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張聖傑於民國106年間結識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
- (一)許佳華領取包裹之部分:
- (二)蕭旻哲提領包裹部分(蕭旻哲於106年11月6日參與至106
- (三)吳沿呈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106年12月11日起至107
- (四)楊凱智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為106年11月16日起至10
-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警察局南投分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 (三)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證人陳佳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易群於警詢及偵訊之證
-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一卷附之南
-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二卷附之尚
- (四)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一卷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 (五)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二卷附之調解成立筆錄、本院
- (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一卷附之10
- (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二卷附之臺
- (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號卷一卷附之南投
- (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號卷二卷附之南投
- (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0號卷卷附之南投
- (十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1536
- (十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
- (十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
- (十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
- (十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
- (十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53號卷卷附之新光
- (十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52號卷卷附之南投
- (十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卷卷附之南
- (十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卷一卷附之本院107年度投保
- (二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卷一卷附之
- (二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卷二卷附
- (二十二)本院107年度埔簡第31號卷卷附之調解成立筆錄2份(
- (二十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000000000
- (二十四)南投縣○○○○○○里○○○○○○○○000000000
- (二十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40號卷卷附之
- (二十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第880號卷一卷附之余
- (二十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0號卷二卷附之
- (二十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84號卷一卷附之
- (二十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84號卷二卷附之
- (三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00號卷卷附之華
- (三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699號卷卷附之
- (三十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卷卷附
- (三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
- (三十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
- (三十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4號卷卷附之中
- (三十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卷附之
- (三十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
- (三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退字第37號卷卷附之
- (三十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21號刑事簡易第
- (四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
- (四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48號卷卷附之
- (四十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24號卷卷附之
- (四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06號卷卷附之LI
- (四十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
- (四十五)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2070004069號
- (四十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30號卷卷附之
- (四十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
- (四十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71號卷卷附之
- (四十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8號卷卷附之
- (五十)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卷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五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4號卷卷附之
- (五十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73號卷卷附之內
- (五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版刑偵字第000000
- (五十四)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
- (五十五)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
- (五十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88號卷卷附之
- (五十七)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36號卷卷附之
- (五十八)嘉義縣政府水上分局嘉水警偵字第1070011284號卷
- (五十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卷卷附之華南
- (六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
- (六十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
- (六十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0700052
- (六十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393號卷卷附之
- (六十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011號卷卷附之
- (六十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91號卷卷附之
- (六十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00000
- (六十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015號卷卷附之
- (六十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80號卷卷附之
- (六十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卷卷附之
- (七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6號卷一卷附之
- (七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6號卷二卷附
- (七十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
-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
- (三)被告就組織犯罪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 (四)被告就如附表一、三、五、七各編號所示(即領取詐得之
- (五)被告就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各
- (六)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
- (七)又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就附表八編號12至15所示被害
- (八)又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 (九)被告與「強哥」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
- (十)被告與「強哥」及其餘各犯罪事實所載之其他詐欺成員間
- (十一)被告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
- (十二)本案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 (十三)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
- (十四)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 (十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
- 五、沒收部分:
- (一)按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 (二)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 六、強制工作部分:
- 七、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 八、追加起訴意旨(107年偵字第3628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2號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傑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及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聖傑犯如附表一至八「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八「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宣告刑及保安處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被訴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張聖傑於民國106年間結識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成年人後,返臺後與「強哥」共同基於發起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
張聖傑遂於106年11月間,開始邀約張凱勝參與在該集團中,又邀集曾參與過詐欺集團之崔家修擔任顧問兼向車手收取贓款;
張聖傑又邀集林柏帆提供車輛供提款車手使用,林柏帆再引介余文豪加入此詐欺集團,負責招募收取他人因受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寄送內含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之包裹之「取簿手」,再由「取簿手」向余文豪陳報領取之包裹數量及轉送地點,由余文豪指示女友陳紫涵紀錄後,定期與林柏帆對帳。
「強哥」、張聖傑、林柏帆、崔家修、余文豪、張凱勝遂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意聯絡,由余文豪引介具犯意聯絡之許佳華、楊凱智、吳沿呈予林柏帆,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林柏帆則引介蕭旻哲加入該詐欺集團,林柏帆並交付自張凱勝處取得工作用三星手機(未扣案)及領取包裹所使用之大陸人士「田茹」、「林宇」、「洪振跃」之身份證及臺灣人民「張弘祥」之證件予蕭旻哲,並指示蕭旻哲負責與宅配業者聯繫、指示取簿手向宅配業者領取包裹、拆包裹、上傳包裹數量至群組內,再指派取簿手交付存摺、金融卡予特定之人等工作,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許佳華領取包裹之部分: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蕭旻哲再指示許佳華,持大陸地區人士「林宇」證件,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一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予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旻哲便再指示許佳華,將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交予楊凱智,蕭旻哲同時再將許佳華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文豪、陳紫涵,陳紫涵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發放薪水之用,蕭旻哲同時再將相關資料以LINE傳送給林柏帆,林柏帆再與張凱勝對帳後,由張凱勝定期將薪水交付林柏帆,林柏帆扣除自己之款項後,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
楊凱智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通知「強哥」,「強哥」再告知該詐騙集團所屬之其他成員,該其他成員便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待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後,楊凱智再將提款卡交與謝宜珊,提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匯入之款項,提領完畢後,謝宜珊再將款項交予楊凱智,楊凱智再將款項交付崔家修,崔家修再將此贓款轉交張凱勝。
(二)蕭旻哲提領包裹部分(蕭旻哲於106年11月6日參與至106年12月11日):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蕭旻哲持大陸地區人士「林宇」證件,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三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內,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張凱勝在微信群組內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旻哲便再指示楊凱智,將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交予崔家修,蕭旻哲同時再將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文豪、陳紫涵,陳紫涵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發放薪水之用,蕭旻哲同時再將相關資料以LINE傳送給林柏帆,林柏帆再與張凱勝對帳後,由張凱勝定期將薪水交付林柏帆,林柏帆扣除自己之款項後,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
崔家修取得附表三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再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便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四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待附表四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不詳之人領取該些詐騙贓款。
(三)吳沿呈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106年12月11日起至107年1月24日):吳沿呈於106年12月11日,透過余文豪認識林柏帆後,加入該詐騙集團中,負責提領包裹,蕭旻哲遂依林柏帆指示,將工作用三星手機(未扣案)、領取包裹時所使用之證件,在余文豪前開住處內,交付予吳沿呈後,該詐欺集團所屬電信流分工成員,以附表五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五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五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吳沿呈乃持「張弘祥」證件,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五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即將該包裹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白狼」(原綽號為「強哥」、後又改為「一帆風順」)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吳沿呈便將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送至指定地點,交予綽號「徐太宇」之施冠宇,吳沿呈同時再將所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張凱勝、余文豪、陳紫涵,陳紫涵再將之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之用,林柏帆對帳無誤後,遂再告知張凱勝,並自張凱勝處取得薪資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後,再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
施冠宇取得附表五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再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該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成員便以附表六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六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六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待附表六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六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陳易群向施冠宇拿取詐騙贓款後,在臺北、桃園等地,轉交予崔家修,崔家修再將贓款轉交予張凱勝。
(四)楊凱智領取包裹部分(參與時間為106年11月16日起至106年12月5日遭查獲為止):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附表七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七所示之人,以宅配方式將附表七所示之金融帳戶存摺或金融卡至指定地點後,蕭旻哲遂指示楊凱智,持大陸地區人士「洪振跃」、「林宇」證件,向宅配業者領取附表七所示,裝有存摺、金融卡之包裹後,將該包裹帶回余文豪所開設、位在南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內,交付予蕭旻哲,由蕭旻哲拆封、拍照、上傳至LINE或微信之「收包裹」、「取包裹」群組,待該群組內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強哥」之人指示包裹轉送地點後,蕭旻哲便再指示楊凱智,將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載送指示地點,張凱勝則亦透過通訊軟體,指示黃文勳及崔家修至指定地點,向楊凱智收取包裹,蕭旻哲同時再將收取包裹之件數、轉送地點,通知余文豪、陳紫涵、林柏帆,陳紫涵再記載在筆記本上,供余文豪與林柏帆對帳之用,林柏帆對帳無誤後,遂再告知張凱勝,並自張凱勝處取得薪資後,扣除自己應得之部分後,再將餘款轉交予余文豪;
黃文勳、崔家修取得附表七所示之存摺、金融卡後,即將附表七之金融帳號告知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便以附表八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八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八所示之金融帳戶中;
待附表八所示之人匯款入附表八所示之金融帳戶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再指示黃文勳、崔家修將附表七之金融卡交付賴哲宇、李冠毅、謝宜珊等人領取該些詐得贓款,賴哲宇、李冠毅、謝宜珊領取詐得贓款後,再行交付黃文勳、崔家修,黃文勳等收贓款,再將贓款交與崔家修,崔家修再將該些贓款轉交給張凱勝。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警察局南投分局偵辦後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
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惟關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特別規定詳下列一之(三))。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明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
,本案關於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是下列證人警詢筆錄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證;
