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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53號
107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游昌霖
聲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準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家中有88歲之年邁父親及12歲之幼子急須被告照顧,被告應無逃亡之虞,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準強盜案件,由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73 號審理中,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予以羈押在案。
惟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7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07 年度執字第2975號執行中,並於107 年12月11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既被告已不復受本院之羈押處分,則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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