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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5號
107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帆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黃文勳
施冠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499號),追加起訴(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
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施冠宇犯如附表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宣告刑。
所處宣告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綽號「小巾」)基於參與組織犯罪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1月初,受張聖傑(綽號「mini」、「小湯」,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邀約,加入「強哥」(大陸地區人士)、張聖傑、張凱勝(綽號「常山趙子龍」、「劉翔」,由本院另行判決),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士等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
甲○○接受張聖傑指示招募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之收簿車手,約定每領取1 個人頭帳戶包裹可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報酬,並由張凱勝每星期與其對帳及給付報酬,張凱勝並將大陸地區人士「林宇」、「田茹」、「洪振躍」及臺灣地區人士「張弘祥」之證件(無證據證明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冒用)、三星牌工作手機(未扣案)交與甲○○,由甲○○交給收簿車手使用。
而甲○○於106 年11月間招募余文豪(綽號「小歪」、「神官」、「聖氏企業」,業經本院判決)加入該詐欺集團,委由余文豪為其招募收簿車手,並與余文豪約定收簿車手每領1 包裹,由其抽取200 或300 元之報酬,餘由余文豪及收簿車手分配報酬,余文豪再委由其女友陳紫涵(幫助加重詐欺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協助記錄各收簿車手收取包裹之數量、轉送地點,供甲○○與余文豪對帳,甲○○並將前揭不詳人士之證件、工作手機交與余文豪。
另余文豪於106 年11月間招募蕭旻哲(綽號「旻哲」,業經本院判決)加入該詐欺集團,蕭旻哲除擔任收簿車手(如下述㈢部分)外,並負責拆封收簿車手領回之包裹,將包裹內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綽號「七星好多條」,於106年11月16日,由余文豪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院判決)將包裹轉送與其他依指示前來領取包裹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蕭旻哲於106 年12月10日將前揭工作手機交還,無證據證明其與楊凱智有參與下述㈣部分)。
其詳如下:㈡收簿車手許佳華(綽號「苦瓜」、「竹節」,於106 年11月30日由余文豪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業經本院判決)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後,甲○○、許佳華及如附表二「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收受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許佳華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000 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許佳華將包裹轉交給楊凱智,楊凱智再將包裹轉交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
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並由崔家修(綽號「佛心」、「愛新覺羅」,由本院另行判決)負責收取全部贓款(即「收水」),再將贓款交與張凱勝。
㈢蕭旻哲領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甲○○、蕭旻哲及如附表四「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收受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蕭旻哲前往領取裝有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包裹交與崔家修,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
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
㈣吳沿呈(綽號「釋迦牟尼」,於106 年12月10日,由余文豪招募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收簿車手,並將前揭工作機交給吳沿呈使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領取如附表五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五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甲○○、吳沿呈、施冠宇(綽號「徐太宇」,於106 年12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收水工作,如附表六編號5 至8 、10所示部分為本案審理範圍,至如附表六編號10至23所示部分,追加起訴不合法,另為不受理判決)及如附表六「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收受財物之犯意聯絡,由吳沿呈領取裝有如附表五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吳沿呈依指示將包裹轉交給施冠宇,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吳沿呈並將當日領取包裹數量,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余文豪、甲○○,並由陳紫涵記錄,再由甲○○於吳沿呈領取包裹之1 周後交付報酬與吳沿呈。
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六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六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並由施冠宇收取贓款後交給陳易群(綽號「馮迪索」、「綜藝天王吳宗憲」,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再由陳易群轉交崔家修,最後由崔家修將贓款轉交與張凱勝。
㈤楊凱智領取如附表七所示之包裹部分: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如附表七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七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寄送如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至指定之處所,甲○○、楊凱智、乙○○(綽號「國王」,於106 年11月間,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及手水之工作)及如附表八「共犯」欄所示之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收受財物之犯意聯絡,由楊凱智領取裝有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並將包裹帶回婷家庄檳榔攤內,交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確認後,再由楊凱智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 至9 、13至15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乙○○,另將裝有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包裹轉交崔家修(無證據證明乙○○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供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
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即於如附表八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八所示之方式,對附表八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八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八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領完畢,再由乙○○(無證據證明乙○○有提領、收取如附表七編號10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之贓款)、崔家修收取贓款後,由崔家修將全部贓款交與張凱勝。
㈥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於107 年5 月21日7 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 段000 巷0 弄00號,扣得甲○○與該詐騙集團聯繫使用之IPHONE6S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施冠宇、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乙○○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業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5 日生效,修正前該條例第2條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將「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將犯罪組織定義放寬,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甲○○、乙○○行為時即107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
㈡本件依被告甲○○等3 人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可知,被告等3 人參與由強哥、張聖傑、張凱勝、崔家修、余文豪、蕭旻哲、楊凱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人所組之詐欺集團,其成員至少有3 人以上。
而依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被害人等指訴之情節,其等係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電話、通訊軟體施行詐術,而受騙匯款至指定帳戶。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得手後,再行指示所屬成員負責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核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甲○○、乙○○所參與詐欺集團,自屬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
是被告甲○○、乙○○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領取存摺、金融卡再轉交給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提款,核其此部分所為,構成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㈢按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7條至第10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其第2款所謂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依立法理由所示,係指行為人以不正方法,例如:向無特殊信賴關係之他人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取得帳戶使用,製造金流斷點,妨礙金融秩序;
此又以我國近年詐欺集團車手在臺灣以複製或收受包裹取得之提款卡大額提取詐騙款項案件為常見。
顯係規範詐欺集團正犯收購、借用或詐取他人帳戶供後續犯罪使用之行為。
被告甲○○、乙○○、施冠宇、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分工方式,共同以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一、三、五、七所示之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並因而收受、持有財物,自與上述立法理由例示之行為人本於隱匿資產動機,取得帳戶並據以收受帳戶內財物,助長洗錢犯罪發生情形相當,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相符。
㈣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被告甲○○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參與過程中招募被告余文豪等人加入,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為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被告甲○○就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
被告乙○○就附表八所示其參與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
被告施冠宇就附表六編號5 至8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
又如附表二、四、六、八中之被害人等多次匯款部分,為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其等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方式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一之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亟為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
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害人王昱絜、陳詩文、姜素雲、劉欣旻遭詐騙後,其餘匯款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詐欺被害人王昱絜、陳詩文、姜素雲、劉欣旻犯行部分,既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又檢察官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㈤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
被告甲○○、乙○○、施冠宇參與上開詐欺集團,雖不負責施用詐術,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甲○○、乙○○、施冠宇與該犯罪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間,就上開詐欺犯行分工招募、擔任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即本案告甲○○、乙○○、施冠宇所為)、施詐、聯繫、取得被害人匯入之詐騙款項(即本案被告乙○○、施冠宇所為)等任務,應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甲○○與如附表二、四、六、八「共犯」欄所示之人及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
被告乙○○與如附表八「共犯」欄所示之人及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
被告施冠宇與如附表六編號5 至8 、10「共犯」欄所示之人及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所犯上開加重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具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各均有如附表二、四、六、八「共犯」欄所示之共同正犯。
㈥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4月2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107年1月3日再將該條項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
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
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
是被告甲○○、乙○○上開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2 人首次和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就如附表八編號34所示黃麗霞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於106 年11月21日15時匯款),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又被告甲○○就其餘附表二、四、六、八所示部分;
被告乙○○就其餘如附表八所示其參與部分;
被告施冠宇就附表六編號5 至8 、編號10所示各次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亦分別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㈦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本件被告甲○○、乙○○、施冠宇就上開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㈧至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8條第1項固有明文。
但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包括主刑或刑之加重、減輕與免除等項)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
