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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全志明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11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9416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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