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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文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涉竊盜案件均坦承不諱,也有悔悟之心,家中經濟由其負擔,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
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財產犯罪前科,本件被訴於107年3 月29日、同年3 月30日、同年4 月13日,分別竊取他人車輛,另於同年9 月25日,竊取他人鋼筋,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其原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案件,而危及社會上其他人之財產安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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