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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48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晏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86號),及追加起訴(107 年度偵字第5276號、第532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史晏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貳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偽造之印文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印文參枚,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帳戶之存摺陸本、金融卡肆張,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史晏宇自民國106 年3 月中旬某不詳時間起,至同年4 月6日18時許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赤水派出所說明案情時止,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豪」等三名以上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參與「阿豪」等人所屬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並以通訊軟體「微信」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為以下犯行:1.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與該詐欺集團成員,並由史晏宇以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間、地點、方式收受後,供該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欺。
2.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2 至23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 至23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一編號2 至2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 至23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 至23所示之帳戶,史晏宇則負責至便利超商門市收取店到店郵件,取得郵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寄送,或不詳之人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為寄送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並向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人頭帳戶之密碼,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各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或將詐得款項再轉匯至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控制之其他人頭帳戶中。
於史晏宇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完成提領或匯款交易後,可取得交易款項中2%之金額做為報酬。
嗣警循線查獲史晏宇,並循線查扣得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公文書,及附表四所示存摺、金融卡。
㈡案經張文萍、陳雪慧、謝淑美、許世耀、張榮泉、黃秀鳳、吳炳煌、黃文生、詹朝君、魏鳳英、林昌翰、劉美玲、羅立、林立本、王世昌、陳慶賢、陳英志、葉容妙、石展名、曾哲娟、方巾嘉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名稱:㈠犯罪事實㈠1.部分:1.被告史晏宇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2.被害人陳玉樺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2.統一超商南投門市監視器攝影畫面截圖5 張、訂單查詢列表照片1 張。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被害人陳玉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截圖照片、台灣借錢網網頁截圖、統一超商E-Tracking交易系統查詢網頁照片、交貨服務單照片各1 份。
㈡犯罪事實㈠2.部分: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2.被告之母林麗容於警詢之陳述。
3.被害人徐榮聰、告訴人張文萍、陳雪慧、謝淑美、許世耀、張榮泉、黃秀鳳、吳炳煌、黃文生、詹朝君、魏鳳英、林昌翰、劉美玲、羅立、林立本、王世昌、陳慶賢、陳英志、葉容妙、石展名、曾哲娟、方巾嘉於警詢時之陳述。
4.165 平臺通報107 年3 月提領熱點資料、犯嫌進出入案發現場行徑路線時序表及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赤水派出所照片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光復分駐所陳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5.被告提領贓款犯罪時地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匯款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兆豐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局存摺交易明細清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銀行跨行轉帳明細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匯款明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匯款匯票申請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物品清冊、照片紀錄表。
6.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傳票、如附表四所示存摺及金融卡。
三、論罪科刑:㈠按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第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規定參照。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甚明。
而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所謂發見(之後法條文字已修正為「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見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256號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4676號判決參照)。
經查,附表一編號18被告被訴對告訴人陳英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固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為告訴人陳英志匯入之款項,已於107 年3月30日下午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與被告於107 年3 月31日6 時9 分操作帳戶轉帳無涉,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故於107 年10月24日為107 年度偵字第3186號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
