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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投交簡字第156號
被 告 吳鎮位
上列被告吳鎮位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投交簡字
第156 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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