被告甲○○等3 人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參與上開詐欺組織,但本案既依想像競合關係而從一重論以刑法之加重詐欺罪,本於統一性、整體性及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即無上揭偵審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餘地。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甲○○、乙○○、施冠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軌獲取財物,更無視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反加入詐欺集團招募收簿車手(被告甲○○)、擔任收簿車手及取款收水工作(被告乙○○、施冠宇),與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牟取不法報酬,危害社會治安及執法機關之公信力,罔顧法令及他人權益,助長詐欺集團恣意行騙,造成社會經濟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之危害,益徵其法治及價值觀念殊有偏差,且本案詐騙金額非低,所為應予非難,實不宜輕縱,衡以其等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暨其等在各該犯罪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行為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利益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㈩本案既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從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從再依檢察官請求,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等宣告強制工作。
沒收: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為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用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聯絡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明確(A 一卷156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前揭張凱勝交與被告甲○○之工作手機,非被告甲○○所有,被告甲○○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至被告甲○○於107 年5 月21日,在南投縣草屯鎮富林路一段為警扣得之其餘物品(詳A 一卷202-203 頁),及被告乙○○於107年5 月21日,在新竹市○○區○○○街00號為警扣得之物品(詳C 卷五988-993 頁),均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甲○○、乙○○供稱明確(A 一卷15-16 、63 頁 ),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等扣案物確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甲○○供稱:106 年11月6 日至106 年11月29日,楊凱智提領包裹29個,張凱勝會給我2 萬9000元,我從中獲得8700元,後續收簿車手許佳華時,我的報酬有變,改為每個包裹我獲取200 元,余文豪獲取200 元,收簿車手為600 元,一個包裹報酬200 至300 元不等,張凱勝將報酬給我,我將我的部分取出,其餘交給余文豪,張凱勝與我每星期結算一次等語(A 一卷159-161 頁、A 三卷307 頁),是認被告就楊凱智領取包裹部分即如附表七所示之包裹,每個包裹之報酬為300 元,其餘許佳華、蕭旻哲、吳沿呈分別領取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包裹部分,每個包裹報酬為200 元,是被告甲○○本件收取包裹之報酬即本案犯罪所得為7,500 元(即如附表一、三、五、七所示被告甲○○犯罪所得之加總),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尚未領到任何報酬,而卷內並無其他證據釋明被告乙○○確實實際領到犯罪所得(A一卷309 頁),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⒋被告施冠宇於審理時供稱,我有拿到106 年12月的報酬6 萬元,至於107 年1 月報酬則沒拿到等語(A 三卷310 頁),是就被告施冠宇該6 萬元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至本案提領之款項,已交由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處分,被告甲○○、乙○○、施冠宇並無處分權限,自不予諭知沒收。
四、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就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部分(如附表八編號34所示部分除外),被告乙○○就如附表八所示部分(如附表八編號34所示部分除外),被告施冠宇就附表六編號5 至8 、編號10部分,均另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經查,此部分各罪均非被告甲○○、乙○○、施冠宇參加本案詐欺集團後之初次詐欺犯罪(被告施冠宇所涉參與組織犯罪後之首次犯行〈106 年12月11日〉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決,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37 號審理中),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無從併論參加犯罪組織罪,惟若此部分成立犯罪,應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應從重論以加重詐欺罪,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7年1月3日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甲○○犯罪所得200 元×2包裹=400 元) │
├──┼────────────────────────────────────┤
│ 1 │林士庭於106 年11月29日前不久某時許,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
│ │員張貼可提供存摺借款1,000 元之訊息,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
│ │29日21時2 分許,在嘉義市西區興雅路全家便利商店內,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士庭彰化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許佳華於106 年11月30日領取) │
│ │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2 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鍾卓懿,對其稱:因網│
│ │路購物時,電腦出問題,導致多次訂購,鍾卓懿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
│ │年12月2 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鍾卓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林口台師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
│ │59284號 │
│ │(由許佳華於106 年12月3 日領取) │
└──┴────────────────────────────────────┘
附表二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1 │廖子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鍾卓懿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6 日19 時3│中華郵政林│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2分許,撥打電話與 │口台師大郵│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廖子賢,對其謊稱:│局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之前網路購物時,因│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公司人員操作錯誤,│ │余文豪、│沒收。 │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蕭旻哲、│ │
│ │ │云云,使廖子賢信以│ │許佳華、│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楊凱智、│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及該詐欺│ │
│ │ │示,於106 年12月6 │ │集團其他│ │
│ │ │日20時43分,匯款2 │ │不詳成年│ │
│ │ │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成員 │ │
│ │ │。 │ │ │ │
├─┼───┼─────────┼─────┼────┼────────────┤
│2 │白欣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鍾卓懿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6 日18時29│中華郵政林│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白│口台師大郵│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欣平,對其謊稱:之│局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時,因賣│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家人為疏失,需依指│ │余文豪、│沒收。 │
│ │ │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蕭旻哲、│ │
│ │ │使白欣平信以為真而│ │許佳華、│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楊凱智、│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及該詐欺│ │
│ │ │106 年12月6 日19時│ │集團其他│ │
│ │ │26分,匯款2 萬2123│ │不詳成年│ │
│ │ │元入右列帳戶。 │ │成員 │ │
├─┼───┼─────────┼─────┼────┼────────────┤
│3 │林秀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士庭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 日12 時2│彰化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9分許,用LINE通訊 │行北嘉義分│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軟體聯絡林秀華,假│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冒友人「林阿麗」身│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分,向林秀華借款,│ │余文豪、│沒收。 │
│ │ │使林秀華信以為真而│ │蕭旻哲、│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許佳華、│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楊凱智、│ │
│ │ │106 年12月4 日10時│ │及該詐欺│ │
│ │ │57分,匯款26萬元至│ │集團其他│ │
│ │ │右列帳戶。 │ │成員 │ │
└─┴───┴─────────┴─────┴────┴────────────┘
附表三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甲○○犯罪所得200 元×2包裹=400 元) │
├──┼────────────────────────────────────┤
│ 1 │於106 年11月30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鄭雅玲,向其稱:可替其申辦貸款│
│ │,但要提供貸款人何宗育(即鄭雅玲之夫)及擔保人鄭雅玲之帳戶,供審核貸款額│
│ │度等語,鄭雅玲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1 日9 時許,將下列帳戶│
│ │寄出。 │
│ │①鄭雅玲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鄭雅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③鄭雅玲中華郵政大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④何宗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⑤何宗育中華郵政大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蕭旻哲於106 年12月3日領取)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詹雅淳謊稱:以每期3 天5000元之價格向詹雅淳租用帳戶,詹雅│
│ │淳便於106 年12月1 日21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將下列│
│ │帳戶寄出。 │
│ │①詹雅淳中華郵政永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詹雅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詹雅淳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漏載此帳戶) │
│ │(由蕭旻哲於106 年12月3 日領取) │
└──┴────────────────────────────────────┘
附表四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1 │陳永壽│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詹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4 日19時45│中華郵政永│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12月5 日11時│靖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30分許,撥打電話與│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陳永壽,假冒陳永壽│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配偶之胞妹「張小燕│ │余文豪、│沒收。 │
│ │ │」身分,向陳永壽借│ │蕭旻哲、│ │
│ │ │款,使陳永壽信以為│ │楊凱智、│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及該詐欺│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集團其他│ │
│ │ │,於106 年12月5 日│ │不詳成年│ │
│ │ │12時6 分,匯款17萬│ │成員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2 │李卿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詹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5 日11時7 │中國信託林│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口分行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卿,假冒友人「謝淑│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芳」身分,向李卿借│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款,使李卿信以為真│ │余文豪、│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蕭旻哲、│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
│ │ │於106 年12 月6日11│ │及該詐欺│ │
│ │ │時42分,匯款5 萬元│ │集團其他│ │
│ │ │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3 │李啟珍│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何宗育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7 日12時50│國泰世華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前,以LINE通訊│業銀行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軟體聯絡李啟珍,假│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冒友人「賴美珍」身│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分,向李啟珍借款,│ │余文豪、│沒收。 │
│ │ │使李啟珍信以為真而│ │蕭旻哲、│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楊凱智、│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及該詐欺│ │
│ │ │106 年12月7 日12時│ │集團其他│ │
│ │ │50分,匯款2 萬元至│ │不詳成年│ │
│ │ │右列帳戶。 │ │成員 │ │
├─┼───┼─────────┼─────┼────┼────────────┤
│4 │黃馨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何宗育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6 日10時許│國泰世華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以LINE通訊通訊軟│業銀行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體聯絡黃馨蟬,假冒│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友人「春香」身分,│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向黃馨嬋借款,使黃│ │余文豪、│沒收。 │
│ │ │馨嬋信以為真而陷於│ │蕭旻哲、│ │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楊凱智、│ │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及該詐欺│ │
│ │ │年12月6 日15時25分│ │集團其他│ │