惟查,於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70-75 所示時間(即107 年3 月30日下午)、地點提款之行為,有提款機監視器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警7782卷第13、14頁),並經員警於107 年11月5 日提示前開監視器截圖畫面詢問被告,經被告確認為其本人,此亦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參,而前開證據是於檢察官作成前開不起訴處分前,未提出之證據,且未經檢察官調查斟酌,當屬所謂發見之新證據,檢察官自得據以再行起訴。
從而,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8被告被訴對告訴人陳英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再行以107 年度偵字第5276號、第5321號追加起訴書為追加起訴,應屬合法,本院自應併予審酌,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其於參與該詐欺集團期間,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22、23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20、21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㈢本案尚無確切事證可證「阿豪」為該詐欺集團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人,故應認被告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與「阿豪」等人係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行之聚合犯,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與「阿豪」等人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向各該被害人、告訴人多次實施詐術,致各該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為接續犯。
㈤被告於107 年3 月中旬某不詳時間加入詐欺集團,至同年4月6 日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赤水派出所說明案情時止,其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僅成立一罪。
㈥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不問該詐欺集團已否實施詐欺犯罪,固已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尚不能據此即謂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後所犯之詐欺取財罪間,應論以數罪併罰,仍應依具體個案判斷。
本案被告參與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告訴人、被害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為,且被告係負責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均經認定如前,而卷內並無事證可證該詐欺集團之組成,另有其他詐欺以外之犯罪目的,則被告參與該犯罪組織,本即係欲藉由該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犯之實行,而遂行其後之詐欺犯行,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故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及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 至19、22、23部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就附表一編號20、21部分,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主張:被告所犯組織犯罪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與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犯罪間,為數罪併罰之競合關係等語,惟本院就此部分所採法律見解不同,理由業已說明如上,爰依上開說明適用之。
㈦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向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詐欺取財,難認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且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更嚴重損及我國國際形象,政府因而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提高刑法第339條至第339條之3 等詐欺罪之法定刑度,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復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具有組織性或集團性的詐欺犯罪,納入犯罪組織的規範,凸顯現今詐欺犯罪集團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竟仍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共同詐取他人財物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及金錢,其犯罪之危害非輕,且犯罪手段多利用他人之信賴而施詐,使各該告訴人或被害人不僅蒙受財產上損害,更因此受有精神上之苦痛,並使人際間彼此信賴之基礎受到嚴重破壞,兼衡被告雖坦承全部犯行,惟迄今並未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犯後態度,暨被告之生活狀況、家庭狀況、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㈨按有罪之判決,關於主刑、從刑或刑之加重、減輕、免除及保安處分等事項所適用之法律,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一體適用,不能與主刑所適用之法律任意割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所為雖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惟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業經說明如前,自不得再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併此敘明。
檢察官雖於本院審理期日主張:應依刑法夾結理論對被告諭知刑前強制工作3 年,惟本院就此部分所採法律見解不同,亦已說明如上,爰依上開說明適用之。
四、沒收:㈠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係擔任詐欺集團中取款車手之工作,領取交易款項2%之報酬,業經認定如前,自應就此對被告諭知沒收犯罪所得。
被告雖辯稱其後來都沒有拿到錢云云,惟觀諸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金額不少,次數亦多,實難想像被告會於未獲取報酬之情況下,多次為詐欺集團交易如此鉅額款項,而將自己陷於可能於進行交易時隨即為警查獲之風險中,故難認被告所辯可採。
又犯罪所得之計算,固以被告交易金額之2%計算之,惟若被告自該人頭帳戶所交易之金額,已大於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金額時,就超過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金額部分,應已非本案犯罪所得,無從就此部分於本案宣告沒收,故此時即應以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金額之2%計算。
爰依前開說明計算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犯罪所得金額」欄所示,合計其金額為26,656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經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存摺、金融卡為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於扣案前已處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應認係屬於被告之物,爰依前揭規定沒收之。
㈢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法律見解參照,並詳附表備註欄)。
