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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得雲
選任辯護人 吳常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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