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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艶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參點壹壹零伍公克、零點伍零玖壹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3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 3.1105公克、0.5091公克),經送驗後,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含包裝袋2 只)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偵辦被告許艷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107 年聲搜字第283 號搜索票,在南投縣竹山鎮戶政事務所前,對其所有之車牌號碼為8955-LH 號自小客車內搜索而扣得,嗣該透明結晶2 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各為3.1105公克、0.509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07 年7 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7060056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631 號卷,第18頁)。
是該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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