換言之,上開立法規定義務沒收者,涉及高度社會信賴的法益,若有存在的可能性,即應透過沒收宣告消除。
經查,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文件上經偽造之印文共計3 枚,屬法律規定避免流通而應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而該等公文書傳真本既均已交付告訴人持有,並經告訴人交付警察機關作為本案證物,已非屬被告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之物,無從於本案併為沒收之諭知。
五、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追加起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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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總金額( 新臺幣)/交│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主文 │
│號│被害人 │付之物品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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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玉樺 │陳玉樺於107 年3 月22日至同年月26│無 │無 │無 │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日,因欲辦理貸款,而與史晏宇所屬│ │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管樂」之成年人│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該「管樂」之│ │ │ │ │
│ │ │人向陳玉樺訛稱:因請辦理貸款,需│ │ │ │ │
│ │ │陳玉樺之財力證明,請陳玉樺提供所│ │ │ │ │
│ │ │有之銀行存摺、金融卡云云,致陳玉│ │ │ │ │
│ │ │樺陷於錯誤,遂將其所申辦之臺灣銀│ │ │ │ │
│ │ │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 │ │ │
│ │ │存摺及金融卡,於同年3 月26日寄送│ │ │ │ │
│ │ │至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號之│ │ │ │ │
│ │ │統一超商南投門市、收件人「賈建星│ │ │ │ │
│ │ │」,再由史晏宇於同年月28日8 時11│ │ │ │ │
│ │ │分許,至該門市領取後供該詐欺集團│ │ │ │ │
│ │ │使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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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文萍 │張文萍於107 年3 月29日13時許,接│107 年3 │20萬元 │臺中商業│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獲電話謊稱係其表妹,訛稱:因缺錢│月29日13│ │銀行烏日│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花用而向其借款,致張文萍陷於錯誤│時52分許│ │分行帳號│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桃園│ │ │00000000│ │
│ │ │市○鎮區○○路○段00號臺灣銀行臨│ │ │1875號帳│ │
│ │ │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 │ │戶 │ │
│ │ │,計20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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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雪慧 │陳雪慧於107 年3 月29日13時3 分許│107 年3 │20萬元 │玉山銀行│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妹婿楊文雄,訛│月29日13│ │帳號0428│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稱:因有20萬元之支票在票主手上,│時51分許│ │00000000│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且因現金不足乃向其借款,致陳雪慧├────┤ │6號帳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列匯款時│同日14時│ │ │ │
│ │ │間,依指示以網路銀行匯款入右列詐│3 分許 │ │ │ │
│ │ │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總計20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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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淑美 │謝淑美於107 年3 月29日12時許,接│107 年3 │5萬元 │臺灣銀行│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獲通訊軟體Line訊息,謊稱係其友人│月29日13│ │中和分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王玉美,訛稱:因須繳交保險費,致│時58分許│ │帳號066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謝淑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起訴書│ │00000000│ │
│ │ │時間,前往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三段│誤載為13│ │號帳戶 │ │
│ │ │47號橫溪郵局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時24分許│ │ │ │
│ │ │團管領之帳戶內,計5 萬元。 │,應予更│ │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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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世耀 │許世耀於107 年3 月29日10時40 分 │107 年3 │15萬元 │同上 │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許,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堂哥許俊信,│月29日13│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訛稱:因缺錢周轉乃向其借款,致許│時8分許 │ │ │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世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起訴書│ │ │ │
│ │ │間,前往新北市新莊區瓊泰路7 之1 │誤載為11│ │ │ │
│ │ │號瓊泰農會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時15分許│ │ │ │
│ │ │管領之帳戶內,計15萬元。 │,應予更│ │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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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榮泉 │張榮泉於107 年3 月23日12時許,接│107 年3 │5萬元 │新光銀行│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獲電話謊稱係水電工阿洲,訛稱:因│月23日13│ │新竹分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有25萬元之支票在票主手上,且因現│時30分許│ │帳號0213│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金不足乃向其借款,致張榮泉陷於錯│ │ │00000000│ │
