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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芃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芃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 年7 月24日下午2 時20分於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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