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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封水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7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封水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林內鄉和興三十二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被告蕭封水以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金額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請求以5 萬元之金額交保。
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現有卷證資料,認以具保、限制住居之方式,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替代羈押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但仍認被告應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始得具保,爰准予被告提出5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雲林縣林內鄉和興3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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