│ │ │誤而依指示先後於右列匯款時間,前│ │ │8號帳戶 │ │
│ │ │往嘉義縣○○鄉○○村○○00○00號├────┼─────┼────┤ │
│ │ │竹崎農會東義分會臨櫃匯款入右列詐│同日15時│4萬元 │同上 │ │
│ │ │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總計9 萬元。│5 分許 │ │ │ │
├─┼────┼────────────────┼────┼─────┼────┼─────────┤
│7 │黃秀鳳 │黃秀鳳於107 年3 月23日13時25分許│107 年3 │30萬元 │臺中商業│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姪女婿,訛稱:│月23日14│ │銀行龜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因有30萬元之支票在票主手上,且因│時許 │ │分行帳號│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現金不足乃向其借款,致黃秀鳳陷於│ │ │00000000│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委託│ │ │9201號帳│ │
│ │ │其同事于敏堂前往新北市新店區中正│ │ │戶 │ │
│ │ │路190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 │ │ │
│ │ │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 │ │ │ │
│ │ │內,計30萬元。 │ │ │ │ │
├─┼────┼────────────────┼────┼─────┼────┼─────────┤
│8 │吳炳煌 │吳炳煌於107 年3 月23日10時50分許│107 年3 │10萬元 │中國信託│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妻舅,訛稱:因│月23日12│ │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缺錢周轉乃向其借款,致吳炳煌陷於│時1分許 │ │民權西路│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 │ │分行帳號│ │
│ │ │嘉義縣○○鄉○○路00號臨櫃匯款入│ │ │00000000│ │
│ │ │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計10萬│ │ │1501號帳│ │
│ │ │元。 │ │ │戶 │ │
├─┼────┼────────────────┼────┼─────┼────┼─────────┤
│9 │黃文生 │黃文生於107 年3 月25日17時7 分許│107 年3 │3萬元 │中國信託│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友人弘仔,訛稱│月26日12│ │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因有3 萬元之支票在票主手上,且│時許 │ │帳號822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因現金不足乃向其借款,致黃文生陷│ │ │00000000│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 │ │970 號帳│ │
│ │ │往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通霄郵局臨櫃│ │ │戶 │ │
│ │ │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 │ │ │ │
│ │ │計3 萬元。 │ │ │ │ │
├─┼────┼────────────────┼────┼─────┼────┼─────────┤
│10│詹朝君 │詹朝君於107 年3 月25日15時20分許│107 年3 │4萬元 │同上 │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林奇進」來電,訛稱:因需│月26日15│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要4 萬元投資,因現金不足乃向其借│時6分許 │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款,且允諾將於同年月27日還款,致│ │ │ │ │
│ │ │詹朝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 │ │ │ │
│ │ │時間,前往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352 │ │ │ │ │
│ │ │號照南郵局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 │ │ │ │
│ │ │管領之帳戶內,計4 萬元。 │ │ │ │ │
├─┼────┼────────────────┼────┼─────┼────┼─────────┤
│11│魏鳳英 │魏鳳英於107 年3 月25日17時38分許│107 年3 │4萬元 │同上 │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丁先生」來電,訛稱:因需│月26日12│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要4 萬元周轉,且允諾將於同年月27│時33分許│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日還款,致魏鳳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花蓮縣新城鄉│ │ │ │ │
│ │ │光復路578 號北埔郵局臨櫃匯款入右│ │ │ │ │
│ │ │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計4 萬元│ │ │ │ │
│ │ │。 │ │ │ │ │
├─┼────┼────────────────┼────┼─────┼────┼─────────┤
│12│林昌翰 │林昌翰於107 年3 月26日10時30分許│107 年3 │12萬元 │元大銀行│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不詳男子來電,訛稱:因需要│月26日12│ │苗栗分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12萬元周轉,且允諾將於同年月28日│時許 │ │帳號2026│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還款,致林昌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 │ │00000000│ │
│ │ │右列匯款時間,前往新北市重新路二│ │ │55號帳戶│ │
│ │ │段9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正義分行臨│ │ │ │ │
│ │ │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 │ │ │ │
│ │ │,計12萬元。 │ │ │ │ │
├─┼────┼────────────────┼────┼─────┼────┼─────────┤
│13│劉美玲 │劉美玲於107 年3 月27日11時許,接│107 年3 │3萬元 │中國信託│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獲電話謊稱係其友人何念國,訛稱:│月27日11│ │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因需要金錢周轉,致劉美玲陷於錯誤│時6分許 │ │帳號822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花蓮│ │ │00000000│ │
│ │ │縣壽豐鄉志學郵局臨櫃匯款入右列詐│ │ │1970號帳│ │
│ │ │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計3 萬元。 │ │ │戶 │ │
├─┼────┼────────────────┼────┼─────┼────┼─────────┤
│14│羅 立 │羅立於107 年3 月26日10時許,接獲│107 年3 │2萬元 │臺新國際│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電話謊稱係其同學邱其宏,訛稱:因│月26日15│ │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需要金錢周轉,致羅立陷於錯誤而依│時3分許 │ │帳號2021│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臺北市○○ ○ ○00000000○ ○