│ │ │,匯款10萬元至右列│ │不詳成年│ │
│ │ │帳戶。 │ │成員 │ │
├─┼───┼─────────┼─────┼────┼────────────┤
│5 │薛淑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鄭雅玲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7 日11時15│中華郵政大│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薛│肚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淑妃,假冒鄰居「陳│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春香」身分,向薛淑│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妃借款,使薛淑妃信│ │余文豪、│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及該詐欺│ │
│ │ │7 日14時16分,匯款│ │集團其他│ │
│ │ │27萬3000元至右列帳│ │不詳成年│ │
│ │ │戶。 │ │成員 │ │
├─┼───┼─────────┼─────┼────┼────────────┤
│6 │林靜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何宗育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7 日10時50│中華郵政大│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林│甲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靜芳,假冒友人「倪│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瑞琴」身分,向林靜│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芳借款,使林靜芳信│ │余文豪、│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及該詐欺│ │
│ │ │7 日12時30分,匯款│ │集團其他│ │
│ │ │17萬元至右列帳戶。│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7 │黃子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詹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5 日20時47│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黃│行帳戶 │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子傑,對其謊稱:之│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因平│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台作業疏失,導致重│ │余文豪、│沒收。 │
│柏│ │複扣款,使黃子傑信│ │蕭旻哲、│ │
│帆│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楊凱智、│ │
│部│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及該詐欺│ │
│分│ │指示,於106 年12月│ │集團其他│ │
│ │ │5日22 時6 分,匯款│ │不詳成年│ │
│ │ │3 萬元至右列帳戶。│ │成員 │ │
└─┴───┴─────────┴─────┴────┴────────────┘
附表五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甲○○犯罪所得200 元×11包裹=2200 元)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金門求職網上刊登訊息,許家瑜於107 年1 月16日見該訊息│
│ │後,便與自稱「林雅萱」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許家瑜稱提供帳戶給臺灣運動彩券股│
│ │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定期獲得報酬等語,許家瑜便於107 年1 月18日13時30分許,│
│ │在金門縣○○鎮○○○路00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許家瑜臺灣銀行金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 月19日領取) │
│ │ │
├──┼────────────────────────────────────┤
│ 2 │沈幃文於107 年1 月14日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沈幃文│
│ │稱:租用帳戶,1 本1 期10天,1 萬元,用領3 萬元等語,沈幃文便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沈幃文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沈幃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沈幃文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沈幃文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17日領取) │
│ │ │
├──┼────────────────────────────────────┤
│ 3 │張雅淳於106 年12月底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張雅淳稱│
│ │:須提供帳戶給公司等語,張雅淳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1日 │
│ │10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群弘益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雅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儲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月3 日領取) │
│ │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提供每本帳戶,可領取每月3 萬元現金,少年高○○│
│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看見後遂向魏光耀借用下列帳戶,於106 年12月25日前不久│
│ │,在統一便利超商東保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魏光耀合作金庫商業基隆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25日領取) │
│ │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8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楊振發,對其稱若要借款,│
│ │需提供財力證明,經會計師作帳後才能辦理辦理貸款等語,楊振發便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26日12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 號,寄送下列帳戶│
│ │。 │
│ │①楊振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桂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楊振發中華郵政臺北東園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26日領取) │
│ │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3日16時許,撥打電話與自稱「李敏慧」之人,對李│
│ │宗翰稱:提供金融帳戶可每10天領取1 萬元等語,李宗翰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 年12月16日16時許後不久,在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利│
│ │超商東亭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李宗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8日領取) │
│ │ │
├──┼────────────────────────────────────┤
│ 7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31日17時許,以LINE向林孟輝稱:出租每本帳戶,每│
│ │星期可領3000元等語,林孟輝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2 日19 │
│ │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便利商店美慈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①林孟輝中國信託銀行瑞光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林孟輝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林孟輝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林孟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4 日領取) │
│ │ │
│ │ │
├──┼────────────────────────────────────┤
│ 8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22日15時許,以LlNE向傅宇宏稱:提供帳戶與畢諾克│
│ │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一本存簿可領1 萬元等語,傅宇宏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 年12月27日將下列帳戶寄出,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又對傅宇宏稱:因該據點│
│ │名額已滿,包裹要重新退回寄送,傅宇宏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 年1 月│
│ │9 日15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傅宇宏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7 年1 月11日領取) │
│ │ │
├──┼────────────────────────────────────┤
│ 9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13日,以LINE向林千祈稱:提供帳戶與公司,就可獲│
│ │取薪資等語,林千祈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13日17時45分許,在│
│ │桃園市○○區○○○路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千祈中華郵政大溪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5日領取) │
│ │ │
├──┼────────────────────────────────────┤
│ 10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9 日17時57分許,以LINE向張雅婷謊稱:提供帳戶予│
│ │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就可獲取每期10天1 萬元薪資等語,張雅婷便依該詐│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2月9 日19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
│ │便利超商南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張雅婷安泰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1日領取) │
│ │ │
├──┼────────────────────────────────────┤
│ 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9 日9 時17分許,以LINE向蘇珮娟稱:提供帳戶,就│
│ │可獲1 本帳戶3 萬元薪資等語,蘇珮娟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下列帳戶寄出│
│ │。 │
│ │蘇珮娟台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吳沿呈於106 年12月11日領取) │
│ │ │
└──┴────────────────────────────────────┘
附表六
┌─┬───┬─────────┬─────┬────┬────────────┐
│編│被害人│詐欺方式 │匯入之人頭│共犯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1 │蕭崇毅│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7 日18時57│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蕭│業銀行彰儲│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崇毅,對其謊稱:在│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網路購物時,系統設│(施冠宇此│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定錯誤,需依指示操│部分犯行業│余文豪、│沒收。 │
│ │ │作提款機云云,使蕭│經檢察官提│吳沿呈、│ │
│ │ │崇毅信以為真而陷於│起公訴,非│施冠宇、│ │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本案審理範│陳易群、│ │
│ │ │團成員指示,於107 │圍) │及該詐欺│ │
│ │ │年1 月7 日20時29分│ │集團其他│ │
│ │ │,匯款3 萬元至右列│ │不詳成年│ │
│ │ │帳戶。 │ │成員 │ │
├─┼───┼─────────┼─────┼────┼────────────┤
│2 │湯宜嫻│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7 日20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湯宜嫻│業銀行彰儲│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對其謊稱:網路購│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物時系統設定錯誤,│(施冠宇此│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部分犯行業│余文豪、│沒收。 │
│ │ │云云,使湯宜嫻信以│經檢察官提│吳沿呈、│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起公訴,非│施冠宇、│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本案審理範│陳易群、│ │
│ │ │示,匯款2 萬5103元│圍) │及該詐欺│ │
│ │ │入右列帳戶中。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3 │古棟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5 日7 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彰儲│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絡古棟文,假冒「張│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北斗」身分,向古棟│(施冠宇此│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文借款,使古棟文信│部分犯行業│余文豪、│沒收。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經檢察官提│吳沿呈、│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起公訴,非│施冠宇、│ │
│ │ │示,委由員工呂麟宗│本案審理範│陳易群、│ │
│ │ │於107 年1 月7日12 │圍) │及該詐欺│ │
│ │ │時25分,匯款30萬元│ │集團其他│ │
│ │ │入右列帳戶中。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4 │邱翊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7 年1 月7 日19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撥打電話與邱翊華│業銀行彰儲│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對其謊稱:網路購│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物時將其信用卡設定│(施冠宇此│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為廠商扣款卡號,需│部分犯行業│余文豪、│沒收。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經檢察官提│吳沿呈、│ │
│ │ │云,使邱翊華信以為│起公訴,非│施冠宇、│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本案審理範│陳易群、│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圍) │及該詐欺│ │
│ │ │,於107 年1 月7日 │ │集團其他│ │
│ │ │19時42分,匯款9008│ │不詳成年│ │
│ │ │元入右列帳戶中。 │ │成員 │ │
│ │ │ │ │ │ │
├─┼───┼─────────┼─────┼────┼────────────┤
│5 │林金盛│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魏光耀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26日14時7 │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林│業銀行基隆│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金盛,假冒姪女「羅│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加晴」身分,向林金│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施│ │盛借款,使林金盛信│ │余文豪、│沒收。 │
│冠│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吳沿呈、│ │
│宇│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施冠宇、│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部│ │示,於於106 年12月│ │陳易群、│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分│ │26日14時47分,匯款│ │及該詐欺│月。 │
