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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龍珠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龍珠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許龍珠、吳富美均係位於南投縣○○鎮○○街00號之廣大天下社區之住戶,吳富美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2人前有糾紛因而不睦。
許龍珠竟因心生不滿,即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辱罵吳富美,均足以貶損吳富美之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
㈡案經吳富美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許龍珠固不否認其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為附表一所示行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該些言語僅係伊之口頭禪,在自言自語,並非在罵告訴人吳富美;
至於會說「這種查某,眾人吐痰吐口水」,是因告訴人做人失敗;
至於會說「垃圾、骯髒」,是因告訴人知法犯法云云。
惟查:㈠被告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為附表一所示行為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指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所錄譯文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勘驗在案,堪信為真。
㈡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
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 特定)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當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例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係謾罵為娼而並未指有具體事實,則仍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002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被告如附表一所稱:「這個膣屄仔」「幹你娘」、「不正膣仔,不正查某,幹你娘膣屄」、「啊像這種查某,眾人吐痰吐口水」、「好憨,憨膣屄仔」、「垃圾、骯髒」等詞,均含有辱罵、侮蔑他人之意,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並足以貶損告訴人聲譽、人格、社會評價之程度甚明。
至被告固辯係口頭禪、自言自語云云,然細繹被告口稱前詞之原因,係因對告訴人處理社區事務有所不滿之故,非僅於言語中夾雜口頭禪之情,且其既係於與社區警衛對談中口稱前詞,當非自言自語,是其前開置辯,顯屬無稽。
㈣被告係於廣大天下社區之「警衛室前」,對警衛以前詞辱罵告訴人,然該處為廣大天下社區之住戶可自由出入之場所,社區住戶均有可能於通行該場所時聽聞前詞,自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則揆諸前開說明,是被告於前開場所口稱前詞,自已符合公然之狀態無訛,且縱其口稱前詞時,告訴人並未在場,亦無礙於公然侮辱罪之成立。
是被告辯其所為並非公然侮辱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所為各次公然侮辱之犯行間,係基於同一緣由,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時,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竟率公然侮辱告訴人,而貶損告訴人之名譽,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其矢口否認犯行,惟願與告訴人調解,並於本院所排調解期日到庭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誹謗罪部分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固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俾促使人民能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非不得以法律對其為合理之限制,憲法第23條亦有揭示明白,此乃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及同法第311條免責事由之所由設。
⒉次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
⒊又按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
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具有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客觀上亦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被害人。
而所謂「具體事件」,則指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者,屬於「敘述事實」,而非「發表意見、評論」。
倘行為人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意見、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因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應認發表意見、評論者不具有誹謗故意,不能成立誹謗罪。
⒋再按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受誹謗罪之處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所稱「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
亦即只要行為人並「非以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即可認行為人係出於善意。
另「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眾事務」。
因此,行為人「就與公共利益密切關係之事」,「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仍不得擅以誹謗罪相繩。
⒌查被告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為附表二所示行為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指述明確,並由告訴人所提出之被告手寫紙張影本3紙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4至16、18至19、20頁),堪信為真。
⒍惟查被告各該手寫紙張所載如附表二之內容,固有稱「本大樓主委吳富美做的一切『違法』的行為」、「吳富美女士妳『知法犯法』而一錯再錯」等詞,並分別繼稱「請問鄉親住戶而您看了作何感受感想呢?」、「假如我是妳,我早就切復自殺了,做人要有點尊嚴尊重人,有點慈悲心,別人才會看得起妳,而去尊重妳!哎呀!可憐又可悲。」