(一)證人陳佳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易群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林柏帆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桂禮琪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香吟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林士庭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李宗翰於警詢及法院之證述、證人吳芃萱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陳昭延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楊凱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李冠毅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吳沿呈於警詢、偵訊及法院之證述、證人余文豪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紫涵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張凱勝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蕭旻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崔家修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施冠宇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黃文勳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陳宏綸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珊媚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黃婷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怡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永民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黃子馨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李奕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蘇富泰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胡淑芬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鍾卓懿於警詢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江紅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鴻秀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丁鈺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郭鑑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淑姝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家瑜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阮卓俊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蘇珮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千祈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傅宇宏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孟輝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邦寧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賴子涵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俐羽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詩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秀清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淑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蔣玉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敏卿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林雪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謝嘉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嫌春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徐浩洋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彭秀英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曹鳳梅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莊依婕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哲維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高大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潘秀雪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鳳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逸璿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吳雪霞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鄭雅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薛淑妃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啟珍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馨嬋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靜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卿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子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永壽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秀華於警詢及法院之證述、證人廖子賢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白欣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振發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李雅筑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昱絜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涂嘉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信元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呂麒宗(古棟文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蕭崇毅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湯宜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翊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金聖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孫素珠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江淑麗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婷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詹雅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歐冠麟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天財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何寶穗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寶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唐瑞萍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錦雲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瓊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淑瓊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曾杞森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麗霞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劉欣旻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葉秀春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黃沛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袁孟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淑保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楊林黎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邱素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吳梅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梅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何宗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張琬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謝嘉慧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梁新芳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魏光耀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高亞聖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金盛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雅淳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蔡吉成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柯登凱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淑昭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詹雅淳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林奕辰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林秀玉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葉懿瑩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徐美華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婕妮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莊美娟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姜素雲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羅煌呈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沈帷文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許佳華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謝宜珊於警詢、偵查及法院之證述、證人曾明堯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賴哲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許維成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廖昱翔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張景貴於警詢之證述(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搜索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2份、個別查詢報表、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偵辦案件關係人通聯記錄表2份、陳佳嫻手機內通話紀錄畫面截圖9張、監視器畫面5張、ALS-0215車行紀錄擷取畫面5張、陳易群工作機內通訊軟體微信紀錄(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二卷附之尚昇食品行、春禹茶葉行、興中御品外觀照片共6張、藏放手機地點照片1張、張凱勝藏放工作機地點照片4張、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張聖傑持有工作機外觀及擷取照片36張、監視器擷取畫面3張、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6、2585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一卷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查報告、微信對話紀錄2張、張聖傑工作機擷取照片1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度保字第903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清單、調解成立筆錄4份、調解程序筆錄、調解委員報告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二卷附之調解成立筆錄、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7、30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刑事判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9日營清字第1080073673號函暨所附詹雅淳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存款事故查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108年8月26日北富銀桂林字第1080000054號函暨所附楊振發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108年8月19日儲字第1080191736號函暨所附楊振發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08年8月20日北富銀新竹字第1080000075號函暨所附李宗翰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78614號函暨所附林孟輝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2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7084號函暨所附林孟輝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9日儲字第1080191738號函暨所附林千祈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8年8月20日中業職字第1080025977號函暨所附蘇珮絹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1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49166號函暨所附陳昭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哲維聯邦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哲維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一卷附之106年11月23日偵查報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06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16張、107年2月6日楊凱智帶同分局人員前往南投縣○○市○○○路000號婷家庄檳榔攤前蒐證影像照片2張、調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遠端路口監視器影像照片5張、署名收件人為楊凱智106年11月21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羅煌呈、胡淑芬、吳芃萱、李奕達、黃子馨、林奕辰、陳昭延、阮卓俊、王永民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16張、106年11月22日12時21分楊凱智領取包裹之畫面照片1張及黑貓宅急便南投營業所配送進度查詢表、楊凱智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畫面照片5張、署名收件人為林宇106年11月23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柯登凱、蘇富泰寄貨單及簽收聯照片2張、106年11月23日楊凱智領取柯登凱、蘇富泰寄送之包裹影像照片1張及台灣宅配通南投營業所寄貨單配送紀錄查詢、106年11月23日楊凱智領取包裹影像照片6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2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40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8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04號檢察官起訴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臺中市○區○○○路000號-汽車修配廠照片6張、南投縣○○鎮○○路000號1樓照片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43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銀行106年11月22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邱怡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明細表、手機通話紀錄畫面照片2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595號檢察官起訴書、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670號卷二卷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3日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9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106年11月22日、郵政106年11月22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106年11月22日匯票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林秀清紀錄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6年11月24日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106年11月27日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106年11月27日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106年12月6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106年12月6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106年12月6日所有通話紀錄畫面照片2張、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署名收件人為洪振躍106年11月22日領取包裹及寄件人為蔡依婕、陳韋豪、高大為、陳茂誠寄貨單及簽收聯、AEQ-0955號重機車照片共5張(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號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現場照片16張、本院107年聲搜字000086號搜索票2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9日12時15分、12時55分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吳沿呈、吳沿呈扣案物照片、107年1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單各1份、監視器翻拍截取照片12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搜證照片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1號卷二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位置現場圖、手機對話紀錄翻拍截圖6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Google時間軸紀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48、33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919號不起訴處分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5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陳報單、蘇珮絹手機截圖6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張雅婷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陳報單、7-11電子發票證明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傅宇宏LINE對話紀錄暨網站截圖各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孟輝LINE對話紀錄暨7-11電子發票證明聯、便條紙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726號起訴書、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574號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0號卷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事報告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1536號卷卷附之楊凱智107年5月22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相片、王珊媚、胡淑芬、吳芃萱、蔡吉成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楊凱智2017生活手扎翻拍照片2張、楊凱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截圖5張、楊凱智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許佳華與楊凱智之LINE對話紀錄、106年11月16日至12月5日所持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錄GOOGLE帳號時間軸紀錄(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張凱勝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張凱勝、手機擷取照片-張凱勝、本院107年聲搜字244號搜索票2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林柏帆、現場照片28張(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卷二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文豪、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 年3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文豪、手機擷取照片-余文豪、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1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3月1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余文豪、本院107年聲搜字86號搜索票2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余文豪、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2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蕭旻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4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蕭旻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蕭旻哲、蕭旻哲提領包裹畫面、署名收件人為收件人林宇、張弘祥及寄件人為鄭雅玲、詹雅淳、曾詩文、林怡箐寄貨單及簽收聯、監視器擷取畫面(713-MP