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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若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若庭酒後與不知情之友人彭麗芬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18時42分許,在南投縣○○鎮○村路0號醒靈寺內,因拜拜祈福等事引發口角拉扯,進而丟擲貢桌上之貢品及欲關該寺中間廟門時,經擔任醒靈寺果生之告訴人李順平前往阻止,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塑膠果盤及竹籃砸向告訴人,並徒手拉扯毆打告訴人臉部並將告訴人抓著向地上撞去,致告訴人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腦震盪、頭皮臉部及唇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李順平告訴被告鍾若庭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該罪屬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已在外達成和解,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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