等語,然觀其所手寫紙張之通篇內容,除提出前詞外,尚載有告訴人處理社區事務之種種情事,堪認其所手寫之前詞,實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意見、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然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其意見表達,而無誹謗故意,當不能成立誹謗罪。
又被告前詞,亦非屬抽象之謾罵,亦非公然侮辱罪之範疇,併此敘明。
⒎從而,尚無法證明被告此部行為構成犯罪,原應為無罪之判決;
然如附表二所示各次行為之間,係基於同一緣由,於密接時、地實施,倘若成罪,亦僅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
又因此部與構成犯罪之附表一犯行間,亦係基於同一緣由,於相近時、地實施,,各行為間局部重疊,縱使成罪,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㈡恐嚇罪部分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 號判例參照)。
⒉次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一)參照)。
⒊又按惡害的告知,需在客觀上達於「致生危害於安全」,亦即達於「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的程度,如僅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者,尚不足以認為是恐嚇。
又客觀上是否達於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的判斷,應就告知的內容、方法與態樣、被告知者的個人特殊情事等等,自一般人的立場予以客觀判斷;
如客觀上尚不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怖者,尚難認為是恐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號)。
⒋查被告固有於附表三、四所示時、地,為附表三、四所示行為之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時指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所錄譯文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勘驗在案,堪信為真。
⒌惟查被告如附表三行所示行為之對象,係對警衛,非對告訴人為之,且觀其與警衛之對話過程,未見有何請警衛將其所言轉知告訴人之語意,堪認其所言,僅屬在外揚言加害,未有將惡害通知告訴人之舉,揆諸前揭說明,尚難構成恐嚇罪。
⒍再查被告如附表四編號⒈行為方式欄所示言詞之內容,固稱「妳會死的很難看」之詞,惟又繼稱「我會讓妳上網,你會很出名,...我會印彩色的,和平街我都會貼」等語,觀其語意可知其所通知告訴人者,乃其將會再度張貼或以類似方式散佈如附表二編號⒈所示手寫紙張內容或相似內容之紙張。
復參其嗣果又為如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行為,更證此節。
然此等通知於客觀上固已足始使告訴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不安,然尚未達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之程度,尚不足認屬達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惡害通知。
又查被告如附表四編號⒉行為方式欄所示言詞之內容,固稱「妳不見棺材不掉淚,死鴨子嘴硬」、「妳以為我不敢修理妳嗎」、「妳這樣好,妳再報警,我擱再來欺負妳累一點」等詞,惟未言及欲以何事加害告訴人,單以前詞通知告訴人,於客觀上是否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而屬達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惡害通知?亦屬有疑,是揆諸前揭說明,亦均難構成恐嚇罪。
⒎從而,尚無法證明被告此部行為構成犯罪,原應為無罪之判決;
然如附表三、四所示各次行為之間,係基於同一緣由,於密接時、地實施,倘若成罪,亦僅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接續犯。
又因此部與構成犯罪之附表一犯行間,係基於同一緣由,於相近時地、以同類手段實施,各行為間局部重疊,縱使成罪,亦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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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 行為方式 │
├────┼────┼──────┼─────────────┤
│⒈(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以「這個膣屄仔,我要│
│請簡易判│月22日21│自由街55號之│沒哪一天給她爽快,她不會自│
│決處刑書│時38分許│廣大天下社區│覺,幹你娘」等言詞辱罵吳富│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美。 │
│號3) ├────┼──────┼─────────────┤
│ │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以「不正膣仔,不正查│
│ │月22日21│自由街55號之│某,幹你娘膣屄」等言詞辱罵│
│ │時41分許│廣大天下社區│吳富美。 │
│ │ │警衛室前 │ │
├────┼────┼──────┼─────────────┤
│⒉(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以「啊像這種查某,眾│
│請簡易判│月28日22│自由街55號之│人吐痰吐口水,還敢對我這樣│
│決處刑書│時17分許│廣大天下社區│,喔妳想說妳做主委很大喔…│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等言詞辱罵吳富美。 │
│號5 後段│ │ │ │
│) │ │ │ │
├────┼────┼──────┼─────────────┤
│⒊(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以「一定是吳富美去找│
│請簡易判│月6 日23│自由街55號之│他,她想說找他來,我就怕她│
│決處刑書│時29分許│廣大天下社區│喔,好憨,憨膣屄仔」等言詞│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辱罵吳富美。 │
│號7) │ │ │ │
├────┼────┼──────┼─────────────┤
│⒋(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以「垃圾、骯髒」等言│
│請簡易判│月28日18│自由街55號之│詞辱罵吳富美。 │
│決處刑書│時31分許│廣大天下社區│ │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 │
│號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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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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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 行為方式 │
├────┼────┼──────┼─────────────┤
│⒈(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將含有「本大樓主委吳富美所│
