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葉秋明
被 告 鄭文惠
張彩珠
羅珠美
羅文珠
羅凱方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107 年度聲判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係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葉秋明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依上揭規定,自不得抗告,此觀前揭條文以及本院所為107 年度聲判字第13號裁定第14頁救濟教示欄特別註明「本裁定不得抗告」,甚為明確。
是抗告人就本件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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