│ │ │16萬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6 │黃素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起訴│6 年12月28日8 時許│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書誤載│,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桂林│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為江淑│絡黃素娥,假冒友人│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麗,應│「賴秀玉」身分,向│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施│予更正│黃素娥借款,使黃素│ │余文豪、│沒收。 │
│冠│) │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吳沿呈、│ │
│宇│ │,便依該詐騙欺團成│ │施冠宇、│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部│ │員指示,委由女兒江│ │陳易群、│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分│ │淑麗匯款3 萬元入右│ │及該詐欺│月。 │
│ │ │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7 │孫素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26日13時許│台北富邦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加│ │,撥打電話與孫素珠│行桂林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假冒友人「郭醫師│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身分,向孫素珠借│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施│ │款,使孫素珠信以為│ │余文豪、│沒收。 │
│冠│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 │吳沿呈、│ │
│宇│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施冠宇、│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部│ │委由其兄孫澄源,於│ │陳易群、│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分│ │106 年12月27日9 時│ │及該詐欺│月。 │
│ │ │56分,匯款20萬元(│ │集團其他│ │
│ │ │起訴書記載為21萬80│ │不詳成年│ │
│ │ │00元應予更正)入右│ │成員 │ │
│ │ │列帳戶。 │ │ │ │
├─┼───┼─────────┼─────┼────┼────────────┤
│8 │張婷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28日21時15│中華郵政臺│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張│北東園郵局│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婷尹,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因操│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施│ │作疏失,需依指示操│ │余文豪、│沒收。 │
│冠│ │作提款機云云,使張│ │吳沿呈、│ │
│宇│ │婷尹信以為真而陷於│ │施冠宇、│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部│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陳易群、│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分│ │團成員指示,於106 │ │及該詐欺│月。 │
│ │ │年12月28日21時38分│ │集團其他│ │
│ │ │,匯款2 萬5279元入│ │不詳成年│ │
│ │ │右列帳戶。 │ │成員 │ │
├─┼───┼─────────┼─────┼────┼────────────┤
│9 │詹雅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楊振發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5日10時許│中華郵政臺│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詹雅鳳│北東園郵局│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友人「江純惠」│帳戶(施冠│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身分,向詹雅鳳借款│宇此部分非│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使詹雅鳳信以為真│本案審理範│余文豪、│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於106 │圍) │吳沿呈、│ │
│ │ │年12月27日12時,匯│ │施冠宇、│ │
│ │ │款10萬2000元入右列│ │陳易群、│ │
│ │ │帳戶。 │ │及該詐欺│ │
│ │ │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10│唐瑞萍│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婷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11日11時45│安泰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唐│行大里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瑞萍假冒友人「陳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玲」身分,向唐瑞萍│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施│ │借款,使唐瑞萍信以│ │余文豪、│沒收。 │
│冠│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吳沿呈、│ │
│宇│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施冠宇、│施冠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部│ │示,於106 年12月11│ │陳易群、│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分│ │日13時23分,匯款18│ │及該詐欺│月。 │
│ │ │萬6000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11│李雅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18日18時47│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李│行中原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雅筑,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林│ │前網路購物時,因訂│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柏│ │單增加為50筆,需依│ │余文豪、│沒收。 │
│帆│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 │吳沿呈、│ │
│訴│ │,使李雅筑信以為真│ │施冠宇、│ │
│部│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陳易群、│ │
│分│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及該詐欺│ │
│ │ │於107 年1 月18日21│ │集團其他│ │
│ │ │時37分、21時54分、│ │不詳成年│ │
│ │ │21 時58 分,匯款2 │ │成員 │ │
│ │ │萬9987元、2 萬9985│ │ │ │
│ │ │元、2 萬9985元至右│ │ │ │
│ │ │列帳戶。 │ │ │ │
├─┼───┼─────────┼─────┼────┼────────────┤
│12│王昱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18日18時9 │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王│行內壢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昱絜,對其謊稱:之│帳戶(第1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於超│筆)、臺灣│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商簽單時簽成團購金│中小企業銀│余文豪、│沒收。 │
│柏│ │額,使王昱絜信以為│行中壢分行│吳沿呈、│ │
│帆│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帳戶(第2 │施冠宇、│ │
│部│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4筆 ) │陳易群、│ │
│分│ │,於107 年1 月18日│ │及該詐欺│ │
│ │ │19時14分、19時18分│ │集團其他│ │
│ │ │、19時22分、19時29│ │不詳成年│ │
│ │ │分,匯款2 萬9985元│ │成員 │ │
│ │ │、2 萬9985元、2 萬│ │ │ │
│ │ │9985元、2 萬9980元│ │ │ │
│ │ │入右列帳戶。(起訴│ │ │ │
│ │ │書僅記載第1 筆交易│ │ │ │
│ │ │資料應予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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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涂嘉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18日19時43│臺灣土地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涂│行內壢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嘉勳,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因賣│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家作業疏失,訂單寫│ │余文豪、│沒收。 │
│柏│ │成12筆,使涂嘉勳信│ │吳沿呈、│ │
│帆│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施冠宇、│ │
│部│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陳易群、│ │
│分│ │指示,於107 年1 月│ │及該詐欺│ │
│ │ │18 日20 時42分、21│ │集團其他│ │
│ │ │時39 分 、21時43分│ │不詳成年│ │
│ │ │,匯款3 萬元、4 萬│ │成員 │ │
│ │ │9985元、1 萬9985元│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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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蔡翔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沈幃文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18日19時49│臺灣土地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蔡│行內壢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翔宇,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誤設│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成批發商,將每月扣│ │余文豪、│沒收。 │
│柏│ │款369 元,連續扣12│ │吳沿呈、│ │
│帆│ │個月,使蔡翔宇信以│ │施冠宇、│ │
│部│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陳易群、│ │
│分│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及該詐欺│ │
│ │ │示,於107 年1 月18│ │集團其他│ │
│ │ │日21時,匯款1 萬49│ │不詳成年│ │
│ │ │85元(起訴書記載為│ │成員 │ │
│ │ │1 萬5000元應予更正│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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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張信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雅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7 日18時39│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業銀行彰儲│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信元,對其謊稱:之│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業疏失,重複訂購,│ │余文豪、│沒收。 │
│柏│ │使張信元信以為真而│ │吳沿呈、│ │
│帆│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施冠宇、│ │
│部│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陳易群、│ │
│分│ │107 年1 月7 日18時│ │及該詐欺│ │
│ │ │47分,匯款2 萬9985│ │集團其他│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1 │ │不詳成年│ │
│ │ │萬5000元應予更正)│ │成員 │ │
│ │ │入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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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歐冠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李宗翰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21日20時30│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歐│業銀行新竹│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冠麟,對其謊稱:之│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業疏失貼錯標籤,會│ │余文豪、│沒收。 │
│柏│ │進行扣款,使歐冠麟│ │吳沿呈、│ │
│帆│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施冠宇、│ │
│部│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陳易群、│ │
│分│ │員指示,於106 年12│ │及該詐欺│ │
│ │ │月21日0 時22分、0 │ │集團其他│ │
│ │ │時38分,匯款2 萬99│ │不詳成年│ │
│ │ │89元、4 萬9999元入│ │成員 │ │
│ │ │右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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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陳天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孟輝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3 日16時39│中國信託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行瑞光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天財,假冒友人「陳│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明龍」身分,向陳天│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財借款,使陳天財信│ │余文豪、│沒收。 │
│柏│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吳沿呈、│ │
│帆│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施冠宇、│ │
│部│ │指示,於107 年1 月│ │陳易群、│ │
│分│ │4 日12時,委由其子│ │及該詐欺│ │
│ │ │陳佳鴻匯款15萬元入│ │集團其他│ │
│ │ │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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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何寶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孟輝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7 年1 月5 日13時45│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何│行城東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寶穗,假冒友人,向│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何寶穗借款,使何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余文豪、│沒收。 │
│柏│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吳沿呈、│ │
│帆│ │成員指示,於107 年│ │施冠宇、│ │
│部│ │1 月5日13 時53分,│ │陳易群、│ │
│分│ │匯款3 萬元入右列帳│ │及該詐欺│ │
