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單禁沒,11,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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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895 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07 年度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參肆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耀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347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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