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振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振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振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054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