│ │ │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19│陳寶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千祈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18日10時38│中華郵政大│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溪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寶貴,假冒友人「何│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回英」身分,向陳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貴借款,使陳寶貴信│ │余文豪、│沒收。 │
│柏│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吳沿呈、│ │
│帆│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施冠宇、│ │
│部│ │指示,於106 年12月│ │陳易群、│ │
│分│ │18日12 時30 分,匯│ │及該詐欺│ │
│ │ │款23萬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0│許錦雲│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13日9 時30│台中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許│行埔里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錦雲,假冒友人「林│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錦敏」身分,向許錦│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雲借款,使許錦雲信│ │余文豪、│沒收。 │
│柏│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吳沿呈、│ │
│帆│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施冠宇、│ │
│部│ │指示,於106 年12月│ │陳易群、│ │
│分│ │13日13時,匯款5萬 │ │及該詐欺│ │
│ │ │元入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1│楊瓊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12日20時45│台中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106 年12 月 │行埔里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13日11時34分許,用│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林│ │LINE通訊軟體聯絡林│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柏│ │秀華,假冒友人「詹│ │余文豪、│沒收。 │
│帆│ │玉琴」身分,向楊瓊│ │吳沿呈、│ │
│訴│ │玉借款,使楊瓊玉信│ │施冠宇、│ │
│部│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陳易群、│ │
│分│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及該詐欺│ │
│ │ │指示,於106 年12月│ │集團其他│ │
│ │ │13日14時30分,於匯│ │不詳成年│ │
│ │ │款3 萬元入右列帳戶│ │成員 │ │
│ │ │。 │ │ │ │
├─┼───┼─────────┼─────┼────┼────────────┤
│22│林淑瓊│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13日10時許│台中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撥打電話與林淑瓊│行埔里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假冒友人「楊丁香│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向林淑瓊借款,│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使林淑瓊信以為真而│ │余文豪、│沒收。 │
│柏│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吳沿呈、│ │
│帆│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施冠宇、│ │
│部│ │106 年12月13日11時│ │陳易群、│ │
│分│ │28分,匯款2 萬元入│ │及該詐欺│ │
│ │ │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3│曾杞森│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珮娟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2月11日10時許│台中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加│ │,用LINE通訊軟體聯│行埔里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絡曾杞森,假冒親戚│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沙曉曦」身分,向│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曾杞森借款,使曾杞│ │余文豪、│沒收。 │
│柏│ │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吳沿呈、│ │
│帆│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施冠宇、│ │
│部│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陳易群、│ │
│分│ │12月11日13時45分,│ │及該詐欺│ │
│ │ │匯款26萬元入右列帳│ │集團其他│ │
│ │ │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附表七
┌──┬────────────────────────────────────┐
│編號│寄件人提供名下金融帳戶金融卡等資料之情形及經過 │
│ │(甲○○犯罪所得300 元×15包裹=4500 元) │
├──┼────────────────────────────────────┤
│ 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上刊登徵求餐廳人員工作訊息,王珊媚遂用LINE與暱稱「陳│
│ │曉慧」聯繫,「陳曉慧」要求提供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便公司使用,王珊媚便依該│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在南投縣埔里鎮某便利商店內,將下列帳│
│ │戶寄出。 │
│ │王珊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領取) │
│ │ │
├──┼────────────────────────────────────┤
│ 2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聯繫胡淑芬,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使用,1 本帳戶領│
│ │5000元,月領3 萬元、2 本帳戶期領1 萬元、月領6 萬元,1 期10天,1 月3 期等│
│ │語,胡淑芬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上午某時許,在南投縣埔│
│ │里鎮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胡淑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
├──┼────────────────────────────────────┤
│ 3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中以LINE與吳芃萱聯繫,對其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兌│
│ │使用,1 本帳戶月領3 萬元等語,吳芃萱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
│ │20日上午某時許,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吳芃萱中華郵政竹山東埔蚋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已歿,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吳芃萱之女兒)中華郵政竹山郵局帳戶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年11月21日領取) │
│ │ │
├──┼────────────────────────────────────┤
│ 4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子馨稱:因投注公司進出金額龐大,提供帳戶可賺取薪│
│ │資,黃子馨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14時許,在全家便利商店│
│ │中壢欣美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黃子馨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黃子馨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領取) │
│ │ │
├──┼────────────────────────────────────┤
│ 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19日以LINE向林奕辰稱:將帳戶給博奕公司,一本存│
│ │摺使用5 天領5000元,可以領6 次,等於1 個月可領3 萬元等語,林奕辰遂於106 │
│ │年11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下列帳戶寄出。 │
│ │林奕辰中華郵政太平宜欣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
├──┼────────────────────────────────────┤
│ 6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陳昭延於106 年11月21日前不久,將│
│ │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陳昭延中華郵政六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陳昭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加工出口區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7 │該詐欺集團向李奕達稱:每提供1 本存摺,可日領1000元,而李奕達依該詐欺集團│
│ │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0日下午,在全家便利超商內埔門市,將下列帳戶寄出。│
│ │①李奕達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②李奕達臺灣銀行龍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領取) │
│ │ │
├──┼────────────────────────────────────┤
│ 8 │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提供帳戶1 天可賺取租金1000元為由,要求王永民寄送金融帳戶│
│ │,王永民信遂於106 年11月20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王永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王永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王永民中華郵政里港三和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
├──┼────────────────────────────────────┤
│ 9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21日9 時30分許,向阮卓俊稱:可替其作帳提高貸款│
│ │金額等語,阮卓俊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21日11時30分許,在桃│
│ │園市○○區○○街00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阮卓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阮卓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③阮卓俊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
├──┼────────────────────────────────────┤
│ 10 │該詐欺集團成員向柯登凱謊稱可貸款與柯登凱,柯登凱信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於106 年11月22日,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柯登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②柯登凱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3日領取) │
│ │ │
├──┼────────────────────────────────────┤
│ 11 │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刊登貸款訊息,蘇富泰於106 年11月21日16時53分許,撥│
│ │打電話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便於106 年11月22日13時56分許,在新北市○○○
○ ○區○○○路0 段000 號,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蘇富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林口簡易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曾舒珮之中華郵政莿桐郵局戶00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3日領取) │
│ │ │
├──┼────────────────────────────────────┤
│ 1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中旬向蔡吉成稱:可以5000元之代價租借帳戶,蔡吉│
│ │成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年11月中旬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蔡吉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3日領取) │
│ │ │
├──┼────────────────────────────────────┤
│ 13 │莊依婕於106 年11月18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
│ │之兼職訊息,便在與該詐欺集團聯繫後,接續於於106 年11月18日20時6 分許,在│
│ │統一便利超商青雲門市、及於106 年11月21日14時43分許,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和新│
│ │生店內,將下列帳戶寄出。 │
│ │①莊依婕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②莊依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③莊依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④莊依婕第一商業銀行連城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⑤莊依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 │
│ │⑥莊依婕臺灣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⑦張哲維聯邦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⑧張哲維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
│ │⑨張哲維永豐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⑩張哲維彰化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⑪張哲維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 │⑫張哲維元大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
│ │⑬張哲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後埔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
├──┼────────────────────────────────────┤
│ 14 │高大為於106 年11月21日前某日,在FACEBOOK網頁社團內,見該詐欺集團成員張貼│
│ │之廣告,便於106 年11月21日11時54分許,在全家便利超商清水門市,將下列帳戶│
│ │寄出。 │
│ │高大為聯邦銀行士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號 │
│ │(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2日領取) │
│ │ │
├──┼────────────────────────────────────┤
│15(│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使羅煌呈於106 年11月21日前某日,將│
│起訴│下列帳戶寄出。 │
│書漏│①羅煌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載此│②羅煌呈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
│包裹│(由楊凱智於106 年11月21日領取) │
│) │ │
└──┴────────────────────────────────────┘
附表八
┌─┬───┬─────────┬─────┬────┬────────────┐
│編│被害人│遭詐欺方式 │匯入之金融│共犯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號│ │ │帳戶 │ │ │
│ │ │ │ │ │ │
├─┼───┼─────────┼─────┼────┼────────────┤
