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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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