E)、手機擷取畫面-蕭旻哲、許佳華與蕭旻哲之LINE對話紀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713-MPE)(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卷三卷附之現場照片10張、AEQ-095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3張-吳沿呈、現場照片、吳沿呈持有工作機之擷取照片18張、吳沿呈工作機內微信紀錄、2183-GQ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崔家修、本院107年聲搜字第24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崔家修、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崔家修、崔家修手機擷取資料、現場搜索相片-崔家修、陳易群扣案物照片、手機微信「收水記帳群」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備忘錄翻拍照片(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070012351號卷四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施冠宇、陳易群工作機內微信紀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黃文勳、本院107年聲搜字244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相片-黃文勳、黃文勳手機擷取資料、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黃文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宏綸、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宏綸、本院107年聲搜字244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尊宏車行月報表、尊宏小客車出租賃契約書、本票、車輛長期調動協議書、手寫便條紙-陳宏綸、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余文豪工作機內通話紀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王珊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吳芃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林奕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陳昭延、寄貨單影本(寄件人收執聯-陳昭延、阮卓俊、李奕達)、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柯登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蔡吉成、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林士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詹雅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6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詹雅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林士庭、個人刑案資料列印-林士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沈幃文、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張雅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魏光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塗嘉勳(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53號卷卷附之新光銀行存入憑條-黃麗霞、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欣旻、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葉秀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沛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袁孟璇、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邱淑保、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楊林黎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楊林黎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1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2011號、107年度偵字第1291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307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755、102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667號追加起訴書、寄貨單(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52號卷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易群指認、收水地點照片2張、手機擷取資料3張-陳易群、陳易群分別依指示匯款於徐順美、金戴萍之帳戶資料、手機擷取資料3張-陳易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131號、107年度偵字第5229、8577、5510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3322、第12325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3491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63號、107年度偵字第5229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140號、107年度偵字第7485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604號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卷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保字第599號扣押物品清單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80、881、184、258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86、2585號追加起訴書、寄貨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0780號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十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卷一卷附之本院107年度投保字第607號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度保字第975號扣押物品清單、調解程序筆錄、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成立筆錄(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第244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柏帆、扣押物品暨現場照片28張、林柏帆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65張、手寫陳紫涵資料及曾湘穎身分證、本票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陳宏綸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7年聲搜字第244號搜索票-陳宏綸、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陳宏綸、陳宏綸手機翻拍畫面擷取照片4張、陳宏綸扣案物品影本資料、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林柏帆指認、搜證及對話照片16張、339-MMB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卷二卷附之苗栗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柏帆指認、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 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1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6709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年偵字第163、131號;
107年度偵字第5229、8577、5510號起訴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二)本院107年度埔簡第31號卷卷附之調解成立筆錄2份(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江紅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鴻秀、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江紅嬌、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林鴻秀、帳戶個資檢視-胡淑芬、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易明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四)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警卷卷附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7年1月23日合金埔里字第1070000183號函暨檢附資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王珊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梅芳、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張梅芳(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40號卷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逸璿、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逸璿(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六)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第880號卷一卷附之余文豪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1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余文豪107年2月9日8時40分、11時11分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7年聲搜字第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吳沿呈107年2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本院107年聲搜字第86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2月9日12時15分、12時55分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27張、筆記本記載內容照片40張、陳永玲、何宗勳、汪昕曄、陳旻佑、林青誼、洪慶庭帳戶、提款卡及包裹對照圖帳戶、107年1月18日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領取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照片1張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107年1月19日,吳沿呈駕駛涉案車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與名間交流道口影像照片6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陳紫涵107年2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分局偵查隊偵辦詐欺案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4張、阮卓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阮卓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6年11月28日5時35分手機照片6張、蘇富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蘇富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蘇富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蘇富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蘇富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沈幃文、陳昭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景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5月2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1日、22日、23日搜證照片26張、余文豪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7年3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7年2月23日偵查報告、70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回應明細資料、余文豪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余文豪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 7年3月15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戴世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詐欺嫌犯資料(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七)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0號卷二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107年03月01日擷取余文豪所有IPhone6 手機照片3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詐欺案件107年02月02日照片黏貼紀錄表1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照片1張、余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25張、鍾卓懿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06年12月02日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中華民國居留證各1份、鍾卓懿手機通話紀錄照片4張、陳易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7年5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易群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辦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07年5月30日通訊錄照片26張、施冠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八)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84號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蕭旻哲指認、106年12月3日收件人蕭旻哲宅急便取貨影像、取貨時出示之證件、配送所收執聯照片6張、寄件人詹雅淳寄送至南投縣○○鄉○○路00○0號,收件人「林宇」之包裹寄貨單照片4張、蕭旻哲手機通訊軟體內容照片16張、安全帽照片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蕭旻哲、余文豪等人涉嫌詐欺案扣案筆記本紀錄包裹寄送數量刑案照片5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刑案照片11張、107年1月18日在領取寄件人許家瑜、收件人張弘祥包裹所簽立之宅急便寄貨單及查詢包裹配送流程單各1份(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二十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84號卷二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蕭旻哲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案照片黏貼記錄表-許佳華與蕭旻哲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26張、南投分局偵辦林柏帆等人涉嫌詐欺照片8張、本院106年聲監字第652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亞太行動0000000000資料查詢、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00號卷卷附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1日營清字第1070002914號函暨檢附資料-張琬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1月16日北富銀林口字第1070000002號函暨檢附資料-蘇富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謝嘉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謝嘉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警備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表-楊嫌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嫌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徐浩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徐浩洋、郵局存簿影本-徐浩洋、台北富邦銀行個人戶開戶申請暨約定書等資料-蘇富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宅急便寄貨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蘇富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蘇富泰、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蘇富泰(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699號卷卷附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簡易型分行107年4月17日北富銀林口字第1070000008號函暨檢附資料-蘇富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梁新芳(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卷卷附之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資料、帳戶個資檢視-魏光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金盛、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林金盛(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8日儲字第1060267242號函暨檢附資料-吳芃萱、帳戶個資檢視-黃子馨(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四)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劉邦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邦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賴子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賴子涵(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 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五)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14號卷卷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7年3月7日投營字第1072900141號函暨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吳芃萱、LINE對話擷取照片-吳芃萱、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吳芃萱(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76號卷卷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玉山銀行存摺及兆豐銀行存摺、手機LINE對話擷取照片-阮卓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55743號函暨交易明細表、客戶金融卡掛失止扣清單-阮卓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5030號函暨所附客戶資料、交易明細-阮卓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12月21日玉山個(存)字第1061211189號函暨查核資料-阮卓俊、存摺內頁影本-林秀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林秀清、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邱淑惠、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邱淑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吳雪霞、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吳雪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蔣玉金、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蔣玉金、銀行回應明細資料-阮卓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19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29856 號函暨檢附資料-阮卓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70009440號函暨檢附資料-阮卓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阮卓俊、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年4月1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319353號函暨檢附資料-阮卓俊(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鄭雅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手寫台中商業銀行帳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何宗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及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鄭雅玲、郵政匯款申請書-薛淑妃、LINE對話紀錄-薛淑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薛淑妃、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鄭雅玲、手機擷取照片-鄭雅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鄭雅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啟珍、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李啟珍、LINE對話紀錄-李啟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黃馨嬋、LINE對話紀錄-黃馨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黃馨嬋、郵政匯款申請書、對話記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薛淑妃、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靜芳、電話查詢單明細暨相關申辦人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9日國世大甲字第1070000001號函暨檢附資料-何宗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9日儲字第1070006220號函暨檢附資料-何宗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月15日儲字第1070009916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鄭雅玲(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退字第37號卷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7年6月23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70016571號函暨檢附資料、電話查詢單明細(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三十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21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卷附之調解程序筆錄2份-張雅淳;
(四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信元、轉帳紀錄-張信元、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張雅淳(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
