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投簡,390,2018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關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毒品尿液檢驗真實姓名代號表」之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部分㈠被告蘇政前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23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嘉義地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5 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戒毒偵字第22、23、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被告於上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為本案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各次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如附件所載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95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6 罪),均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共6 罪)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6 月(共2 罪),均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共2 罪)、3 月(共2 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於97年間因搶奪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上揭等案件,再經雲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 下稱①案) 。

再於98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雲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5 月確定。

前揭2 案再經雲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下稱②案) 。

上開①②案經接續執行,於103 年10月16日假釋,又經撤銷假釋而入監執行殘刑11月又21日,於106 年11月9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被告於受前揭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再為本案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可見戒毒意志不堅。

然衡酌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及他人,暨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