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單禁沒,7,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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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參張(序號分別為:JS419442XH、FS385443UG、EM291862VG)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穎俊被訴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偽造紙鈔3 張,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穎俊涉犯偽造貨幣罪嫌,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紙鈔面額新臺幣1,000 元3 張( 序號分別為JS419442XH、FS385443UG、EM291862VG),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為偽造,有該局104 年10月7 日刑鑑字第1040091289號鑑定書附卷為憑,為偽造之通用貨幣,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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