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交易,5,2018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易字第5號
被 告 張予甄
上列被告張予甄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
5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