(四十一)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48號卷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蕭崇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蕭崇毅、LINE對話紀錄-張雅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3月23日和金總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張雅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張雅淳(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24號卷卷附之中華郵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交易明細-湯宜嫻、網路交易紀錄-湯宜嫻、委託書-古棟文委託呂麒宗、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2張-大塊建設有限公司(古棟文)、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2張-磊塊建設有限公司(古棟文)、LINE對話紀錄-古棟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份-湯宜嫻、呂麒宗、邱翊華(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506號卷卷附之LINE 對話紀錄-林奕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鄭淑姝(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職務報告-林奕辰涉犯幫助詐欺部分、LINE對話紀錄-林奕辰、點子發票證明聯、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林奕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6年12月28日中管字第1061802756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奕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鄭淑姝、郵政匯票申請書-鄭淑姝、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鄭淑姝、LINE對話紀錄-鄭淑姝、電話查詢明細暨申辦人資料(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五)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花市警刑字第2070004069號卷卷附之LINE對話記錄-張雅婷、安泰商業銀行107年1月17 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1060009443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唐瑞萍、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唐瑞萍、合作金庫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唐瑞萍、LINE對話紀錄-唐瑞萍、電話查詢明細暨申辦人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唐瑞萍(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430號卷卷附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黃子馨、華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及彰化銀行交易明細-黃子馨、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黃子馨、對話記錄翻拍照片-黃子馨、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黃子馨、中國信託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丁鈺容、通話紀錄-丁鈺容、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丁鈺容、邱怡嘉、黃婷筠、郭鑑宇、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邱怡嘉、通話紀錄-邱怡嘉、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郭鑑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7年2月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55526號函暨檢附之亞太電信明細帳單-黃子馨(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蘆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帳戶個資檢視-蔡吉成、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彭秀英、合作金庫銀行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蔡吉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彭秀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曹鳳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曹鳳梅、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行細查詢單暨開戶資料-蔡吉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07年7月3日合金南崁字第1070002405號函暨檢附資料-蔡吉成(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八)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71號卷卷附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陳敏卿、帳戶個資檢視-柯登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敏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陳林雪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林雪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淑昭、LINE對話紀錄-林淑昭、帳戶個資檢視-柯登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淑昭、LINE對話紀錄-柯登凱、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柯登凱、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106年12月29日彰一信合字第3316號函暨檢附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對帳單-柯登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6年12月26日106彰化密字第00440號函暨檢附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柯登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反詐騙諮詢專線資訊系統2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柯登凱、報紙廣告-柯登凱(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四十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58號卷卷附之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詹雅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6年12月27日彰營字第1061800738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詹雅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017669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詹雅淳、帳戶個資檢視、個人戶籍資料-詹雅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永壽、郵政匯款申請書-陳永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卿、帳戶個資檢視-詹雅淳、華南商業銀行匯票回條聯-李卿、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李卿、LINE對話紀錄-李卿、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LINE對話紀錄-詹雅淳(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卷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0日儲字第1070096778號函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鍾卓懿(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74號卷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許佳華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第173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許佳華、LINE對話紀錄照片22 張、指認表、手寫筆記資料翻拍照片4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廖子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廖子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明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白欣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張-白欣平、熱點資料及影像查詢(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73號卷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秀華、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林士庭、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林秀華、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之發摺簽章及林秀華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林秀華、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林士庭(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版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王永民、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王永民、招聘廣告、郵政存簿儲金簿、臺灣企營綜合存款存摺、郵政存簿儲金簿及臺灣企營綜合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郵政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詩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詩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儲字第1060265646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王永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年12月14日營清字第1060124122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哲維、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106年12月15日作心詢字第1061212102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秉祐、張哲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6年12 月22日合金埔里字第1060006356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王珊媚、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106年12月15日合金龜山字第1060006063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羅煌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164501號函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淑閔(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四)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臺灣中小企銀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7年1月17日107忠法查密字第03563號書函暨檢附交易明細-王永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陳俐羽、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存摺內頁影本(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五)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683657號函暨檢附交易明細-王永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6年12月15日屏營字第1062900775 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王永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秀玉、兆豐個人網銀資料、兆豐銀行存摺-林秀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葉懿瑩、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葉懿瑩、葉懿瑩接獲詐欺電話之手機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徐美華、彰化銀行存摺、匯款回條聯-徐美華、LINE對話紀錄-徐美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婕妮、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婕妮(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588號卷卷附之寄貨單及相關照片-王永民(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七)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736號卷卷附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王永民、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王永民(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八)嘉義縣政府水上分局嘉水警偵字第1070011284號卷卷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美娟、匯款單-莊美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姜素雲、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姜素雲、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資料-羅煌呈、通聯記錄翻拍照片-姜素雲、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暨交易明細資料-羅煌呈、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資料-張哲維(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五十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號卷卷附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月5日營清字第1070001015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思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職務報告書2份-李冠毅部分(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謝宜珊指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謝宜珊、手機擷取資料-謝宜珊(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曾明堯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冠毅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相片-謝宜珊指認、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賴哲宇、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許維成、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楊凱智、指認犯罪嫌疑人照片紀錄表-廖昱翔、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曾明堯、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謝宜珊、謝宜珊手機截圖(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07000522號卷卷附之民雄分局監視器翻拍相片黏貼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邱淑保、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邱淑保(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6393號卷卷附之106 年12月8日偵查報告、刑案照片-謝宜珊(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011號卷卷附之提領像片影像資料-謝宜珊、謝宜珊指認相片(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91號卷卷附之李冠毅指認相片(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卷附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昱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王昱潔、帳戶個資檢視-沈帷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2月26日營清字第1070013704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幃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月26日107中壢密字第042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幃文(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015號卷卷附之華南商業銀行107年2月21日營清字第1070012626號含暨所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帷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107年2月22日107中壢字第750588號函暨檢附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幃文、存摺影本、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LINE對話紀錄-沈幃文(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780號卷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塗嘉勳、帳戶個資檢視-沈帷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塗嘉勳、廣告畫面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蔡翔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翔宇、萊爾富E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存摺影本、通聯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李雅筑、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雅筑、臺灣土地銀行內壢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帷文、玉山商業銀行中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沈幃文(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六十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卷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崔家修指認、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崔家修、本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崔家修、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崔家修、手機截取照片及搜索照片-崔家修(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七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6號卷一卷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張凱勝指認、本院107年聲搜字247號搜索票-張凱勝、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張凱勝、扣押物品照片、手機擷取照片-張凱勝、手機擷取照片-林香吟、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相片影像資料-桂禮琪指認、ETC行車紀錄-AHG-5177、ET C行車紀錄-3C-8811(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七十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6號卷二卷附之現場照片10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張凱勝、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張凱勝、手機擷取照片-張凱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499號起訴書(林柏帆、黃文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880、881、984、258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度偵字1574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586、2585號起訴書(崔家修、張凱勝)(詳細卷證資料頁數詳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卷四卷附之證據清單所示)。
(七十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復於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第2條第1項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則依106年4月19日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係「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始構成犯罪組織,而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則僅要是「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構成犯罪組織。
查本案被告發起本件詐欺集團,明知參與本件共犯詐欺取財之人數應有3人以上。
復參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網路、電話等施行詐術,誘使他人受騙寄送存摺或匯款至指定帳戶,被告負責發起、張凱勝負責指揮、余文豪負責招募、聯繫「取簿手」、發放「取簿手」之報酬,崔家修向車手收取贓款、許佳華、蕭旻哲、吳沿呈、楊凱智則負責收取被害人匯款所用之金融帳戶及金融卡,足認其組織縝密,分工精細,自須投入相當之成本、時間,自非隨意組成立即犯罪,顯係該當「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則不論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前後,本案被告所發起之詐騙集團均該當於「犯罪組織」無疑,應逕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二)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
然洗錢犯罪之偵辦在具體個案中經常祇見可疑金流,未必瞭解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倘所有之洗錢犯罪皆須可疑金流所由來之犯罪行為已經判決有罪確定,始得進一步偵辦處罰,則對於欠缺積極事證足以認定確有前置犯罪,卻已明顯違反洗錢防制規定之可疑金流,即無法處理。
從而特殊洗錢罪之成立,不以查有前置犯罪之情形為要件,但必須其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無合理來源並與收入顯不相當,且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取得必須符合上開列舉之三種類型者為限。
易言之,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
查被告發起本案具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而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二、四、六、八所示之犯行,均係由集團成員施詐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金融帳戶內,再由車手提領後上繳回集團,以此等製造金流斷點之方式,掩飾該詐騙所得之本質及去向,自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併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
然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處斷時,始予適用。
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處斷,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
本件被告洗錢行為可與其加重詐欺犯行連結,財物來源明確,與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係規範就不明來源財物為洗錢行為之本旨不符,既應依一般洗錢罪處斷,自無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並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亦併敘明。
(三)被告就組織犯罪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固未認定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邀約張凱勝、崔家修、林柏帆之犯行,則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犯行自屬起訴範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就如附表一、三、五、七各編號所示(即領取詐得之存摺部分),各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或同條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犯詐欺取財罪(詳細罪名如附表一、三、五、七各編號所示)。
