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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銓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銓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銓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銓崙於101 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2 罪)、3 年7 月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投刑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復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上開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7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2 年4 月9 日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60112691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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