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聲,82,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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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登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登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登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登煥前於102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5 月確定;

同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6 月、3 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7 年1 月26日入監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294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連歆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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