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澤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澤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澤宇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且應分別執行處有期徒刑11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1 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63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