又起訴書就附表一、三、五、七部分,起訴書均認被告就詐欺部分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惟就部分犯罪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詳細罪名如附表一、三、五、七各編號所示),惟此僅屬加重條件之增加,仍屬單純一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在起訴範圍,本院應一併審理。
(五)被告就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之犯行,均係各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各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詳細罪名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載)。
又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中,部分有因受騙而多次匯款部分,為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同一詐騙手法詐欺同一被害人,致各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詐騙行為之對象、詐術各均相同,被害法益各為同個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各係基於單一詐欺接續法益為之,應分屬接續犯,皆僅論以一罪(詳細匯款情形如附表二、四、六、八各編號所示)。
至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雖均未論及被害人陳詩文、姜素雲、劉欣旻、王昱絜遭詐騙後之其餘匯款之未起訴部分,此部分各與已起訴、追加起訴犯行部分,各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
本件被告上開所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惟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就附表八編號5所示被害人丁鈺容4次匯款部分,論以2罪(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八編號5、6),就附表八編號11所示被害人陳逸璿2次匯款部分,論以2罪(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八編號12、14),然此部分如前開所述,針對同一被害人被騙部分只論以接續之單純一罪為已足。
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均認為論以數罪,尚有未洽。
(七)又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就附表八編號12至15所示被害人林秀玉、葉懿瑩、徐美華、王婕妮部分(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附表八編號13)似均認為其等遭騙後匯入同一人頭帳戶內,故只論以一罪,疏未慮及其等被害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係屬各別被害,並非集團成員利用同一時地對其4人為一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自不能以其等均匯入同一人頭帳戶,遽認其4人係同一時地被害,故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此部分見解容有未洽,同為本院所不採,仍應認依被害人人數、被害法益均不同論以數罪。
(八)又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已如上述;
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罪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發起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發起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發起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發起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是被告所犯之發起犯罪組織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均僅與首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有數犯行為同一日或有時間不詳者,為免治絲益棼,爰認定為附表七編號3為首件),係就附表七編號3部分,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論斷。
(九)被告與「強哥」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十)被告與「強哥」及其餘各犯罪事實所載之其他詐欺成員間,就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間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十一)被告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十二)本案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與本案起訴部分係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案審理。
(十三)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參照)。
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其發起上開詐欺組織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就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1項之罪(依上說明,從一重論以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即附表七編號3部分)。
(十四)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迭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就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所犯如附表二、四、六、八之罪行,均係從一重論處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十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獲取報酬而發起詐騙集團,而共同從事詐騙犯行,被告之所為,造成詐騙集團得以藉由他人之帳戶而躲避查緝,製造金流之斷點,致使詐欺犯罪不易查獲而益漸橫行,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並造成被害人之損失及痛苦,金額甚鉅,非僅些微,人數眾多,顯見其影響之大;
惟考量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審酌被告在本案犯罪中所擔任之角色、加入犯罪組織之程度不同,兼衡被告已與被害人邱翊華、張婷尹、林金盛、楊嫌春、徐浩洋、楊瓊玉、毆冠麟部分達成調解,有調解成立筆錄附本院卷可稽,與其他被害人未達成調解或和解,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送貨,每月約2至3萬元,須扶養父母、並無不動產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按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
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並無犯罪所得,而卷內亦查無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追徵。
(二)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本案(即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雖查扣被告所有之HTC廠牌之手機1支,惟被告稱為自己所用,亦無法證明該手機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至檢察官本案起訴書所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號)認張凱勝於107年6月15日所提出之IPHONE6S手機1支,聲請於本案沒收,惟該手機1支,於本案並未扣案,且為檢察官就張凱勝所涉詐欺等案件以107年度偵字第2586號、第2585號起訴,並就張凱勝於107年6月15日提出之工作手機IPHONE6S手機2支聲請沒收,此有107年度偵字第2586號、第2585號起訴書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卷二第114頁至第146頁可稽,自應於該案沒收。
另追加起訴如本院107年訴字第306號卷一第45頁至第47頁之扣案物品,均為張凱勝或崔家修所有,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六、強制工作部分: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被告就如附表七編號3部分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自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對被告諭知刑前強制工作3年。
七、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參照)。
經查:依上開說明,詐欺取財之罪數係以被害人人數計算,檢察官既已起訴陳詩文部分(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附表八編號15),又追加起訴被害人陳詩文其他匯款部分(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附表二編號8部分),惟被害人陳詩文未起訴之匯款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已如上說明,係就檢察官就同一被害人陳詩文部分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附表二編號8),應屬重複追訴,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八、追加起訴意旨(107年偵字第3628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另認被告發起具有組織性、持續性、牟利性之詐騙集團中,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經查被告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84號起訴書起訴,並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受理。
又被告同一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再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起訴書追加起訴(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從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所為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追加起訴,自屬就同一參與犯罪組織之案件重複起訴,惟就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之部分,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之判決。
惟此部分倘若成罪,是與前開起訴(107年偵字第2584號附表七編號3部分),即經本院論罪之部分(如附表七編號3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3條第3項、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併案審理,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
│編號 │被害人│金融帳戶(含存│詐取帳戶之方式 │ 論罪科刑 │
│ │ │摺及金融卡) │ │ │
├───┼───┼───────┼─────────────┼───────────┤
│1 (即│林士庭│彰化銀行北嘉義│林士庭於106年11月29日前某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分行帳號961051│時,在網際網路臉書網頁社團│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一│ │00000000號帳戶│內,見該詐騙集團成員張貼可│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 │ │ │提供存摺借款1,000元之訊息 │ │
│、移送│ │ │,使林士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併辦意│ │ │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旨書附│ │ │,於同日21時2分許,在嘉義 │ │
│表一編│ │ │市西區興雅路全家便利商店內│ │
│號1 )│ │ │,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宇」│ │
│ │ │ │。 │ │
├───┼───┼───────┼─────────────┼───────────┤
│2 (即│鍾卓懿│郵局帳號700244│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00000000000號 │日16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鍾│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一│ │帳戶 │卓懿,對其謊稱:因網路購物│年貳月。 │
│編號2 │ │ │時,電腦出問題,導致多次訂│ │
│、移送│ │ │購,使鍾卓懿信以為真陷於錯│ │
│併辦意│ │ │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旨書附│ │ │,於106年12月2日將左列帳戶│ │
│表一編│ │ │寄送給「林宇」。 │ │
│號2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 │詐欺方式 │匯入帳戶 │ 論罪科刑 │
│ │ ├──────┤ │ │ │
│ │ │地點 │ │ │ │
├───┼───┼──────┼──────────────┼─────────┼───────────┤
│1 (即│廖子賢│106年12月6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6日│鍾卓懿之郵局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20時43分許 │19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廖子賢│00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二│ │ │,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號帳戶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1 │ ├──────┤因公司人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新北市林口區│操作提款機云云,使廖子賢信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仁愛路1段2號│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日。 │
│旨書附│ │ │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 │ │
│表二編│ │ │列地點,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 │ │
│號1 )│ │ │帳戶。 │ │ │
├───┼───┼──────┼──────────────┼─────────┼───────────┤
│2 (即│白欣平│106年12月6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6 │鍾卓懿之郵局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9時26分許 │日18時29分許,撥打電話與白欣│00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二│ │ │平,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號帳戶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2 │ ├──────┤,因賣家人為疏失,需依指示操│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新北市泰山區│作提款機云云,使白欣平信以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明志路3段85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日。 │
│旨書附│ │號 │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 │
│表二編│ │ │地點,匯款2萬2,123元至右列帳│ │ │
│號2 )│ │ │戶。 │ │ │
├───┼───┼──────┼──────────────┼─────────┼───────────┤
│3 (即│林秀華│106年12月4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日│林士庭之彰化銀行北│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0時57分許 │12時29分許,用LINE電話聯絡林│嘉義分行帳號961051│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二│ │ │秀華,假冒友人「林阿麗」身分│00000000號帳戶 │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3 │ ├──────┤,向林秀華借款,使林秀華信以│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桃園市中壢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區九和二街61│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 │日。 │
│旨書附│ │號 │列地點,匯款26萬元至右列帳戶│ │ │
│表二編│ │ │。 │ │ │
│號3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被害人│金融帳戶(含存摺及│詐取帳戶之方式 │ 論罪科刑 │
│ │ │金融卡) │ │ │
├───┼───┼─────────┼──────────┼───────────┤
│1 (即│鄭雅玲│1.何宗育郵局帳戶 │鄭雅玲在網際網路臉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00000000000000 │書社群媒體,見該詐 │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三│ │ 號帳戶 │欺集團刊登小額貸款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1 │ │2.何宗育國泰世華 │之訊息,乃留下行動 │ │
│、移送│ │ 000000000000000 │電話,於106年11月30 │ │
│併辦意│ │ 號帳戶 │日下午某時,該詐騙集│ │
│旨書附│ │3.郵局000000000000│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雅│ │
│表三編│ │ 51號帳戶 │玲,向其謊稱:可替其│ │
│號1 )│ │4.國泰世華帳號1135│申辦貸款,但要提供貸│ │
│ │ │ 00000000號帳戶 │款人何宗育及擔保人鄭│ │
│ │ │5.臺中商銀00000000│雅玲之帳戶,供審核貸│ │
│ │ │ 9233號帳戶 │款額度等語,使鄭雅玲│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於106年12月1日9 │ │
│ │ │ │時許,寄送左列帳戶予│ │
│ │ │ │「林宇」。 │ │
├───┼───┼─────────┼──────────┼───────────┤
│2 (即│詹雅淳│1.永靖郵局帳號0081│該詐騙集團成員向詹雅│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 0000000000號帳戶│淳謊稱:可以每期3 天│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三│ │ │5000元之價格向詹雅淳│年參月。 │
│編號2 │ │2.中國信託林口分行│租用帳戶,使詹雅淳信│ │
│、移送│ │ 000000000000號帳│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
│併辦意│ │ 戶 │於106年12月1日21時許│ │
│旨書附│ │⒊華南銀行帳戶0080│,在新北市林口區全家│ │
│表三編│ │ 000000000000000號│便利商店林口醒吾店,│ │
│號2 )│ │ │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林│ │
│ │ │ │宇」。 │ │
└───┴───┴─────────┴──────────┴───────────┘
附表四
┌───┬───┬──────┬──────────────┬─────────┬───────────┐
│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入帳號 │ 論罪科刑 │
│ │ ├──────┤ │ │ │
│ │ │地點 │ │ │ │
├───┼───┼──────┼──────────────┼─────────┼───────────┤
│1 (即│陳永壽│106年12月5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4日│詹雅淳之永靖郵局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2時6分 │19時45分許、12月5日11時30分 │號00000000000000號│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四│ ├──────┤許,撥打電話與陳永壽,假冒陳│帳戶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1 │ │苗栗縣竹南鎮│永壽配偶之胞妹「張小燕」身分│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民族街竹南郵│,向陳永壽借款,使陳永壽信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局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日。 │
│旨書附│ │ │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間,在│ │ │
│表四編│ │ │左列地點,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 │ │
│號1 )│ │ │戶。 │ │ │
├───┼───┼──────┼──────────────┼─────────┼───────────┤
│2 (即│李卿 │106年12月6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5日│詹雅淳之中國信託林│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1時42分許 │11時7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卿, │口分行00000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四│ │ │假冒友人「謝淑芳」身分,向李│號帳戶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2 │ ├──────┤卿借款,使李卿信以為真而陷於│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臺北市大安區│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光復南路458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 │日。 │
│旨書附│ │號華南銀行大│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表四編│ │安分行 │ │ │ │
│號2 )│ │ │ │ │ │
├───┼───┼──────┼──────────────┼─────────┼───────────┤
│3 (即│李啟珍│106年12月7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7日│何宗育之國泰世華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2時50分許 │12時50分許前,以LINE通訊軟體│號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四│ ├──────┤聯絡李啟珍,假冒友人「賴美珍│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3 │ │高雄市小港區│」身分,向李啟珍借款,使李啟│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漢民路678號 │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 │日。 │
│旨書附│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元至 │ │ │
│表四編│ │ │右列帳戶。 │ │ │
│號3 )│ │ │ │ │ │
├───┼───┼──────┼──────────────┼─────────┼───────────┤
│4 (即│黃馨嬋│106年12月6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6日│何宗育之國泰世華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5時25分 │10時許,以LINE通訊通訊軟體聯│號0000000000000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四│ ├──────┤絡黃馨嬋,假冒友人「春香」身│號帳戶 │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4 │ │臺北市大安區│分,向黃馨嬋借款,使黃馨嬋信│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羅斯福路三段│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149 號國泰世│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 │日。 │
│旨書附│ │華銀行古亭分│左列地點,匯款10萬元至右列帳│ │ │
│表四編│ │行 │戶。 │ │ │
│號4 )│ │ │ │ │ │
├───┼───┼──────┼──────────────┼─────────┼───────────┤