○ ○ ○○區○○○路0 號臺北火車站郵局自│ │ │10號帳戶│ │
│ │ │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 │ │ │ │
│ │ │領之帳戶內,計2 萬元。 │ │ │ │ │
├─┼────┼────────────────┼────┼─────┼────┼─────────┤
│15│林立本 │林立本於107 年3 月20日10時許,接│107 年3 │10萬元 │聯邦銀行│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獲電話謊稱係其友人王明胡,訛稱:│月28日某│ │帳號0175│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因需要金錢周轉,致林立本陷於錯誤│時許 │ │0000000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臺北│ │ │號帳戶 │ │
│ │ │市○○區○○路○段00號兆豐商業銀│ │ │ │ │
│ │ │行內湖分行陸續臨櫃匯款8 筆(其中│ │ │ │ │
│ │ │1 筆匯入被告所持以提領款項之帳戶│ │ │ │ │
│ │ │,詳如右列)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 │ │ │ │
│ │ │帳戶內,計10萬元。 │ │ │ │ │
├─┼────┼────────────────┼────┼─────┼────┼─────────┤
│16│王世昌 │王世昌於107 年3 月29日10時13分許│107 年3 │3萬元 │同上 │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友人戴世鐸,訛│月29日10│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稱:因需要金錢周轉,致王世昌陷於│時26分許│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在其│ │ │ │ │
│ │ │住處利用網路轉帳匯款入右列詐欺集│ │ │ │ │
│ │ │團管領之帳戶內,計3 萬元。 │ │ │ │ │
├─┼────┼────────────────┼────┼─────┼────┼─────────┤
│17│陳慶賢 │陳慶賢於107 年3 月29日10、11時許│107 年3 │3萬元 │同上 │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友人麒麟,訛稱│月29日12│ │ │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因需要金錢周轉,致陳慶賢陷於錯│時43分許│ │ │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彰│ │ │ │ │
│ │ │化縣○○鎮○○路○段000 號彰化商│ │ │ │ │
│ │ │業銀行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 │ │ │ │
│ │ │之帳戶內,計3 萬元。 │ │ │ │ │
├─┼────┼────────────────┼────┼─────┼────┼─────────┤
│18│陳英志 │陳英志於107 年3 月30日11時56分許│107 年3 │3萬元 │中國信託│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友人吳智平,訛│月30日12│ │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稱:因需要3 萬元周轉,且允諾將於│時30分許│ │帳號0345│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同年月31日還款,致陳英志陷於錯誤│ │ │00000000│ │
│ │ │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花蓮│ │ │號帳戶 │ │
│ │ │縣○○鄉○○路○段000 號光復郵局│ │ │ │ │
│ │ │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 │ │ │ │
│ │ │內,計3 萬元。 │ │ │ │ │
│ │ │ │ │ │ │ │
├─┼────┼────────────────┼────┼─────┼────┼─────────┤
│19│葉容妙 │葉容妙先後於107 年3 月30日17時55│107 年3 │1萬元 │新光商業│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分許、20時13分許,接獲謊稱係網路│月30日22│ │銀行帳號│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賣家客服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時16分許│ │0000000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訛稱:之前的訂單因疏失設定成分期│ │ │00000000│ │
│ │ │付款,導致重複扣款,需按照指示處│ │ │號帳戶 │ │
│ │ │理云云,致葉容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 │於右列匯款時間,前往臺北市士林區│ │ │ │ │
│ │ │中正路197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 │ │ │ │
│ │ │之帳戶內,計1 萬元。 │ │ │ │ │
├─┼────┼────────────────┼────┼─────┼────┼─────────┤
│20│石展名 │石展名自107 年3 月30日12時35分許│107 年3 │20萬元 │旗山郵局│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連續接獲謊稱係健保局人員及洪進│月30日某│ │帳號0101│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 │ │益警官、侯名皇檢察官之人,訛稱:│時許 │ │00000000│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 │ │其健保卡即將被鎖卡,且涉及人頭帳│ │ │39號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戶案件已移送地檢署偵辦,需依指示│ │ │ │月。 │
│ │ │匯款云云,致石展名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 │ │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先後前往臺北市○ ○ ○ ○ ○
○ ○ ○○○區○○路○段00號富邦銀行東湖│ │ │ │ │
│ │ │分行及22之1 號康寧郵局臨櫃匯款各│ │ │ │ │
│ │ │10萬元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 │ │ │ │
│ │ │,總計20萬元。 │ │ │ │ │
├─┼────┼────────────────┼────┼─────┼────┼─────────┤
│21│曾哲娟 │曾哲娟自107 年3 月31日11時許,連│107 年3 │17萬元 │富里郵局│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續接獲謊稱係健保局人員及高雄市警│月31日某│ │帳號0091│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
│ │ │局偵一隊警員、侯名皇檢察官之人,│時許 │ │00000000│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 │ │訛稱:其健保卡即將被取消,且已涉│ │ │12號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及多起案件經傳喚不到,需依指示匯│ │ │ │月。 │
│ │ │款云云,致曾哲娟陷於錯誤前往臺北│ │ │ │ │
│ │ │市中正區廈門街113 巷、牯嶺街之OK│ │ │ │ │
│ │ │便利商店接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 │
│ │ │察署刑事傳票」傳真後,依指示於右│ │ │ │ │
│ │ │列匯款時間,前往臺北市中正區廈門│ │ │ │ │
│ │ │街76號螢橋郵局臨櫃匯款入右列詐欺│ │ │ │ │
│ │ │集團管領之帳戶內,計17萬元。 │ │ │ │ │
├─┼────┼────────────────┼────┼─────┼────┼─────────┤
│22│方巾嘉 │方巾嘉於107 年3 月31日17時許,接│107 年3 │4123元 │中國信託│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獲謊稱係網路賣家人員,訛稱:因內│月31日某│ │商業銀行│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部人員作業疏失,導致重複訂購,需│時許 │ │帳號8085│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按照指示取消訂單云云,致方巾嘉陷│ │ │00000000│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前│ │ │號帳戶 │ │