│1 │江紅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胡淑芬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1時32│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江│業銀行埔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紅嬌,假冒友人「秀│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子」身分,向江紅嬌│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借款,使江紅嬌信以│ │余文豪、│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106 年11月22│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日12時7 分,匯款15│ │及該詐欺│月。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 │林鴻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胡淑芬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0時55│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林│業銀行埔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鴻秀,假冒友人「小│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蘭」身分,向林鴻秀│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借款,使林鴻秀信以│ │余文豪、│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106 年11月23│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日12時30分,匯款3 │ │及該詐欺│月。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3 │劉邦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9時14│中華郵政竹│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劉│山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邦寧,對其謊稱之前│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網路購物重複扣款為│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余文豪、│沒收。 │
│ │ │機云云,使劉邦寧信│ │蕭旻哲、│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及該詐欺│月。 │
│ │ │22日20時13分、20時│ │集團其他│ │
│ │ │15分,匯款2 萬9989│ │不詳成年│ │
│ │ │元、3102元至右列帳│ │成員 │ │
│ │ │戶。 │ │ │ │
├─┼───┼─────────┼─────┼────┼────────────┤
│4 │賴子涵│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9時35│中華郵政竹│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賴│山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子涵,對其謊稱:之│(2 萬123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重複扣款│元、7811元│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元、2 萬99│余文豪、│沒收。 │
│ │ │提款機云云,使賴子│85元)、吳│蕭旻哲、│ │
│ │ │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芃萱上揭中│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華郵政竹山│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東埔蚋郵局│及該詐欺│月。 │
│ │ │11月22日20時16分、│帳戶(2 萬│集團其他│ │
│ │ │20時21分、20時47分│9985元) │不詳成年│ │
│ │ │、20時43 分,匯款2│ │成員 │ │
│ │ │萬123 元、7811元、│ │ │ │
│ │ │2 萬9985元、2 萬99│ │ │ │
│ │ │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5 │丁鈺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6時47│中華郵政竹│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丁│山郵局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鈺容,對其謊稱:之│(2 萬9985│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人│元)、吳芃│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為疏失導致重複扣款│萱上揭中華│余文豪、│沒收。 │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郵政竹山東│蕭旻哲、│ │
│ │ │提款機云云,使丁鈺│埔蚋郵局帳│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戶(2 萬99│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85元)、黃│及該詐欺│月。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子馨上揭華│集團其他│ │
│ │ │11月22日20時22分、│南商業銀行│不詳成年│ │
│ │ │20時52分、19時46分│樹林分行帳│成員 │ │
│ │ │、20時34分,匯款2 │戶(2 萬99│ │ │
│ │ │萬9985元、2 萬99 │80、2 萬99│ │ │
│ │ │85元、2 萬9980、2 │85元) │ │ │
│ │ │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6 │邱怡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黃子馨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8時許│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撥打電話與邱怡嘉│行樹林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對其謊稱:之前網│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路購物重複訂購商品│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 │余文豪、│沒收。 │
│ │ │提款機云云,使邱怡│ │蕭旻哲、│ │
│ │ │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及該詐欺│月。 │
│ │ │11月22日20時16分,│ │集團其他│ │
│ │ │匯款5123元至右列帳│ │不詳成年│ │
│ │ │戶。 │ │成員 │ │
├─┼───┼─────────┼─────┼────┼────────────┤
│7 │黃婷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黃子馨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8時22│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黃│行樹林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婷筠,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作業錯誤│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日後會自動扣款為│ │余文豪、│沒收。 │
│ │ │由,需依指示操作提│ │蕭旻哲、│ │
│ │ │款機云云,使黃婷筠│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及該詐欺│月。 │
│ │ │員指示,於106 年11│ │集團其他│ │
│ │ │月22日19時35分,匯│ │不詳成年│ │
│ │ │款2 萬9984元至右列│ │成員 │ │
│ │ │帳戶。 │ │ │ │
├─┼───┼─────────┼─────┼────┼────────────┤
│8 │郭鑑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黃子馨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7時56│彰化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郭│行土城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鑑宇,對其謊稱:之│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下單錯誤│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為由,需依指示操作│ │余文豪、│沒收。 │
│ │ │提款機云云,使郭鑑│ │蕭旻哲、│ │
│ │ │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及該詐欺│月。 │
│ │ │11月22日18時38分、│ │集團其他│ │
│ │ │18時50分、18時52 │ │不詳成年│ │
│ │ │分、19時14分、19 │ │成員 │ │
│ │ │時17分、19時19分,│ │ │ │
│ │ │匯款2 萬9989元、2 │ │ │ │
│ │ │萬800 元、96 22 元│ │ │ │
│ │ │、2 萬9985元、2 萬│ │ │ │
│ │ │9985元、2 萬99 85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
│9 │鄭淑姝│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林奕辰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13時23│中華郵政太│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鄭│平宜欣郵局│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淑姝,假冒姪女身分│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因玩股票與林奕辰│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有借貸關係,想要借│ │余文豪、│沒收。 │
│ │ │27萬元解決債務問題│ │蕭旻哲、│ │
│ │ │,隔週即會歸還云云│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致使鄭淑姝陷於錯│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誤,而依該詐欺集團│ │及該詐欺│月。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集團其他│ │
│ │ │11月22日14 時30 分│ │不詳成年│ │
│ │ │,匯款15萬8000元至│ │成員 │ │
│ │ │右列帳戶。 │ │ │ │
├─┼───┼─────────┼─────┼────┼────────────┤
│10│陳俐羽│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用 │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LINE通訊軟體聯絡陳│業銀行屏東│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俐羽,假冒友人「張│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金珠」身分,向陳俐│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羽借款,使陳俐羽信│ │余文豪、│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
│ │ │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28日14時13分,匯款│ │及該詐欺│月。 │
│ │ │3 萬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11│陳逸璿│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6時許│台新國際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陳逸璿│業銀行屏東│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對其謊稱:之前網│分行帳戶(│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路購物時,因作業疏│106 年11月│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失導致分期連續扣款│27日17時53│余文豪、│沒收。 │
│ │ │,使陳逸璿信以為真│分許匯款2 │蕭旻哲、│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萬9985元)│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王珊媚上│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於106 年11月27日17│揭合作金庫│及該詐欺│月。 │
│ │ │時53分、18時,匯款│商業銀行埔│集團其他│ │
│ │ │2 萬9985元、2 萬99│里分行帳戶│不詳成年│ │
│ │ │85元至右列帳戶。 │(106 年11│成員 │ │
│ │ │ │月27日18時│ │ │
│ │ │ │許匯款2萬 │ │ │
│ │ │ │9985元) │ │ │
├─┼───┼─────────┼─────┼────┼────────────┤
│12│林秀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撥打│台新國際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電話與林秀玉,假冒│業銀行屏東│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友人「洪碧珠」身分│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向林秀玉借款,使│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林秀玉信以為真而陷│ │余文豪、│沒收。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蕭旻哲、│ │
│ │ │集團成員指示,而委│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由其夫於106 年11 │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月27日11時45分、12│ │及該詐欺│月。 │
│ │ │時13分,匯款1 萬元│ │集團其他│ │
│ │ │、9 萬元至入右列帳│ │不詳成年│ │
│ │ │戶。 │ │成員 │ │
├─┼───┼─────────┼─────┼────┼────────────┤
│13│葉懿瑩│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5日15時26│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起至同日17時8 │港三和路郵│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分許止期間,撥打電│局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話與葉懿瑩,對其謊│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稱:之前網路購物時│ │余文豪、│沒收。 │
│ │ │,因作業疏失導致大│ │蕭旻哲、│ │
│ │ │量訂貨,使葉懿瑩信│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及該詐欺│月。 │
│ │ │示,於106 年11月25│ │集團其他│ │
│ │ │日16時31分、16時50│ │不詳成年│ │
│ │ │分,匯款2 萬9985元│ │成員 │ │
│ │ │、5089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14│徐美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2時56│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同年月24日10│港三和路郵│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時41分許、11時4 分│局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許,用LINE通訊軟體│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聯絡徐美華,假冒友│ │余文豪、│沒收。 │
│ │ │人「王秀蓉」身分,│ │蕭旻哲、│ │
│ │ │向徐美華借款,使林│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秀華信以為真而陷於│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及該詐欺│月。 │
│ │ │團成員指示,於106 │ │集團其他│ │
│ │ │年11月24 日14 時26│ │不詳成年│ │
│ │ │分,依指示匯款16萬│ │成員 │ │
│ │ │元至入右列帳戶。 │ │ │ │
├─┼───┼─────────┼─────┼────┼────────────┤
│15│王婕妮│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5日15時10│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王│港三和路郵│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婕妮,對其謊稱:之│局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業疏失導致誤設分期│ │余文豪、│沒收。 │
│ │ │約定轉帳,會重複扣│ │蕭旻哲、│ │
│ │ │款,使王婕妮信以為│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及該詐欺│月。 │
│ │ │,於106 年11月25日│ │集團其他│ │
│ │ │15時54分,匯款1萬 │ │不詳成年│ │
│ │ │元至入右列帳戶。 │ │成員 │ │
├─┼───┼─────────┼─────┼────┼────────────┤
│16│陳詩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永民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5日16時許│中華郵政里│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予陳詩文│港三和路郵│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對其謊稱:因網路│局帳戶-①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購物時變成分期付款├─────┤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云云,使陳詩文信以│張哲維上揭│余文豪、│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華南商業銀│蕭旻哲、│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行板橋分行│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起訴書記載│帳戶- ②、│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補充如下) │永豐商業銀│及該詐欺│月。 │
