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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立達
被 告 蕭辰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3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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