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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59號
107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鄧建中
聲 請 人
兼選任辯護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訴字第25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鄧建中已坦承犯行,願意坦然接受懲罰,現罹有糖尿病需定期治療,希望可以返家將家庭及個人事物妥善交代處理並接受適當醫療,是請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證人黃家盈之證述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植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工具等物,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數量非少,之前亦有另案經通緝之紀錄,以一般人如受重刑起訴或宣告,採取逃亡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9 月10日起羈押在案。
三、嗣被告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依法於107 年11月28日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人犯,無從審酌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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