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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14 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順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為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7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蕭順昌因為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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