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吳富美
被 告 許龍珠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投簡字第203 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