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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七年度毒偵字第三O九號被告陳宗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宗輝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153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7 年5 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70500192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3 月25日2 、3 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街村○○巷0 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加熱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嗣經依本院107 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 年9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153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前揭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1頁),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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