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交訴,47,2018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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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昌順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所為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鄭昌順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8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部分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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