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易,79,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健明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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