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交訴,2,2018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茂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所為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陳志茂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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