│ │ │往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 │ │款入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計│ │ │ │ │
│ │ │4123元。 │ │ │ │ │
├─┼────┼────────────────┼────┼─────┼────┼─────────┤
│23│徐榮聰 │徐榮聰於107 年3 月26日9 時30分許│107 年3 │3萬元 │台新銀行│史晏宇犯三人以上共│
│ │ │,接獲電話謊稱係其同學江信逸,訛│月26日11│ │帳號2021│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 │ │稱:需要金錢周轉,並允諾將於同年│時28分許│ │00000000│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月28日還款,致徐榮聰陷於錯誤而依│ │ │10號帳戶│ │
│ │ │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委託其胞弟徐│ │ │ │ │
│ │ │銘聰前往基隆市○○區○○街000 號│ │ │ │ │
│ │ │統一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入│ │ │ │ │
│ │ │右列詐欺集團管領之帳戶內,計3 萬│ │ │ │ │
│ │ │元。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提領帳戶 │提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總金額│備註 │犯罪所得金額(新臺幣,│
│ │ │南投縣) │ │ │(新臺幣)│ │計算說明見附註) │
├──┼─────────────┼─────┼──────┼──────────────┼─────┼────────┼───────────┤
│1 │107 年3 月29日15時10分38秒│竹山鎮集山│臺中商業銀行│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15萬元 │張文萍匯款20萬元│15萬元*2%=3000元 │
├──┼─────────────┤路一段1234│烏日分行帳號├──────────────┤ │ │ │
│2 │107 年3 月29日15時11分24秒│號後埔郵局│000000000000│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號帳戶 ├──────────────┤ │ │ │
│3 │107 年3 月29日15時12分09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4 │107 年3 月29日15時12分54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5 │107 年3 月29日15時13分39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6 │107 年3 月29日15時21分43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7 │107 年3 月29日15時22分30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8 │107 年3 月29日15時23分12秒│ │ │1000元(扣除5 元手續費) │ │ │ │
├──┼─────────────┤ │ ├──────────────┤ │ │ │
│9 │107 年3 月29日15時23分57秒│ │ │9000元(扣除5 元手續費) │ │ │ │
├──┼─────────────┤ ├──────┼──────────────┼─────┼────────┼───────────┤
│10 │107 年3 月29日13時54分46秒│ │玉山銀行帳號│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9萬9800元 │陳雪慧匯款20萬元│9萬9800*2%=1996元 │
├──┼─────────────┤ │000000000000├──────────────┤ │ │ │
│11 │107 年3 月29日13時55分32秒│ │6 號帳戶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12 │107 年3 月29日13時56分19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13 │107 年3 月29日13時57分03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
│14 │107 年3 月29日13時58分09秒│ │ │1 萬9800元(扣除5 元手續費)│ │ │ │
├──┼─────────────┼─────┼──────┼──────────────┼─────┼────────┼───────────┤
│15 │107 年3 月29日14時18分08秒│鹿谷鄉仁愛│臺灣銀行中和│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4萬元 │1.謝淑美匯款5 萬│4萬元*2%=800元 │
├──┼─────────────┤路103 號清│分行帳號0660├──────────────┤ │ 元 │ │
│16 │107 年3 月29日14時18分58秒│水郵局 │6005號帳戶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2.許世耀匯款15萬│ │
│ │ │ │ │ │ │ 元 │ │
├──┼─────────────┼─────┼──────┼──────────────┼─────┼────────┼───────────┤
│17 │107 年3 月23日11時43分15秒│名間鄉名山│新光商業銀行│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15萬元 │張榮泉匯款9萬元 │9萬元*2%=1800元 │
├──┼─────────────┤路二段601 │新竹分行帳號├──────────────┤ │ │ │
│18 │107 年3 月23日11時43分56秒│號名間鄉農│000000000000│1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會新光分部│8 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19 │107 年3 月23日14時14分11秒│名間鄉豐柏│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路36號名間│ ├──────────────┤ │ │ │
│20 │107 年3 月23日14時14分47秒│鄉農會松柏│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嶺分部 │ ├──────────────┤ │ │ │
│21 │107 年3 月23日14時15分22秒│ │ │1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22 │107 年3 月23日16時04分32秒│名間鄉彰南│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路24 3 號 │ ├──────────────┤ │ │ │
│23 │107 年3 月23日16時05分23秒│全家便利商│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店名間金交│ │ │ │ │ │
│ │ │流店 │ │ │ │ │ │
│ │ │ │ │ │ │ │ │
├──┼─────────────┼─────┤ ├──────────────┤ │ │ │
│24 │107 年3 月24日00時38分53秒│名間鄉名松│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路二段212 │ ├──────────────┤ │ │ │
│25 │107 年3 月24日00時39分48秒│號名間松嶺│ │1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郵局 │ │ │ │ │ │
├──┼─────────────┼─────┼──────┼──────────────┼─────┼────────┼───────────┤
│26 │107 年3 月23日16時27分13秒│名間鄉彰南│臺中商業銀行│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8萬元 │黃秀鳳匯款30萬元│8萬元*2%=1600元 │
├──┼─────────────┤路71號統一│龜山分行帳號├──────────────┤ │ │ │
