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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進德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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