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投簡附民,1,2018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世豐
被 告 李羿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投簡字第37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