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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陳可玹
法定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鄭明曜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審交易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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