│ │ ├─────────┤行江子翠分│集團其他│ │
│ │ │①106 年11月25日16│行帳戶-③ │不詳成年│ │
│ │ │時50分、17時26分匯│ │成員 │ │
│ │ │款2 萬9989元、3985├─────┤ │ │
│ │ │元至右列①帳戶 │王珊媚上揭│ │ │
│ │ ├─────────┤合作金庫商│ │ │
│ │ │②同年月17時11分、│業銀行埔里│ │ │
│ │ │17時56分匯款2 萬99│分行帳戶- │ │ │
│ │ │85元、2 萬9989元至│④ │ │ │
│ │ │右列②帳戶 │ │ │ │
│ │ ├─────────┤ │ │ │
│ │ │③同年月18時13分匯│ │ │ │
│ │ │款2 萬9985元至右列│ │ │ │
│ │ │③帳戶 │ │ │ │
│ │ ├─────────┤ │ │ │
│ │ │④同年月18時18分匯│ │ │ │
│ │ │款2 萬9985至右列④│ │ │ │
│ │ │帳戶 │ │ │ │
├─┼───┼─────────┼─────┼────┼────────────┤
│17│吳雪霞│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10時許│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吳雪霞│行林口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胞妹「吳雪女│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身分,向吳雪霞借│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款,使吳雪霞信以為│ │余文豪、│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 年11月24日│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11時22分,匯款17萬│ │及該詐欺│月。 │
│ │ │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18│林秀清│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13時許│中國信託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撥打電話與林秀清│業銀行林口│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女兒身分,向│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林秀清借款,使林秀│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余文豪、│沒收。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蕭旻哲、│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11月24日13時33分,│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匯款20萬元(起訴書│ │及該詐欺│月。 │
│ │ │誤載17萬元應予更正│ │集團其他│ │
│ │ │)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19│邱淑惠│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2時許│兆豐國際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楠梓│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絡邱淑惠,假冒友人│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魏秀珍」身分,向│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邱淑惠借款,使邱淑│ │余文豪、│沒收。 │
│ │ │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蕭旻哲、│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11月27日14 時43 分│ │及該詐欺│月。 │
│ │ │,匯款2 萬元入右列│ │集團其他│ │
│ │ │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0│蔣玉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阮卓俊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3時40│兆豐國際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蔣│業銀行楠梓│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玉金,假冒姪女「莊│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冬梅」身分,向蔣玉│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金借款,使蔣玉金信│ │余文豪、│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27日,匯款3 萬元入│ │及該詐欺│月。 │
│ │ │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1│陳敏卿│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柯登凱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10時25│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陳│業銀行彰化│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敏卿,假冒友人「麗│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惠」身分,向陳敏卿│(乙○○未│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借款,使陳敏卿信以│參與) │余文豪、│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 │
│ │ │示,於106 年11月27│ │及該詐欺│ │
│ │ │日11時35分,匯款8 │ │集團其他│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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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林雪│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柯登凱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琴 │6 年11月21日18時52│彰化第一信│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106 年11月27│用合作社營│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日10時56分許,撥打│業部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電話與陳林雪琴,假│(乙○○未│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冒以前同事「呂素芬│參與) │余文豪、│沒收。 │
│ │ │」身分,向陳林雪琴│ │蕭旻哲、│ │
│ │ │借款,使陳林雪琴信│ │楊凱智、│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及該詐欺│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集團其他│ │
│ │ │指示,於106 年11月│ │不詳成年│ │
│ │ │27日14時22分,匯款│ │成員 │ │
│ │ │9 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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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淑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柯登凱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7日,撥打│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電話與林淑昭,假冒│業銀行彰化│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友人「李妙玲」身分│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向林淑昭借款,使│(乙○○未│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林淑昭信以為真而陷│參與) │余文豪、│沒收。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蕭旻哲、│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 │楊凱智、│ │
│ │ │6 年11月28日10時34│ │及該詐欺│ │
│ │ │分,匯款2 萬元至右│ │集團其他│ │
│ │ │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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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謝嘉慧│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 日19時43│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謝│業銀行林口│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嘉慧,對其謊稱:因│簡易型分行│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網路購物時設定分期│帳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付款錯誤將連續扣款│(乙○○未│余文豪、│沒收。 │
│ │ │云云,使謝嘉慧陳詩│參與) │蕭旻哲、│ │
│ │ │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楊凱智、│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及該詐欺│ │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集團其他│ │
│ │ │12月2 日20時33分,│ │不詳成年│ │
│ │ │匯款1 萬5123元至右│ │成員 │ │
│ │ │列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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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楊嫌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 日12時許│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楊嫌春│業銀行林口│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友人「朱純惠│簡易型分行│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身分,向楊嫌春借│帳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款,使楊嫌春信以為│(乙○○未│余文豪、│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參與) │蕭旻哲、│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
│ │ │,於106 年12月1 日│ │及該詐欺│ │
│ │ │12時27分,匯款5 萬│ │集團其他│ │
│ │ │元至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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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徐浩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2 日17時41│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徐│業銀行林口│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浩洋,對其謊稱:之│簡易型分行│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登記為批│帳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發商需要每月扣款,│(乙○○未│余文豪、│沒收。 │
│ │ │需要操作ATM 取消云│參與) │蕭旻哲、│ │
│ │ │云,使徐浩洋信以為│ │楊凱智、│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10│ │及該詐欺│ │
│ │ │6 年12月2 日18時37│ │集團其他│ │
│ │ │分,匯款2 萬9985元│ │不詳成年│ │
│ │ │至右列帳戶。 │ │成員 │ │
├─┼───┼─────────┼─────┼────┼────────────┤
│27│梁新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蘇富泰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2月1 日12時許│台北富邦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撥打電話與梁新芳│業銀行林口│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友人「秀玲」│簡易型分行│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身分,向梁新芳借款│帳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使梁新芳信以為真│(乙○○未│余文豪、│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參與) │蕭旻哲、│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
│ │ │於106 年12月1 日12│ │及該詐欺│ │
│ │ │時34分,匯款2 萬元│ │集團其他│ │
│ │ │入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28│彭秀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蔡吉成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9日11時許│臺灣中小企│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撥打電話與彭秀英│業銀行南崁│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胞妹「彭麗娟│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身分,向彭秀英借│(乙○○未│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款,使彭秀英信以為│參與) │余文豪、│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 │
│ │ │,於106 年11月29日│ │及該詐欺│ │
│ │ │12 時36 分,匯款18│ │集團其他│ │
│ │ │萬元入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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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曹鳳梅│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蔡吉成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30日10時11│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曹│業銀行南崁│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鳳梅,假冒友人「唐│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素蓮」身分,向曹鳳│(乙○○未│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梅借款,使曹鳳梅信│參與) │余文豪、│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蕭旻哲、│ │
│ │ │依指示於106 年11月│ │楊凱智、│ │
│ │ │30 日12 時2 分,匯│ │及該詐欺│ │
│ │ │款3 萬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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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張梅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王珊媚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2日9 時許│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撥打電話與張梅芳│業銀行埔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假冒友人「張靜芝│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身分,向張梅芳借│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款,使張梅芳信以為│ │余文豪、│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
│ │ │該詐欺欺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於106 年11月22日│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10 時15 分,匯款28│ │及該詐欺│月。 │
