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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林建武
被 告 葉緯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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