│27 │107 年3 月23日16時28分20秒│便利商店名│000000000000│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間店 │號帳戶 ├──────────────┤ │ │ │
│28 │107 年3 月23日16時29分51秒│ │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
│29 │107 年3 月23日16時36分00秒│名間鄉彰南│ │2萬元(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路21 8 之 │ │ │ │ │ │
│ │ │32號統一便│ │ │ │ │ │
│ │ │利商店合心│ │ │ │ │ │
│ │ │店 │ │ │ │ │ │
├──┼─────────────┼─────┼──────┼──────────────┼─────┼────────┼───────────┤
│30 │107 年3 月23日12時46分25秒│名間鄉名松│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17萬3000元│吳炳煌匯款10萬元│10萬元*2%=2000元 │
├──┼─────────────┤路二段212 │銀行民權西路├──────────────┤ │ │ │
│31 │107 年3 月23日12時47分18秒│號名間松嶺│分行00000000│2萬元 │ │ │ │
│ │ │郵局 │1501號帳戶 │ │ │ │ │
├──┼─────────────┼─────┤ ├──────────────┤ │ │ │
│32 │107 年3 月23日12時49分53秒│名間鄉名松│ │2萬元 │ │ │ │
├──┼─────────────┤路二段167 │ ├──────────────┤ │ │ │
│33 │107 年3 月23日12時50分26秒│號全家便利│ │2萬元 │ │ │ │
├──┼─────────────┤商店松柏店│ ├──────────────┤ │ │ │
│34 │107 年3 月23日12時51分50秒│ │ │1萬9000元 │ │ │ │
├──┼─────────────┼─────┤ ├──────────────┤ │ │ │
│35 │107 年3 月23日16時12分19秒│名間鄉員集│ │2萬元 │ │ │ │
├──┼─────────────┤路13 7 號 │ ├──────────────┤ │ │ │
│36 │107 年3 月23日16時16分36秒│統一便利商│ │2萬元 │ │ │ │
├──┼─────────────┤店雅集店 │ ├──────────────┤ │ │ │
│37 │107 年3 月23日16時18分43秒│ │ │2萬元 │ │ │ │
├──┼─────────────┤ │ ├──────────────┤ │ │ │
│38 │107 年3 月23日16時20分06秒│ │ │1萬4000元 │ │ │ │
├──┼─────────────┼─────┼──────┼──────────────┼─────┼────────┼───────────┤
│39 │107 年3 月26日13時35分18秒│南投市八卦│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6 萬9000元│1.黃文生匯款3 萬│6萬9000元*2%=1380元 │
├──┼─────────────┤路42 1 號 │銀行00000000├──────────────┤ │ 元 │ │
│40 │107 年3 月26日13時36分00秒│南投市福山│1970 號帳戶 │2萬元 │ │2.詹朝君匯款4 萬│ │
├──┼─────────────┤農會 │ ├──────────────┤ │ 元 │ │
│41 │107 年3 月26日13時36分40秒│ │ │2萬元 │ │3.魏鳳英匯款4 萬│ │
├──┼─────────────┤ │ ├──────────────┤ │ 元 │ │
│42 │107 年3 月26日13時37分55秒│ │ │9000元 │ │ │ │
├──┼─────────────┤ ├──────┼──────────────┼─────┼────────┼───────────┤
│43 │107 年3 月26日13時40分31秒│ │元大銀行苗栗│2萬元 │12萬元 │林昌翰匯款12萬元│12萬元*2%=2400元 │
├──┼─────────────┤ │分行00000000├──────────────┤ │ │ │
│44 │107 年3 月26日13時41分10秒│ │073255號帳戶│2萬元 │ │ │ │
├──┼─────────────┤ │ ├──────────────┤ │ │ │
│45 │107 年3 月26日13時41分46秒│ │ │2萬元 │ │ │ │
├──┼─────────────┤ │ ├──────────────┤ │ │ │
│46 │107 年3 月26日13時42分38秒│ │ │2萬元 │ │ │ │
├──┼─────────────┤ │ ├──────────────┤ │ │ │
│47 │107 年3 月26日13時43分12秒│ │ │2萬元 │ │ │ │
├──┼─────────────┤ │ ├──────────────┤ │ │ │
│48 │107 年3 月26日13時49分14秒│ │ │2萬元 │ │ │ │
├──┼─────────────┼─────┼──────┼──────────────┼─────┼────────┼───────────┤
│49 │107 年3 月27日12時41分35秒│名間鄉員集│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3萬元 │劉美玲匯款3萬元 │3萬元*2%=600元 │
├──┼─────────────┤路13 7 號 │銀行00000000├──────────────┤ │ │ │
│50 │107 年3 月27日12時43分01秒│統一便利商│1970 號帳戶 │1000元 │ │ │ │
├──┼─────────────┤店雅集店 │ ├──────────────┤ │ │ │
│51 │107 年3 月27日12時44分20秒│ │ │9000元 │ │ │ │
├──┼─────────────┼─────┼──────┼──────────────┼─────┼────────┼───────────┤
│52 │107 年3 月26日11時24分53秒│南投市八德│台新國際商業│2萬元 │12萬9800元│1.羅立匯款2 萬元│5萬元*2%=1000元 │
├──┼─────────────┤路60 0 之1│銀行00000000├──────────────┤ │ 。 │ │
│53 │107 年3 月26日11時25分54秒│號統一便利│279310號帳戶│1萬元 │ │2.徐榮聰匯款3 萬│ │
│ │ │商店猴探井│ │ │ │ 元。 │ │
│ │ │店 │ │ │ │ │ │
├──┼─────────────┼─────┤ ├──────────────┤ │ │ │
│54 │107 年3 月26日11時34分49秒│南投市八卦│ │2萬元 │ │ │ │
├──┼─────────────┤路42 1 號 │ ├──────────────┤ │ │ │
│55 │107 年3 月26日11時35分34秒│南投市福山│ │1萬元 │ │ │ │
│ │ │農會 │ │ │ │ │ │
│ │ │ │ │ │ │ │ │
├──┼─────────────┼─────┤ ├──────────────┤ │ │ │
│56 │107 年3 月26日13時15分03秒│名間鄉南田│ │2萬元 │ │ │ │
├──┼─────────────┤路12 5 號 │ ├──────────────┤ │ │ │
│57 │107 年3 月26日13時15分55秒│名間大庄郵│ │2萬元 │ │ │ │
├──┼─────────────┤局 │ ├──────────────┤ │ │ │
│58 │107 年3 月26日14時58分08秒│ │ │9800元 │ │ │ │
├──┼─────────────┼─────┤ ├──────────────┤ │ │ │
│59 │107 年3 月26日15時36分13秒│名間鄉名松│ │2萬元 │ │ │ │
│ │ │路二段212 │ │ │ │ │ │
│ │ │號名間松嶺│ │ │ │ │ │
│ │ │郵局 │ │ │ │ │ │
├──┼─────────────┼─────┼──────┼──────────────┼─────┼────────┼───────────┤
│60 │107 年3 月28日11時38分48秒│南投市八卦│聯邦銀行0175│2萬元 │17萬800元 │1.林立本匯款10萬│16萬元*2%=3200元 │
├──┼─────────────┤路421 號南│00000000號帳├──────────────┤ │ 元 │ │
│61 │107 年3 月28日11時39分30秒│投市福山農│戶 │2萬元 │ │2.王世昌匯款3 萬│ │
├──┼─────────────┤會 │ ├──────────────┤ │ 元 │ │
│62 │107 年3 月28日11時40分04秒│ │ │2萬元 │ │3.陳慶賢匯款3 萬│ │
├──┼─────────────┤ │ ├──────────────┤ │ 元 │ │
│63 │107 年3 月28日11時40分59秒│ │ │2萬元 │ │ │ │