│請簡易判│月14日某│和平街12號、│做的一切違法的行為,請問鄉│
│決處刑書│時許 │41號及南投縣│親住戶而您看了作何感受感想│
│附表一編│ │草屯鎮中山街│呢?…」等內容之手寫紙張影│
│號1 ) │ │242 號 │本,張貼於左列地點處供人閱│
│ │ │ │覽。 │
├────┼────┼──────┼─────────────┤
│⒉(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將含有「本大樓主委吳富美所│
│請簡易判│月5 日某│和平街12號、│做的一切違法的行為,請問鄉│
│決處刑書│時許 │41號及南投縣│親住戶而您看了作何感受感想│
│附表一編│ │草屯鎮中山街│呢?…」等內容之手寫紙張影│
│號2) │ │242 號 │本,張貼於左列地點供人閱覽│
│ │ │ │,並發送予其友人閱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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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在左列地點,將含有「吳富美│
│請簡易判│月8 日某│和平街33號 │女士,妳知法犯法而一錯再錯│
│決處刑書│時許 │ │,而妳還有那個臉想繼續當主│
│附表一編│ │ │委?我真服了妳,假如我是妳│
│號3) │ │ │,我早就切復自殺了,做人要│
│ │ │ │有點尊嚴尊重人,有點慈悲心│
│ │ │ │,別人才會看得起妳,而去尊│
│ │ │ │重妳!哎呀!可憐又可悲。」│
│ │ │ │等內容之手寫紙張影本發送予│
│ │ │ │其友人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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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 編號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 行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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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我會擱給她很青尺│
│請簡易判│月11日23│自由街55號之│,我可能要叫人來貼(公告)│
│決處刑書│時18分許│廣大天下社區│..,她會很痛苦,現在要給她│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死甲不知道怎麼死,遇到我,│
│號1) │ │ │哼!」等語。 │
├────┼────┼──────┼─────────────┤
│⒉(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我跟妳說我現在不│
│請簡易判│月27日21│自由街55號之│是說只有一次而已,我前的那│
│決處刑書│時13分許│廣大天下社區│張和現在這張我會想辦法要印│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一些彩色要貼在重點的地方,│
│ │ │ │要給大家看,現在不是說只有│
│ │ │ │一次而已就算了,我每個月會│
│ │ │ │貼一次,貼到她下台,若不下│
│ │ │ │去我看她有面子出去嗎?…」│
│ │ │ │等語。 │
├────┼────┼──────┼─────────────┤
│⒊(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就是要給她出名,│
│請簡易判│月28日22│自由街55號之│你聽不懂喔!給她看感想她怎│
│決處刑書│時17分許│廣大天下社區│麼樣,看她怎樣再做下去?我│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跟你說,我不只要這樣而已,│
│號5前段)│ │ │我要三不五時她還不下台,我│
│ │ │ │就魯她一次」;「我跟你說,│
│ │ │ │我這張跟它放出去,她在草屯│
│ │ │ │街要立足會很痛,沒有我的皮│
│ │ │ │條啦」等語。 │
├────┼────┼──────┼─────────────┤
│⒋(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真的,有一天我刀│
│請簡易判│月1 日20│自由街55號之│子拿著,我一個一個喇喇掉,│
│決處刑書│時14分許│廣大天下社區│我自己自殺掉」等語。 │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 │
│號6 ) │ │ │ │
├────┼────┼──────┼─────────────┤
│⒌(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君子報冤三年,小│
│請簡易判│月28日22│自由街55號之│人報冤三日,我這點氣,我這│
│決處刑書│時20分許│廣大天下社區│條命一定跟妳配,妳娘」等語│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 │
│號10) │ │ │ │
├────┼────┼──────┼─────────────┤
│⒍(即聲│106 年10│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我今天如果處理掉│
│請簡易判│月3 日21│自由街55號之│一個吳富美不掉,我再隨便妳│
│決處刑書│時4 分許│廣大天下社區│..主委是在算三小,你嘛去打│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聽看看,我許龍珠有那麼好惹│
│號11) │ │ │嗎?說好漢不提當年勇,幾十│
│ │ │ │年前我殺人沒殺死,叫我大伯│
│ │ │ │叫我大姊的大伯多人去處理,│
│ │ │ │花了20萬…到最後我花了20幾│
│ │ │ │萬都沒事,幹你娘,我在怕妳│
│ │ │ │吳富美」等語。 │
├────┼────┼──────┼─────────────┤
│⒎(即聲│106 年11│南投縣草屯鎮│對警衛稱「阿是怎樣,是怎樣│
│請簡易判│月12日19│自由街55號之│不能打,說難聽的,肚子給她│
│決處刑書│時45分許│廣大天下社區│撞兩下,妳去驗傷阿,對否?│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妳做主委是算什麼,每次都│
│號12) │ │ │講我女兒,幹你娘」等語。 │
└────┴────┴──────┴─────────────┘
附表四:
┌────┬────┬──────┬─────────────┐
│ 編號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 行為方式 │
├────┼────┼──────┼─────────────┤
│⒈(即聲│106 年8 │南投縣草屯鎮│對吳富美稱「我跟妳說,妳會│
│請簡易判│月19日23│自由街55號之│死的很難看,下禮拜我會讓妳│
│決處刑書│時許 │廣大天下社區│上網,你會很出名…,你的心│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肝是很折麼的,我再下去不是│
│號2) │ │ │這樣而已,我會印彩色的,妳│
│ │ │ │的和平街我都會貼,惡馬惡人│
│ │ │ │騎啦」等言詞。 │
├────┼────┼──────┼─────────────┤
│⒉(即聲│106 年9 │南投縣草屯鎮│對吳富美稱「妳不見棺材不掉│
│請簡易判│月15日21│自由街55號之│淚,死鴨子嘴硬」、「妳以為│
│決處刑書│時57分許│廣大天下社區│我不敢修理妳嗎」、「妳這樣│
│附表二編│ │警衛室前 │好,妳再報警,我擱再來欺負│
│號8) │ │ │妳累一點」等言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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