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7,訴,298,2019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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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自強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自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廖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4368、4589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經證人楊嘉雄等人證述明確,復有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

其次,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

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7 年10月23日起予以羈押,另自108 年1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辯護人雖以本案已宣判,被告已無串證之虞,且被告在家為警拘提到案,且需照顧年邁母親,需住於家中,實無逃亡之虞,請求交保等語。

然查,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固已於108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2 月27日宣判,惟係認被告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而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 月,而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諸本案尚未確定,且被告為拘提到案,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茲為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及其後執行程序之進行,並慮及其所涉罪嫌對於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審判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

本院基於上開理由及公益考量,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均仍存在,且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

至辯護人以被告需照顧年邁母親,需住於家中,無逃亡之虞等,惟需照顧年邁母親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或得否具保參考之事項,本院現亦未對被告接見、通信加以限制,已兼顧其通訊自由與訴訟權利之保障,是辯護人上開所述,均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施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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