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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許惠雅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莊明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24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明宗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判決被告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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