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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文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壹柒柒公克、零點零壹伍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全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20 號、第4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0177公克、0.0157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全文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20 號、第4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餘淨重各為0.0177公克、0.0157公克,含包裝袋2 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 年3 月5 日草療鑑字第1070200243號及107 年3 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70200316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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