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訴,291,2019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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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ODNGERN VEERAYUT(泰國籍,譯名:威拉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934號、第4223號、第4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ODNGERN VEERAYUT 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YODNGERN VEERAYUT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沙替、他瓦財、坡帖、他那能之證述、被告手機內與下游毒品買家之通信內容翻攝照片在卷,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為泰國籍人士,雖然經許可合法入臺,但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一般人面臨重罪有以脫逃避免審判避免執行之心態,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是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爰自民國107 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嗣於108 年1 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2 月,於108 年3 月16日羈押期間屆滿。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經本院於108 年3 月13日宣示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考量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應執行之刑度非輕,認被告仍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3 月17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婉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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