│5 (即│薛淑妃│106年12月7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7 │鄭雅玲之郵局帳號01│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4時16分 │日11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薛淑│000000000000號帳戶│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四│ ├──────┤妃,假冒鄰居「陳春香」身分,│ │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5 │ │新竹市學府路│向薛淑妃借款,使薛淑妃信以為│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128 號學府路│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郵局 │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日。 │
│旨書附│ │ │地點,匯款27萬3000元至右列帳│ │ │
│表四編│ │ │戶。 │ │ │
│號5 )│ │ │ │ │ │
├───┼───┼──────┼──────────────┼─────────┼───────────┤
│6 (即│林靜芳│106 年12月7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7 │何宗育之郵局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日12時30分 │日10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林靜│00000000000000號帳│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四│ ├──────┤芳,假冒友人「倪瑞琴」身分,│戶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6 │ │宜蘭市中山路│向林靜芳借款,使林靜芳信以為│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3 段33號永豐│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銀行 │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日。 │
│旨書附│ │ │地點,匯款17萬元至右列帳戶。│ │ │
│表四編│ │ │ │ │ │
│號6 )│ │ │ │ │ │
├───┼───┼──────┼──────────────┼─────────┼───────────┤
│7 (即│黃子傑│106 年12月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5 │詹雅淳之華南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日22時6分許 │日20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黃子│號0000000000000000│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 │傑,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號帳戶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四編│ ├──────┤,因平台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1 )│ │臺北市信義區│款,使黃子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松仁路123 號│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日。 │
│ │ │ │於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 │ │
│ │ │ │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附表五
┌───┬───┬──────┬──────────────┬───────────┐
│編號 │被害人│金融帳戶 │詐取帳戶之方式 │ 論罪科刑 │
├───┼───┼──────┼──────────────┼───────────┤
│1 (即│許家瑜│臺灣銀行帳號│該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金門求職│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00000000000 │網上刊登訊息,許家瑜於107年1│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6號帳戶 │月16日見該訊息便與自稱「林雅│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 │ │ │萱」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許家瑜│ │
│、移送│ │ │謊稱提供帳戶給臺灣運動彩券股│ │
│併辦意│ │ │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定期獲得報│ │
│旨書附│ │ │酬等語,使許家瑜信以為真而陷│ │
│表五編│ │ │於錯誤,便於107年1月18日13時│ │
│號1 )│ │ │30 分許,在金門縣金城鎮環島 │ │
│ │ │ │北路96號將左列帳戶寄給「張弘│ │
│ │ │ │祥」。 │ │
├───┼───┼──────┼──────────────┼───────────┤
│2 (即│沈幃文│1.土銀145005│該詐騙集團成員先在網路上登求│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000000號帳│職廣告,沈幃文於107年1月14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 戶 │在網路上見求職廣告後,該詐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2 │ │ │集團成員以LINE向沈幃文稱:租│ │
│、移送│ │2.臺灣中小企│用帳戶,1本1期10天,1萬元, │ │
│併辦意│ │ 銀00000000│月領3萬元,要先送提款卡及存 │ │
│旨書附│ │ 605號帳戶 │摺,方便公司作業等語,使沈幃│ │
│表五編│ │ │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
│號2 )│ │3.玉山銀行13│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 │
│ │ │ 0000000000│16日在全家便利超商中壢興隆店│ │
│ │ │ 0 │,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張弘祥」│ │
│ │ │4.華南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 │ │
│ │ │ 9204號帳戶│ │ │
├───┼───┼──────┼──────────────┼───────────┤
│3 (即│張雅淳│合作金庫帳號│張雅淳於106年12月底加入某社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000000000000│群媒體網頁之好友,嗣該詐欺集│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五│ │1號帳戶 │團成員自稱「李欣韻」以LINE通│年貳月。 │
│編號3 │ │ │訊軟體聯繫張雅淳介紹工作,並│ │
│、移送│ │ │稱:須提供帳戶給公司等語,張│ │
│併辦意│ │ │雅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
│旨書附│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 │
│表五編│ │ │月1日10時57分許,在高雄市岡 │ │
│號3 )│ │ │山區中山北路2號之統一便利商 │ │
│ │ │ │店群弘益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 │
│ │ │ │給「張弘祥」。 │ │
├───┼───┼──────┼──────────────┼───────────┤
│4 (即│魏光耀│合作金庫基隆│該詐騙集團成員在網路上張貼提│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分行帳號0120│供每本帳戶,可領取每月3 萬元│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000000000號 │現金,少年高○○(真實姓名年│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4 │ │帳戶 │籍詳卷)看見後信以為真陷於錯│ │
│、移送│ │ │誤,遂向魏光耀借用左列帳戶,│ │
│併辦意│ │ │便由魏光耀提供左列帳戶,於10│ │
│旨書附│ │ │6年12月25日前某日,在統一便 │ │
│表五編│ │ │利超商東保門市,將左列帳戶寄│ │
│號4 )│ │ │送給「田茹」。 │ │
├───┼───┼──────┼──────────────┼───────────┤
│5 (即│楊振發│1.郵局東園分│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8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 行帳號0001│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楊振發,│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五│ │ 0000000000│對其謊稱若要借款,需提供財力│年參月。 │
│編號5 │ │ 號帳戶 │證明,經會計師作帳後才能辦理│ │
│、移送│ │ │辦理貸款等語,使楊振發信以為│ │
│併辦意│ │2.台北富邦銀│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 │
│旨書附│ │ 行桂林分行│員指示,於106年12月26日12 時│ │
│表五編│ │ 帳號012-55│許,在台北市○○區○○街0號 │ │
│號5 )│ │ 0000000000│,寄送左列帳戶予「田茹」。 │ │
│ │ │ 號帳戶 │ │ │
├───┼───┼──────┼──────────────┼───────────┤
│6 (即│李宗翰│富邦銀行新竹│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3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分行帳號0127│日16時許,用LINE訊息自稱「李│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五│ │00000000000 │敏慧」,傳訊息對李宗翰謊稱:│年貳月。 │
│編號6 │ │號帳戶 │提供金融帳戶可每10天領取1萬 │ │
│、移送│ │ │元等語,使李宗翰信以為真陷於│ │
│併辦意│ │ │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旨書附│ │ │,於106年12月16日至新竹縣竹 │ │
│表五編│ │ │東鎮東峰路、和江街口之統一便│ │
│號6 )│ │ │利超商東亭門市,將左列帳戶寄│ │
│ │ │ │送予「田茹」。 │ │
├───┼───┼──────┼──────────────┼───────────┤
│7 (即│林孟輝│1.中國信託71│林孟輝於106年12月31日17時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0000000000│,見該詐欺集團在臉書社團網頁│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 號帳戶 │刊登訊息:出租每本帳戶,每星│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編號7 │ │ │期可領3000元等語,使林孟輝信│ │
│、移送│ │2.玉山銀行00│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 │
│併辦意│ │ 0000000000│團成員指示,於107年1月2日19 │ │
│旨書附│ │ 3號帳戶 │時47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慈愛│ │
│表五編│ │ │街52號統一便利商店美慈門市,│ │
│號7 )│ │3.新光銀行01│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 │ │
│ │ │ 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4.台新銀行20│ │ │
│ │ │ 0000000000│ │ │
│ │ │ 56號帳戶 │ │ │
│ │ │ │ │ │
├───┼───┼──────┼──────────────┼───────────┤
│8 (即│傅宇宏│郵局帳號0071│傅宇宏於106年12月22日15時許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0000000000號│,見該詐欺集團在臉書刊登一兼│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帳戶 │職廣告,傅宇宏乃加入自稱「李│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8 │ │ │欣韻」的Line,嗣詐欺集成員乃│ │
│、移送│ │ │向傅宇宏謊稱:提供帳戶予畢諾│ │
│併辦意│ │ │克最佳線上體育投注站,一本存│ │
│旨書附│ │ │簿可領1萬元等語,使傅宇宏信 │ │
│表五編│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 │
│號8 )│ │ │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2月27日 │ │
│ │ │ │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廖茂松」,│ │
│ │ │ │惟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又對傅宇│ │
│ │ │ │宏謊稱:因該據點名額已滿,包│ │
│ │ │ │裹要重新退回寄送,傅宇宏再度│ │
│ │ │ │陷於錯誤,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指示,於107年1月9日15時許, │ │
│ │ │ │將左列帳戶寄送給「張弘祥」。│ │
│ │ │ │ │ │
├───┼───┼──────┼──────────────┼───────────┤
│9 (即│林千祈│大溪郵局帳號│林千祈於106年12月13日上網見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000000000000│該詐欺集團在臉書張貼賺錢資訊│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17號帳戶 │,林千祈乃以LINE向版主聯絡,│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9 │ │ │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自稱「林雅萱│ │
│、移送│ │ │」之人乃向林千祈謊稱:提供帳│ │
│併辦意│ │ │戶予公司,就可獲取薪資等語,│ │
│旨書附│ │ │使林千祈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
│表五編│ │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 │
│號9 )│ │ │年12月13日17時45分許,在桃園│ │
│ │ │ │市○○區○○○路0號,將左列 │ │
│ │ │ │帳戶寄送給「田茹」。 │ │
├───┼───┼──────┼──────────────┼───────────┤
│10(即│張雅婷│安泰商業銀行│張雅婷於106年12月9日17時57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000000000000│許上臉書網站,見該詐欺集團在│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 │00號帳戶 │臉書刊登賺錢資訊,張雅婷乃加│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0│ │ │入自稱「李欣韻」之LINE,自稱│ │
│、移送│ │ │「李欣韻」之人向張雅婷謊稱:│ │
│併辦意│ │ │提供帳戶予畢諾克最佳線上體育│ │
│旨書附│ │ │投注站,提供一本帳戶,就可獲│ │
│表五編│ │ │取每期10天1萬元薪資等語,使 │ │
│號10)│ │ │張雅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 │ │
│ │ │ │12月9日晚間7時12分許,在臺中│ │
│ │ │ │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 │ │
│ │ │ │商南美門市,將左列帳戶寄送給│ │
│ │ │ │「田茹」。 │ │
├───┼───┼──────┼──────────────┼───────────┤
│11(即│蘇珮絹│臺中銀行帳號│蘇珮絹於106年12月9日9時17分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起訴│000000000000│許上網在臉書見該詐欺集團在臉│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五│書及併│號帳戶 │書刊登賺錢資訊,蘇珮絹(起訴│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1│辦意旨│ │書及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張雅婷│ │
│、移送│書誤載│ │」,應予更正)乃以LINE與該詐│ │
│併辦意│為蘇珮│ │欺集團聯絡,該詐欺集團某成員│ │
│旨書附│娟,應│ │乃向蘇珮絹詐稱:提供1本帳戶 │ │
│表五編│予更正│ │,就可月領3萬元,每期10天1萬│ │
│號11)│) │ │元薪資等語,使蘇珮絹信以為真│ │
│ │ │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指示,將左列帳戶寄送給「田茹│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 │被害人│匯款之時間│詐騙之過程 │匯入之帳戶 │ 論罪科刑 │
│ │ │/地點 │ │ │ │
│ │ │ │ │ │ │
├───┼───┼─────┼─────────────┼───────────┼───────────┤
│1 (即│蕭崇毅│107 年1 月│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 │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7日20時29 │日18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蕭│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分/臺中市 │崇毅,對其謊稱:在網路購物│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1 │ │烏日區中山│時,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路1段535 │操作提款機等語,使蕭崇毅信│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號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日。 │
│旨書附│ │ │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表六編│ │ │,在左列地點,匯款3萬元入 │ │ │
│號1 )│ │ │右列帳戶。 │ │ │
├───┼───┼─────┼─────────────┼───────────┼───────────┤
│2 (即│湯宜嫻│107年1月7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 │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日20時後之│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湯宜嫻│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某時/南投 │,對其謊稱:網路購物時系統│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2 │ │縣水里鄉鉅│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工村二坪路│機等語,使湯宜嫻信以為真而│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65號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 │日。 │
│旨書附│ │ │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 │
│表六編│ │ │地點,匯款2萬5103元入右列 │ │ │
│號2 )│ │ │帳戶中。 │ │ │
├───┼───┼─────┼─────────────┼───────────┼───────────┤
│3 (即│古棟文│107年1月7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5 │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日12時25分│日7時許,用LINE通訊軟體聯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許/新竹縣 │絡古棟文,假冒「張北斗」身│ │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3 │ │竹北市光明│分,向古棟文借款,使古棟文│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六路87之6 │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號 │欺集團成員指示,委由員工呂│ │日。 │
│旨書附│ │ │麒宗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表六編│ │ │,匯款30萬元入右列帳戶中。│ │ │
│號3 )│ │ │ │ │ │
├───┼───┼─────┼─────────────┼───────────┼───────────┤
│4 (即│邱翊華│107年1月7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 │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日19時42分│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邱翊華│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許/高雄市 │,對其謊稱:網路購物時信用│ │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4 │ │鳳山區中山│卡卡號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西路248號 │作提款機等語,使邱翊華信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日。 │
│旨書附│ │ │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表六編│ │ │在左列地點匯款9,008元入右 │ │ │
│號4 )│ │ │列帳戶中。 │ │ │
├───┼───┼─────┼─────────────┼───────────┼───────────┤
│5 (即│林金盛│106 年12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魏光耀之合作金庫基隆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26日14時47│26日14時7分許,撥打電話與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分許/屏東 │林金盛,假冒其姪女「羅加晴│帳戶 │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5 │ │市廣東路 │」身分,向林金盛借款,使林│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458-5號廣 │金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東路郵局19│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於左│ │日。 │
│旨書附│ │支局 │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6│ │ │
│表六編│ │ │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號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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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即│黃素娥│106 年12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楊振發之台北富邦銀行桂│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起訴│28日10時52│28日8時許,用LINE通訊軟體 │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書及併│分許/新北 │聯絡黃素娥,假冒友人「賴秀│戶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6 │辦意旨│市蘆洲區九│玉」身分,向黃素娥借款,使│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書均誤│芎街5巷6號│黃素娥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載為江│附近之統一│106年12月28日8時許致電其女│ │日。 │
│旨書附│淑麗,│超商 │兒江淑麗委託江淑麗匯款予賴│ │ │
│表六編│應予更│ │秀玉,江淑麗乃於左列時間,│ │ │
│號6 )│正) │ │在左列地點,匯款3萬元入右 │ │ │
│ │ │ │列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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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即│孫素珠│106 年12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楊振發之台北富邦銀行桂│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27日9時56 │26日13時許,撥打電話與孫素│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分/高雄市 │珠,假冒友人「郭醫師」身分│戶 │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7 │ │鳳山區曹公│,向孫素珠借款,使孫素珠信│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路20號臺灣│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銀行鳳山分│集團成員指示,委由其兄孫澄│ │日。 │
│旨書附│ │行 │源,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表六編│ │ │,匯款20萬元(起訴書及併辦│ │ │
│號7 )│ │ │意旨記載為21萬8,000元應予 │ │ │