├──┼─────────────┼─────┤ ├──────────────┤ │ │ │
│64 │107 年3 月28日11時47分07秒│南投市八德│ │2萬元 │ │ │ │
│ │ │路600 之1 │ │ │ │ │ │
│ │ │號統一便利│ │ │ │ │ │
│ │ │商店猴探井│ │ │ │ │ │
│ │ │店 │ │ │ │ │ │
├──┼─────────────┼─────┤ ├──────────────┤ │ │ │
│65 │107 年3 月29日11時05分13秒│名間鄉南田│ │2萬元 │ │ │ │
├──┼─────────────┤路12 5 號 │ ├──────────────┤ │ │ │
│66 │107 年3 月29日11時06分11秒│名間大庄郵│ │1萬元 │ │ │ │
│ │ │局 │ │ │ │ │ │
├──┼─────────────┼─────┤ ├──────────────┤ │ │ │
│67 │107 年3 月30日11時15分55秒│名間鄉南田│ │2萬元 │ │ │ │
│ │ │路26 2 號 │ │ │ │ │ │
│ │ │名間鄉農會│ │ │ │ │ │
│ │ │赤水分部 │ │ │ │ │ │
├──┼─────────────┼─────┤ ├──────────────┤ │ │ │
│68 │107 年3 月30日14時25分42秒│名間鄉豐柏│ │2萬元 │ │ │ │
│ │ │路36號名間│ │ │ │ │ │
│ │ │鄉農會松柏│ │ │ │ │ │
│ │ │嶺分部 │ │ │ │ │ │
├──┼─────────────┼─────┤ ├──────────────┤ │ │ │
│69 │107 年3 月30日15時23分06秒│名間鄉名松│ │800元 │ │ │ │
│ │ │路二段212 │ │ │ │ │ │
│ │ │號名間松嶺│ │ │ │ │ │
│ │ │郵局 │ │ │ │ │ │
├──┼─────────────┼─────┼──────┼──────────────┼─────┼────────┼───────────┤
│70 │107 年3 月30日12時53分36秒│名間鄉南田│中國信託商業│2萬元 │7萬9900元 │陳英志匯款3萬元 │3萬元*2%=600元 │
├──┼─────────────┤路262 號名│銀行00000000├──────────────┤ │ │ │
│71 │107 年3 月30日12時54分17秒│間鄉農會赤│3154號帳戶 │9000元 │ │ │ │
│ │ │水分部 │ │ │ │ │ │
├──┼─────────────┼─────┤ ├──────────────┤ │ │ │
│72 │107 年3 月30日14時26分24秒│名間鄉豐柏│ │2萬元 │ │ │ │
├──┼─────────────┤路36號名間│ ├──────────────┤ │ │ │
│73 │107 年3 月30日14時27分00秒│鄉農會松柏│ │2萬元 │ │ │ │
├──┼─────────────┤嶺分部 │ ├──────────────┤ │ │ │
│74 │107 年3 月30日14時27分34秒│ │ │1萬元 │ │ │ │
├──┼─────────────┼─────┤ ├──────────────┤ │ │ │
│75 │107 年3 月30日15時55分22秒│名間鄉南田│ │900元 │ │ │ │
│ │ │路125 號名│ │ │ │ │ │
│ │ │間大庄郵局│ │ │ │ │ │
├──┼─────────────┼─────┼──────┼──────────────┼─────┼────────┼───────────┤
│76 │107 年3 月30日22時31分55秒│名間鄉南雅│新光商業銀行│1 萬元(轉帳,扣除15元手續費│1萬元 │葉容妙匯款1萬元 │1萬元*2%=200元 │
│ │ │街65號名間│000000000000│) │ │ │ │
│ │ │郵局 │5908號帳戶 │ │ │ │ │
├──┼─────────────┼─────┼──────┼──────────────┼─────┼────────┼───────────┤
│77 │107 年3 月31日13時53分50秒│名間鄉名松│旗山郵局0101│6萬元 │15萬元 │石展名匯款20萬元│15萬元*2%=3000元 │
├──┼─────────────┤路二段212 │0000000000號├──────────────┤ │ │ │
│78 │107 年3 月31日13時54分42秒│號名間松嶺│帳戶 │6萬元 │ │ │ │
├──┼─────────────┤郵局 │ ├──────────────┤ │ │ │
│79 │107 年3 月31日13時56分41秒│ │ │3萬元 │ │ │ │
├──┼─────────────┤ ├──────┼──────────────┼─────┼────────┼───────────┤
│80 │107 年3 月31日17時15分39秒│ │富里郵局0091│6萬元 │15萬元 │曾哲娟匯款17萬元│15萬元*2%=3000元 │
├──┼─────────────┤ │0000000000號├──────────────┤ │ │ │
│81 │107 年3 月31日17時16分30秒│ │帳戶 │6萬元 │ │ │ │
├──┼─────────────┤ │ ├──────────────┤ │ │ │
│82 │107 年3 月31日17時17分30秒│ │ │3萬元 │ │ │ │
├──┼─────────────┼─────┼──────┼──────────────┼─────┼────────┼───────────┤
│83 │107 年3 月31日18時40分45秒│名間鄉南田│中國信託商業│4000元 │4000元 │方巾嘉匯款4123元│4000元*2%=80元 │
│ │ │路262 號名│銀行00000000│ │ │ │ │
│ │ │間鄉農會赤│6304號帳戶 │ │ │ │ │
│ │ │水分部 │ │ │ │ │ │
├──┴─────────────┴─────┴──────┴──────────────┴─────┴────────┴───────────┤
│附註:犯罪所得之計算,以被告交易之金額之2%計算之。惟若被告自該人頭帳戶所交易之金額,大於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金額時,就超過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金│
│額之部分,應已非本案犯罪所得,故以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金額之2%計算。 │
└───────────────────────────────────────────────────────────────────────┘
附表三:
┌──┬───────────────┬────────────────┐
│編號│偽造公文書名稱 │偽造之印文名稱及數量 │
├──┼───────────────┼────────────────┤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印」1 枚│
├──┼───────────────┼────────────────┤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檢察官侯名皇」1 枚 │
├──┼───────────────┼────────────────┤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書記官賴文清」1 枚 │
└──┴───────────────┴────────────────┘
附表四:
┌──┬───────────────┐
│編號│涉及本案之扣案存摺、提款卡 │
├──┼───────────────┤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及金│
│ │融卡各1 份。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04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各1 份。 │
├──┼───────────────┤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9136│
│ │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各│
│ │1 份。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1│
│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各│
│ │1 份。 │
├──┼───────────────┤
│5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存摺1 份。 │
├──┼───────────────┤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10131│
│ │00000000號帳戶存摺1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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