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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茂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被告陳志茂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
惟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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