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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勳
林柏帆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107 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日所為被告黃文勳、林柏帆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陳詩文所示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特殊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黃文勳、林柏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被告黃文勳、林柏帆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所示被害人陳詩文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特殊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尚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此部分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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