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易,128,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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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惠
陳威龍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麗惠與被告陳威龍為嫂叔關係,被告陳威龍基於毀損他人之物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19日22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街000 號,以腳踹之方式毀損被告陳麗惠所有房間門框及房門一片,致令不堪使用。

被告陳麗惠則基於妨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於106 年10月30日19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街000 ○0 號客廳後門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因故與被告陳威龍發生糾紛,竟向被告陳威龍揚言傳述:「你這個小偷拿我的東西去變賣養家」、「賊仔就是賊仔」等語,足以毀損被告陳威龍名譽之事。

因認被告陳麗惠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被告陳威龍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兼告訴人陳麗惠告訴被告兼告訴人陳威龍毀損事實;

被告兼告訴人陳威龍告訴被告兼告訴人陳麗惠妨害名譽事實,業經檢察官以被告陳麗惠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

以被告陳威龍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條及第357條規定,上開2 罪均屬告訴乃論,被告陳麗惠、被告陳威龍於本院審理中均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參,依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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