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原訴,14,2018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14 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順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為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蕭順昌因為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