│ │ │ │更正)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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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即│張婷尹│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楊振發之郵局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28日21時38│28日21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分許/桃園 │張婷尹,對其謊稱:之前網路│ │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8 │ │市觀音區大│購物時,因操作疏失,需依指│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觀路二段32│示操作提款機云云,使張婷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之1號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日。 │
│旨書附│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表六編│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5, │ │ │
│號8 )│ │ │279元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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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即│詹雅鳳│106 年12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楊振發之郵局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27日12 時 │25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詹雅│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許/嘉義線 │鳳假冒友人「江純惠」身分,│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9 │ │民雄鄉民生│向詹雅鳳借款,使詹雅鳳信以│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路6號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 │,在左列地點,匯款10萬2,00│ │日。 │
│旨書附│ │ │0元入右列帳戶。 │ │ │
│表六編│ │ │ │ │ │
│號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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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即│唐瑞萍│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張雅婷之安泰商業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11日13時23│11日11時38分許,撥打電話與│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六│ │分/南投縣 │唐瑞萍,嗣唐瑞萍於同日11時│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編號10│ │竹山鎮集山│45分回發該電話,詐欺集團 │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移送│ │路3段839 │人員假冒友人「陳希玲」身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併辦意│ │號 │,向唐瑞萍借款,使唐瑞萍信│ │日。 │
│旨書附│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 │
│表六編│ │ │騙集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 │ │
│號10)│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8萬6,│ │ │
│ │ │ │000元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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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即│李雅筑│1.107年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8│沈幃文之玉山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 18日21時│日18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李│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 37分許 │雅筑,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 │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 / 新北 │物時,因訂單增加為50筆,需│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1 )│ │ 市新莊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使李│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思源路17│雅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 │日。 │
│ │ │ 3號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 │ │
│ │ │2.107年1月│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 │ │ │
│ │ │ 18日21時│萬9,987元、2萬9,985元、2萬│ │ │
│ │ │ 54分許/ │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同上 │ │ │ │
│ │ │3.107年1月│ │ │ │
│ │ │ 18日21時│ │ │ │
│ │ │ 58分許/ │ │ │ │
│ │ │ 同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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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即│王昱絜│107年1月18│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8│沈幃文之華南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日19時14分│日18時9分許,撥打電話與王 │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19時18分│昱絜,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第1筆)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19時22分│物時,於超商簽單時簽成團購│沈幃文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2 )│ │、19時29分│金額,使王昱絜信以為真而陷│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中國信託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605號帳戶 │日。 │
│ │ │銀行某處之│指示,於於左列時間,在左列│(第2至4筆) │ │
│ │ │ATM、永豐 │地點,匯款2萬9,985元、2萬 │ │ │
│ │ │銀行某處之│9,985元、2萬9,985元、2萬 │ │ │
│ │ │ATM │9,980元入右列帳戶。(追加 │ │ │
│ │ │ │起訴書僅記載第1筆交易資料 │ │ │
│ │ │ │應予補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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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即│涂嘉勳│1.107年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 年1 月│沈幃文之土地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 18日20時 │18日19時43分許,撥打電話與│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 42分許/ │涂嘉勳,對其謊稱:之前網路│ │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 新竹縣湖 │購物時,因賣家作業疏失,訂│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3 )│ │ 口鄉仁和 │單寫成12筆,使涂嘉勳信以為│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路之全家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日。 │
│ │ │ 便利超商 │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 │ │
│ │ │2.107年1月│左列地點,匯款3萬元、4萬99│ │ │
│ │ │18日21時39│85元、1萬9985元入右列帳 │ │ │
│ │ │分/第一銀 │戶。 │ │ │
│ │ │行網路ATM │ │ │ │
│ │ │3.107年1 │ │ │ │
│ │ │月18日21時│ │ │ │
│ │ │43分許/第 │ │ │ │
│ │ │一銀行網路│ │ │ │
│ │ │ATM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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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即│蔡翔宇│107年1月18│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18│沈煒文之土地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日21時/全 │日19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蔡│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家便利超商│翔宇,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中壢萬能店│物時,誤設成批發商,將每月│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4 )│ │ │扣款369元,連續扣12個月,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使蔡翔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日。 │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 │ │
│ │ │ │款1萬4,985元(追加起訴書記│ │ │
│ │ │ │載為1萬5000元,應予更正) │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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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即│張信元│107年1月7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7 │張雅淳之合作金庫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日18時47分│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與張│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許/桃園市 │信元,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大溪區康莊│物時,因作業疏失,重複訂購│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5 )│ │路263號1樓│,使張信元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日。 │
│ │ │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 │ │ │匯款2萬9985元(追加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1萬5000元,應予更正 │ │ │
│ │ │ │)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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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即│歐冠麟│1.106年12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李宗翰之富邦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 月21日凌│21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 晨0 時22│歐冠麟,對其謊稱:之前網路│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 分/桃園 │購物時,因作業疏失貼錯標籤│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6 )│ │ 市桃園區│,會進行扣款,使歐冠麟信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復興北路│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日。 │
│ │ │ 81號205 │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 │ │ 室 │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9,989元│ │ │
│ │ │2.106年12 │、4萬9,999元入右列帳戶。 │ │ │
│ │ │ 月21日凌│ │ │ │
│ │ │ 晨0時38 │ │ │ │
│ │ │ 分許/同 │ │ │ │
│ │ │ 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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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即│陳天財│107年1月4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3 │林孟輝之中國信託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日中午12時│日16時39分許,撥打電話與陳│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許/新北市 │天財,假冒友人「陳明龍」身│ │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中和區中正│分,向陳天財借款,使陳天財│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7 )│ │路801號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日。 │
│ │ │ │間,在左列地點,委由其子陳│ │ │
│ │ │ │佳鴻匯款15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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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即│何寶穗│107年1月5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7年1月5 │林孟輝之玉山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日13時53分│日13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何│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許/臺北市 │寶穗,假冒友人,向何寶穗借│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內湖區大湖│款,使何寶穗信以為真而陷於│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8 )│ │山莊街219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巷8號 │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日。 │
│ │ │ │,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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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即│陳寶貴│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林千祈之大溪郵局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18日12時30│18日10時38分許,撥打電話與│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分許/花蓮 │陳寶貴,假冒友人「何回英」│ │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市中山路 │身分,向陳寶貴借款,使陳寶│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9 )│ │376號 │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 │日。 │
│ │ │ │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3萬│ │ │
│ │ │ │元入右列帳戶。 │ │ │
├───┼───┼─────┼─────────────┼───────────┼───────────┤
│20(即│許錦雲│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蘇珮絹之臺中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13日13時許│13日9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 │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國泰世華 │許錦雲,假冒友人「林錦敏」│ │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銀行松江分│身分,向許錦雲借款,使許錦│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10)│ │行 │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 │日。 │
│ │ │ │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5萬 │ │ │
│ │ │ │元入右列帳戶。 │ │ │
├───┼───┼─────┼─────────────┼───────────┼───────────┤
│21(即│楊瓊玉│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2月│蘇珮絹之臺中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13日14時30│12日晚間8時45分許、106年12│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分/玉山銀 │月13日11時34分許,用LINE │ │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行永和分行│通訊軟體聯絡楊瓊玉,假冒友│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11)│ │ │人「詹玉琴」身分,向楊瓊玉│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借款,使楊瓊玉信以為真而陷│ │日。 │
│ │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 │ │
│ │ │ │點,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
│22(即│林淑瓊│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蘇珮絹之臺中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13日11時28│13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林淑│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分許/臺北 │瓊,假冒友人「楊丁香」,向│ │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市文山區景│林淑瓊借款,使林淑瓊信以為│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12)│ │文街64 號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 │日。 │
│ │ │ │左列地點,匯款2萬元入右列 │ │ │
│ │ │ │帳戶。 │ │ │
├───┼───┼─────┼─────────────┼───────────┼───────────┤
│23(即│曾杞森│106年12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 │蘇珮絹之臺中銀行帳號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追加起│ │11日13時45│11日10時許,用LINE通訊軟體│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訴書附│ │分許/台北 │聯絡曾杞森,假冒親戚「沙曉│ │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表六編│ │富邦銀行 │曦」身分,向曾杞森借款,使│ │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號13)│ │ │曾杞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日。 │
│ │ │ │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 │ │
│ │ │ │26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
附表七
┌───┬───┬───────┬──────────┬───────────┐
│編號 │被害人│金融帳戶 │詐取帳戶之方式 │ 論罪科刑 │
├───┼───┼───────┼──────────┼───────────┤
│1 (即│王珊媚│金庫商業銀行埔│該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里分行帳號006-│上刊登徵求餐廳人員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0000000000000 │作訊息,王珊媚遂用LI│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1 │ │號帳戶 │NE與暱稱「陳曉慧」聯│ │
│、移送│ │ │繫,「陳曉慧」要求提│ │
│併辦意│ │ │供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 │
│旨書附│ │ │便公司作認證,如此每│ │
│表七編│ │ │10天可領取萬元,王珊│ │
│號1 )│ │ │媚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示,於106年11月 │ │
│ │ │ │20日,在南投縣埔里鎮│ │
│ │ │ │某便利商店內,將左列│ │
│ │ │ │帳戶寄送給「洪振跃」│ │
│ │ │ │。 │ │
├───┼───┼───────┼──────────┼───────────┤
│2 (即│胡淑芬│合作金庫商業銀│胡淑芬在網路臉書見該│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行南投分行帳號│詐騙集團刊登賺錢資訊│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000-0000000000│,胡淑芬乃加入對方之│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2 │ │944號 │Line,該詐欺集團成員│ │
│、移送│ │ │聯繫胡淑芬,對其謊稱│ │
│併辦意│ │ │可代為找工作,提供帳│ │
│旨書附│ │ │戶供公司匯兌使用,1 │ │
│表七編│ │ │本帳戶領5,000元,月 │ │
│號2 )│ │ │領3萬元、2本帳戶期領│ │
│ │ │ │1萬元、月領6萬元,1 │ │
│ │ │ │期10天,1月3期等語,│ │
│ │ │ │使胡淑芬信以為真陷於│ │
│ │ │ │錯誤,便依該詐騙集團│ │
│ │ │ │成員指示,於106年11 │ │
│ │ │ │月20日早上某時,在南│ │
│ │ │ │投縣埔里鎮某全家便利│ │
│ │ │ │商店內,將左列帳戶寄│ │
│ │ │ │送給「洪振跃」。 │ │
├───┼───┼───────┼──────────┼───────────┤
│3 (即│吳芃萱│1.竹山東埔蚋郵│吳芃宣於106年11月中 │張聖傑共同犯發起犯罪組│
│起訴書│ │ 局帳號040125│旬某日見該詐欺集團成│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
│附表七│ │ 00000000號帳│員於臉書刊登投資資訊│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編號3 │ │ 戶 │,吳芃萱即以LINE與自│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
│、移送│ │ │稱「張小曼」之人聯繫│年。 │
│併辦意│ │2.陳○穎之竹山│,詐欺集團成員對吳芃│ │
│旨書附│ │ 郵局00000000│萱稱提供帳戶供公司匯│ │
│表七編│ │ 000000號帳戶│兌使用,1本帳戶月領3│ │
│號3 )│ │ │萬元等語,吳芃萱便依│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於106年11月20日,在 │ │
│ │ │ │南投縣竹山鎮集山路3 │ │
│ │ │ │段542號之全家便利商 │ │
│ │ │ │店延和店內,將左列帳│ │
│ │ │ │戶寄送給「洪振跃」。│ │
├───┼───┼───────┼──────────┼───────────┤
│4 (即│黃子馨│1.華南商業銀行│該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帳號000-0000│刊登賺錢之資訊,黃子│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 00000000號帳│馨乃以LINE與對方聯繫│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編號4 │ │ 戶 │,詐欺集團成員乃向黃│ │
│、移送│ │ │子馨謊稱:因是投資線│ │
│併辦意│ │2.彰化商業銀行│上運彩博弈公司,存取│ │