│ │ │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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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莊美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羅煌呈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3日10時12│合作金庫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 │分許,撥打電話與莊│業銀行龜山│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美娟,假冒友人「宇│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娟」身分,向莊美娟│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借款,使莊美娟信以│ │余文豪、│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示,於106 年11月23│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 │日10時56分,匯款30│ │及該詐欺│月。 │
│ │ │萬元至右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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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姜素雲│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羅煌呈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6 年11月24日20時30│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 │分許,撥打電話與姜│行桃園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 │ │素雲,對其謊稱:之│帳戶-①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 │ │前網路購物時錯誤,├─────┤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 │ │會重複扣款12次,使│張哲維上揭│余文豪、│沒收。 │
│ │ │姜素雲信以為真而陷│彰化商業銀│蕭旻哲、│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行雙和分行│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帳戶-②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起訴書記載補充如下│ │及該詐欺│月。 │
│ │ │) │ │集團其他│ │
│ │ ├─────────┤ │不詳成年│ │
│ │ │①106 年11月24日20│ │成員 │ │
│ │ │時51分,匯款2 萬99│ │ │ │
│ │ │89元至右列①帳戶。│ │ │ │
│ │ ├─────────┤ │ │ │
│ │ │②106 年11月24日21│ │ │ │
│ │ │時34分、21時37分、│ │ │ │
│ │ │21時54分、22時7 分│ │ │ │
│ │ │、22時16分、22時25│ │ │ │
│ │ │分,匯款2 萬8985元│ │ │ │
│ │ │、985 元、2 萬9985│ │ │ │
│ │ │元、2 萬9985元、3 │ │ │ │
│ │ │萬元、2 萬9985元至│ │ │ │
│ │ │右列②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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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袁孟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高大為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7日17時46│聯邦銀行士│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袁│東分行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孟璇,對其謊稱:之│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林│ │前網路購物時,因作│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柏│ │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 │余文豪、│沒收。 │
│帆│ │定轉帳,會重複扣款│ │蕭旻哲、│ │
│、│ │,使袁孟璇信以為真│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黃│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文│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及該詐欺│月。 │
│勳│ │106 年11月27日18時│ │集團其他│ │
│訴│ │19分、18時32分,匯│ │不詳成年│ │
│部│ │款2 萬9989元、2 萬│ │成員 │ │
│分│ │9989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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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黃麗霞│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1日14時30│第一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分許,用LINE通訊軟│行連城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體聯絡黃麗霞,假冒│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胞妹「黃麗敏」身分│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向黃麗霞借款,使│ │余文豪、│沒收。 │
│柏│ │黃麗霞信以為真而陷│ │蕭旻哲、│ │
│帆│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集團成員指示,於,│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黃│ │於106 年11月21日15│ │及該詐欺│月。 │
│文│ │時許,匯款15萬元至│ │集團其他│ │
│勳│ │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部│ │ │ │成員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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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劉欣旻│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3日17時9 │華南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19時22分許,│行板橋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撥打電話與劉欣旻,│帳戶、國泰│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對其謊稱:之前網路│世華商業銀│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購物時,誤簽批發價│行三重分行│余文豪、│沒收。 │
│柏│ │,每個月都會扣款,│帳戶 │蕭旻哲、│ │
│帆│ │使劉欣旻信以為真陷│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黃│ │集團成員指示,於10│ │及該詐欺│月。 │
│文│ │6 年11月23日20時4 │ │集團其他│ │
│勳│ │分、20時41分許,匯│ │不詳成年│ │
│部│ │款2 萬9985元、2 萬│ │成員 │ │
│分│ │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起訴書僅記載第1 │ │ │ │
│ │ │筆應予補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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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葉秀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3日13時許│台新國際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加│ │,用LINE通訊軟體聯│業銀行帳戶│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絡葉秀春,假冒友人│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謝杏榮」身分,使│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葉秀春信以為真而陷│ │余文豪、│沒收。 │
│柏│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蕭旻哲、│ │
│帆│ │集團成員指示,於10│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6 年11月23日13時20│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黃│ │分,匯款30萬元至右│ │及該詐欺│月。 │
│文│ │列帳戶。 │ │集團其他│ │
│勳│ │ │ │不詳成年│ │
│部│ │ │ │成員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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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黃沛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莊依婕前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3日20時30│國泰世華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業銀行三重│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沛晴,對其謊稱:之│分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前網路購物取貨時,│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多簽了一張訂購單,│ │余文豪、│沒收。 │
│柏│ │使黃沛晴信以為真而│ │蕭旻哲、│ │
│帆│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欺集團成員指示,釾│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黃│ │106 年11月23日21時│ │及該詐欺│月。 │
│文│ │6 分,匯款2 萬9989│ │集團其他│ │
│勳│ │元入右列帳戶。 │ │不詳成年│ │
│部│ │ │ │成員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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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楊林黎│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華 │6 年11月23日10時許│玉山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加│ │,撥打電話與楊林黎│行營業部帳│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華,假冒友人「何宣│戶(15萬元│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宣」身分,向楊林黎│)、華南商│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華借款,使楊林黎華│業銀行板橋│余文豪、│沒收。 │
│柏│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行帳戶(│蕭旻哲、│ │
│帆│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10萬元)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員指示,於106 年11│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黃│ │月23 日11 時52分、│ │及該詐欺│月。 │
│文│ │13時29 分 ,匯款15│ │集團其他│ │
│勳│ │萬元、10萬元至右列│ │不詳成年│ │
│部│ │帳戶。 │ │成員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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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邱淑保│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3日11時7 │彰化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分許,撥打電話與邱│行雙和分行│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淑保,假冒友人「蘭│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姐」身分,向邱淑保│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借款,使邱淑保信以│ │余文豪、│沒收。 │
│柏│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蕭旻哲、│ │
│帆│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示,於106 年11月23│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黃│ │日12時,匯款16萬 │ │及該詐欺│月。 │
│文│ │5000元入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勳│ │ │ │不詳成年│ │
│部│ │ │ │成員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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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潘秀雪│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陳昭延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3日9 時許│兆豐國際商│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撥打電話與潘秀雪│業銀行高雄│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假冒友人「潘美壯│加工出口區│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身分,向潘秀雪借│分行帳戶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款,使潘秀雪信以為│ │余文豪、│沒收。 │
│柏│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蕭旻哲、│ │
│帆│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於106 年11月23日│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黃│ │12 時46 分,匯款2 │ │及該詐欺│月。 │
│文│ │萬5000元入列帳戶。│ │集團其他│ │
│勳│ │ │ │不詳成年│ │
│部│ │ │ │成員 │ │
│分│ │ │ │ │ │
├─┼───┼─────────┼─────┼────┼────────────┤
│41│邱素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1日8 時許│聯邦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加│ │、10時許,撥打電話│行北三重分│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與邱素琴,假冒友人│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李雪霞」身分,向│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部│ │邱素琴借款,使邱素│ │余文豪、│沒收。 │
│分│ │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蕭旻哲、│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成員指示,於106 年│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 │11月23日11時許,匯│ │及該詐欺│月。 │
│ │ │款10萬元至右列帳戶│ │集團其他│ │
│ │ │。 │ │不詳成年│ │
│ │ │ │ │成員 │ │
├─┼───┼─────────┼─────┼────┼────────────┤
│42│吳梅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張哲維上揭│強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追│ │6 年11月26日,撥打│永豐商業銀│張聖傑、│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加│ │電話與吳梅芳,對其│行江子翠分│張凱勝、│月。扣案之IPHONE6S行動電│
│起│ │謊稱:之前網路購物│行帳戶 │崔家修、│話壹支(含門號○九一六八│
│訴│ │時,賣家誤植為批發│ │甲○○、│五九五八四號SIM 卡壹枚)│
│林│ │商,使吳梅芳信以為│ │余文豪、│沒收。 │
│柏│ │真陷於錯誤,便依該│ │蕭旻哲、│ │
│帆│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楊凱智、│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匯款2 萬9989元至右│ │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黃│ │列帳戶。 │ │及該詐欺│月。 │
│文│ │ │ │集團其他│ │
│勳│ │ │ │不詳成年│ │
│部│ │ │ │成員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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