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交附民,84,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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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丙 童(姓名、年籍均詳卷)
原告兼丙童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兼丙童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郭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0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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