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聲,940,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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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炎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炎展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詹炎展前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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