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審附民,38,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林勝賢
被 告 詹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