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易,552,2018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人豪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人豪(綽號阿成)因不滿林宥均選擇與藍家宏結婚,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持刀具在藍家宏、林宥均及藍家宏母親彭玉瑄一家人所居住之南投縣○○鎮○○里○○○巷0 號前,割破林宥均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椅墊致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林宥均,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藍家宏、林宥均撤回告訴,有和解書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3 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案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