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交易,15,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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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祖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許祖綸業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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