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埔簡,104,2018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埔簡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秋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秋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第1項)。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2項)。

係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例外規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

該第2項既規定,前項(第1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即已明示施用毒品案件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之法律效果為「依法追訴」,而非適用刑事訴法第253條之3 所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得「繼續偵查或起訴」規定,此乃因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被告沈秋玲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2月23日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379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應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及履行下列處遇措施及命令:命被告應於接獲南投縣衛生局通知之日起10日內,自費至指定之醫療院所,並依該醫療院所指定之期日,按時接受安非他命戒癮療法(含心理治療)或其他適當療法等處遇,至無繼續接受治療之必要為止,期間最長1 年;

並應於緩起訴處分期間,依指定之醫療院所指定之時間,接受各項檢驗及治療;

另依該署觀護人指定之日期,到署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

該緩起訴處分於106 年1 月6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期間自106 年1 月6 日起至107 年12月21日止)。

本院核閱被告關於上開緩起訴處分之觀護卷宗,被告於履行期間內,完成出席11次門診、團體治療7 次,惟被告於療程屆滿後於醫院接受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3款所指撤銷緩起訴處分所指情事。

嗣該署檢察官即以107 年度撤緩字第50號緩起訴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經合法送達被告而確定等情,除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前揭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考外,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

是被告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 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既已遭撤銷,揆諸上揭決議意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之必要,應依法逕行追訴處罰,從而,檢察官就被告所犯本案施用毒品行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核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

核被告沈秋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仍未斷除毒癮,竟再度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然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