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6,附民,55,2017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李明諭
附民被告 何振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易字第32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何振銘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32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李明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此部分之請求因涉及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