│旨書附│ │ 帳號000-0000│帳戶不夠用,只要提供│ │
│表七編│ │ 0000000000號│帳戶可賺取薪資,1本 │ │
│號4 )│ │ 帳戶 │帳戶1星期5000元,使 │ │
│ │ │ │黃子馨信以為真陷於錯│ │
│ │ │ │誤,便依該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示,於106年11月 │ │
│ │ │ │20日14時許,在全家便│ │
│ │ │ │利商店中壢新美門市,│ │
│ │ │ │將左列帳戶寄送給「洪│ │
│ │ │ │振跃」。 │ │
├───┼───┼───────┼──────────┼───────────┤
│5 (即│林奕辰│宜欣郵局帳號70│林奕辰於106年11月19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0-000000000000│在網路上見該詐騙集團│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36號帳戶 │成員刊登找工作之廣告│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編號5 │ │ │,林奕辰乃以LINE與自│ │
│、移送│ │ │稱「邱甄菊」聯絡,該│ │
│併辦意│ │ │詐欺集團員乃向林奕辰│ │
│旨書附│ │ │謊稱:將帳戶給博奕公│ │
│表七編│ │ │司,1本存摺使用1星期│ │
│號5 )│ │ │領5000元,1個月可領3│ │
│ │ │ │萬元等語,使林奕辰信│ │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於│ │
│ │ │ │106年11月20日,在臺 │ │
│ │ │ │中市○○區○○路0號 │ │
│ │ │ │之全家便利商店內,將│ │
│ │ │ │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 │
│ │ │ │跃」。 │ │
│ │ │ │ │ │
├───┼───┼───────┼──────────┼───────────┤
│6 (即│陳昭延│1.六龜郵局帳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 000000000000│時間,以不詳方式,使│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七│ │ 21號帳戶 │不詳之人於106年11月 │年參月。 │
│編號6 │ │ │21日前不久,將陳昭沿│ │
│、移送│ │2.兆豐國際商業│左列帳戶寄出。 │ │
│併辦意│ │ 銀行00000000│ │ │
│旨書附│ │ 920號帳戶 │ │ │
│表七編│ │ │ │ │
│號6 )│ │ │ │ │
├───┼───┼───────┼──────────┼───────────┤
│7 (即│李奕達│1.第一銀行帳號│李奕達於網路臉書社群│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000-0000000000│媒體見該詐騙集團刊登│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6號帳戶 │兼職打工之訊息,李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編號7 │ │ │達乃以LINE與該詐欺集│ │
│、移送│ │2.臺灣銀行帳號│團成員自稱「李敏慧」│ │
│併辦意│ │000-0000000000│之人聯繫,自稱「李敏│ │
│旨書附│ │06號帳戶 │慧」之人乃向李奕達謊│ │
│表七編│ │ │稱:每提供1本存摺, │ │
│號7 )│ │ │可日領1000元,使李奕│ │
│ │ │ │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 │
│ │ │ │便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於106年11月20日 │ │
│ │ │ │下午,在屏東縣內埔鄉│ │
│ │ │ │南寧路164之1號之全家│ │
│ │ │ │便利超商內埔門市,將│ │
│ │ │ │左列帳戶寄送給「洪振│ │
│ │ │ │跃」。 │ │
├───┼───┼───────┼──────────┼───────────┤
│8 (即│王永民│1.台新銀行帳號│王永民於106年11月20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000000000000│日在網路臉書社群媒體│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 25號帳戶 │,見該詐騙集團成員刊│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編號8 │ │ │登兼職與臨時工之訊息│ │
│、移送│ │2.臺灣中小企業│,王永民乃以LINE與該│ │
│併辦意│ │ 銀行帳號8906│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 │
│旨書附│ │ 0000000號帳 │敏慧」之聯繫,該自稱│ │
│表七編│ │ 戶 │「李敏慧」之乃向王永│ │
│號8 )│ │ │民詐稱:提供帳戶1天 │ │
│ │ │3.三和三路郵局│可賺取1000元為由,要│ │
│ │ │ 帳號00000000│求王永民寄送金融帳戶│ │
│ │ │ 000000號帳戶│,使王永民信以為真陷│ │
│ │ │ │於錯誤,而於106年11 │ │
│ │ │ │月20日,將左列帳戶寄│ │
│ │ │ │送給「洪振跃」。 │ │
├───┼───┼───────┼──────────┼───────────┤
│9 (即│阮卓俊│1.中國信託林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分行帳號822-02│年11月21日9時30分許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七│ │0000000000號帳│,向阮卓俊謊稱:可替│年參月。 │
│編號9 │ │ 戶 │其作帳提高貸款金額等│ │
│、移送│ │ │語,使阮卓俊信以為真│ │
│併辦意│ │2.兆豐國際商業│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 │
│旨書附│ │ 銀行楠梓分行│集團成員指示,於106 │ │
│表七編│ │ 帳號000-0000│年11月21日11時30分許│ │
│號9 )│ │ 0000000號帳 │,至桃園市八德區義勇│ │
│ │ │ 戶 │街105號之全家便利商 │ │
│ │ │ │店,將左列帳戶寄送給│ │
│ │ │3.玉山銀行林口│「林宇」。 │ │
│ │ │ 分行帳號808-│ │ │
│ │ │ 00000000000 │ │ │
│ │ │ 86號帳戶 │ │ │
│ │ │ │ │ │
├───┼───┼───────┼──────────┼───────────┤
│10(即│柯登凱│1.臺灣中小企業│該詐騙集團成員在報紙│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銀行帳號050-│上刊登貸款訊息,柯登│其他媒體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 00000000000 │凱撥打電話予該詐騙集│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編號10│ │ 號帳戶 │團成員聯繫後,該詐騙│ │
│、移送│ │ │集團成員「夏經理」向│ │
│併辦意│ │2.彰化第一信用│柯登凱謊稱可貸款予柯│ │
│旨書附│ │ 合作社帳號15│登凱,但需提供金融帳│ │
│表七編│ │ 0-000000000 │戶資料,使柯登凱信以│ │
│號10)│ │ 6700號帳戶 │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106年11月22日,將左 │ │
│ │ │ │列帳戶寄送給「林宇」│ │
│ │ │ │。 │ │
├───┼───┼───────┼──────────┼───────────┤
│11(即│蘇富泰│1.富邦商業銀行│該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起訴書│ │ 帳號000-0000│臉書社群媒體上刊登貸│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附表七│ │ 00000000號帳│款訊息,蘇富泰乃留下│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編號11│ │ 戶 │資料,嗣詐欺集團成員│ │
│、移送│ │ │自稱「林代書」乃於10│ │
│併辦意│ │2.曾舒珮之郵局│6年11月21日16時53分 │ │
│旨書附│ │ 帳戶帳號700-│許,撥打電話予蘇富泰│ │
│表七編│ │ 000000000000│謊稱要寄送帳戶給對方│ │
│號11)│ │ 14號帳戶 │,蘇富泰信以為真陷於│ │
│ │ │ │錯誤,便於106年11月 │ │
│ │ │3.曾舒珮之富邦│22日13時56分許,在新│ │
│ │ │ 銀行帳戶(帳│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1 │ │
│ │ │ 號不詳) │段406號之全家便利商 │ │
│ │ │ │店,將左列帳戶寄送給│ │
│ │ │ │「林宇」。 │ │
├───┼───┼───────┼──────────┼───────────┤
│12(即│蔡吉成│1.合作金庫南崁│該詐騙集團成員自稱「│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起訴書│ │ 分行帳號5458│陳曉慧」之人於106年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七│ │ 000000000號 │11月中旬某日向蔡吉成│年參月。 │
│編號12│ │ 帳戶 │謊稱:可以5000元之代│ │
│、移送│ │ │價租借帳戶,使蔡吉成│ │
│併辦意│ │2.臺灣中小企業│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
│旨書附│ │ 銀行南崁分行│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表七編│ │ 帳號0000000 │,於2、3日後將左列帳│ │
│號12)│ │ 6327號帳戶 │戶寄送給「洪振跃」。│ │
│ │ │ │ │ │
├───┼───┼───────┼──────────┼───────────┤
│13(即│莊依婕│1.第一商業銀行│莊依婕於106年11月18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追加起│ │ 帳號000-0000│日前某日,在網路臉書│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訴書附│ │ 0000000號帳 │社群媒體之網頁社團內│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表一編│ │ 戶 │,見詐騙集團成員張貼│ │
│號1 )│ │ │之虛假兼職訊息,便在│ │
│ │ │ │與該詐騙集團聯繫後,│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便於106年11月18日20 │ │
│ │ │ │時6分許,在新北市土 │ │
│ │ │ │城區青雲路之統一便利│ │
│ │ │ │超商青雲門市,寄送左│ │
│ │ │ │列帳戶予「洪振跃」。│ │
│ │ ├───────┼──────────┤ │
│ │ │2.華南銀行帳號│莊依婕於上開時地受該│ │
│ │ │ 000000000000│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並│ │
│ │ │ 號帳戶 │寄送上開帳號予詐騙集│ │
│ │ │3.台新銀行帳號│團成員後,又接續於10│ │
│ │ │ 000000000000│6年11月21日14時43分 │ │
│ │ │ 84號帳戶 │許,在全家便利超商中│ │
│ │ │4.國泰世華銀行│和新生店內,寄送左列│ │
│ │ │ 帳號00000000│帳戶予「洪振跃」。 │ │
│ │ │ 8775號帳戶 │ │ │
│ │ │5.合作金庫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號帳戶 │ │ │
│ │ │6.臺灣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7.張哲維之聯邦│ │ │
│ │ │ 銀行帳號0545│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8.張哲維之華南│ │ │
│ │ │ 銀行帳號1602│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 │ │9.張哲維之永豐│ │ │
│ │ │ 銀行帳號1700│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10.張哲維之彰 │ │ │
│ │ │ 化銀行帳號56│ │ │
│ │ │ 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11.張哲維之玉 │ │ │
│ │ │ 山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46號帳戶 │ │ │
│ │ │12.張哲維之元 │ │ │
│ │ │ 大銀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856號帳戶 │ │ │
│ │ │13.張哲維之國 │ │ │
│ │ │ 泰世華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2號帳戶 │ │ │
├───┼───┼───────┼──────────┼───────────┤
│14(即│高大為│聯邦銀行帳號04│高大為於106年11月21 │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追加起│ │0000000000號帳│日前某日,在網路臉書│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處│
│訴書附│ │戶 │網頁社團內,見詐騙集│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表一編│ │ │團成員張貼之虛假兼職│ │
│號2 )│ │ │訊息,便在與該詐騙集│ │
│ │ │ │團聯繫後,信以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而於106年 │ │
│ │ │ │11 月21日上午11時54 │ │
│ │ │ │分許,在全家便利超商│ │
│ │ │ │清水門市,將左列帳戶│ │
│ │ │ │寄送予「洪振跃」。 │ │
└───┴───┴───────┴──────────┴───────────┘
附表八
┌───┬───┬─────┬─────────────┬─────────┬─────────────┐
│編號 │被害人│匯款時間/ │詐騙之過程 │匯入帳號 │ 論罪科刑 │
│ │ │地點 │ │ │ │
│ │ │ │ │ │ │
├───┼───┼─────┼─────────────┼─────────┼─────────────┤
│1 (即│江紅嬌│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胡淑芬之合作金庫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12時7 │22日11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分/臺北市 │江紅嬌,假冒友人「秀子」身│000-0000000000000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 │ │忠孝東路 │分,向江紅嬌借款,使江紅嬌│號帳戶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407號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旨書附│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5萬元│ │ │
│表八編│ │ │至右列帳戶。 │ │ │
│號1 )│ │ │ │ │ │
├───┼───┼─────┼─────────────┼─────────┼─────────────┤
│2 (即│林鴻秀│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胡淑芬之合作金庫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3日12時30│23日10時55分許,撥打電話與│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新北市 │林鴻秀,假冒友人「小蘭」身│000-0000000000000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 │ │土城區中央│分,向林鴻秀借款,使林鴻秀│號帳戶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路4段51 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旨書附│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3萬元 │ │ │
│表八編│ │ │至右列帳戶。 │ │ │
│號2 )│ │ │ │ │ │
├───┼───┼─────┼─────────────┼─────────┼─────────────┤
│3 (即│劉邦寧│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陳○穎之竹山郵局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20時13│22日19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號00000000000000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29時15│劉邦寧,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3 │ │分/臺北市 │物重複扣款為由需依指示操作│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文山區羅斯│提款機云云,使劉邦寧信以為│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福路五段14│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 │
│旨書附│ │7號郵局 │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間,│ │ │
│表八編│ │ │在左列地點,分別匯款2萬9, │ │ │
│號3 )│ │ │989元、3,102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4 (即│賴子涵│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1.陳○穎之竹山郵局│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20時18│22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與│ 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 │分、20時21│賴子涵,對其謊稱:之前網路│ 22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4 │ │分、20時44│購物重複扣款為由,需依指示│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分、20時47│操作提款機云云,使賴子涵信│2.吳芃萱之竹山東埔│折算壹日。 │
│併辦意│ │分/臺中市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蚋郵局帳號040125│ │
│旨書附│ │中區成功路│欺集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 00000000號帳戶 │ │
│表八編│ │11號全家便│間,在左列地點,分別匯款2 │ │ │
│號4 )│ │利商店福爾│萬123元、7,811元、2萬9,985│ │ │
│ │ │摩門市、臺│元、2萬9,985元至右列帳 │ │ │
│ │ │中市中區建│戶。 │ │ │
│ │ │國路202 號│ │ │ │
│ │ │統一超商鼎│ │ │ │
│ │ │站門市 │ │ │ │
│ │ │ │ │ │ │
├───┼───┼─────┼─────────────┼─────────┼─────────────┤
│5 (即│丁鈺容│1.106年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1.黃子馨之華南銀行│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月22日19時│22日16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帳號000000000000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46分、20時│丁鈺容,對其謊稱:之前網路│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5 │ │34分許/彰 │購物時,因人為疏失導致重複│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6 、│ │化縣和美鎮│扣款為由,需依指示操作提款│ │折算壹日。 │
│移送併│ │彰美路5段 │機云云,使丁鈺容信以為真而│ │ │
│辦意旨│ │331號郵局 │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 │
│書附表│ │、彰化縣和│員指示,於於左列時間,在左│ │ │
│八編號│ │美鎮彰美路│列地點匯款2萬9,980元、2 萬│ │ │
│5、6)│ │3段385號統│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一超商。 │ │ │ │
│ │ ├─────┼─────────────┼─────────┤ │
│ │ │2.106年11 │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同樣前開之│1.陳○穎之竹山郵局│ │
│ │ │月22日20時│事由,詐騙丁鈺容,使丁鈺容│ 帳號000000000000│ │
│ │ │23分、20時│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左列時│ 22號帳戶 │ │
│ │ │52 分許/彰│間,在左列地點,分別匯款2 │2.吳芃萱之郵局帳號│ │
│ │ │化縣和美鎮│萬9,985元、2萬9,985入右列 │ 00000000000000號│ │
│ │ │彰美路3段 │帳戶。 │ 帳戶 │ │
│ │ │385 號統一│ │ │ │
│ │ │超商 │ │ │ │
├───┼───┼─────┼─────────────┼─────────┼─────────────┤
│6 (即│邱怡嘉│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黃子馨之華南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20時16│22日18時許,撥打電話與邱怡│號000000000000號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八│ │分許/臺中 │嘉,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7 │ │市中區公園│重複訂購商品為由,需依指示│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路之某全家│操作提款機云云,使邱怡嘉信│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便利超商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 │
│旨書附│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 │ │
│表八編│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5,123 │ │ │
│號7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
│7 (即│黃婷筠│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黃子馨之華南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19時35│22日18時22分許,撥打電話與│號000000000000號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許/新北 │黃婷筠,對其謊稱:之前網路│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8 │ │市土城區中│購物作業錯誤,日後會自動扣│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央路2段344│款為由,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號 │云云,使黃婷筠信以為真而陷│ │ │
│旨書附│ │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 │
│表八編│ │ │指示,於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 │
│號8 )│ │ │地點,匯款2萬9,984元至右列│ │ │
│ │ │ │帳戶。 │ │ │
├───┼───┼─────┼─────────────┼─────────┼─────────────┤
│8 (即│郭鑑宇│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黃子馨之彰化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18時38│22日17時56分許,撥打電話與│號00000000000000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分、18時50│郭鑑宇,對其謊稱:之前網路│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9 │ │分、18時52│購物下單錯誤為由,需依指示│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分、19時14│操作提款機云云,使郭鑑宇信│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分、19 時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 │
│旨書附│ │17分、19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表八編│ │時19分許/ │,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9,98 │ │ │
│號9 )│ │新北市板橋│9元、2萬800元、9,622元、2 │ │ │
│ │ │區新海路 │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 │ │
│ │ │462號 │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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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即│鄭淑姝│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林奕辰之宜欣郵局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14時22│22日13時23分許,撥打電話與│號000-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分許/ 在臺│鄭淑姝,假冒其姪女身分,因│36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0│ │北市萬華區│玩股票與林奕辰有借貸關係,│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東園街150 │想要借27萬元解決債務問題,│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號之東園郵│隔週即會歸還云云,致使鄭淑│ │ │
│旨書附│ │局 │姝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 │ │
│表八編│ │ │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 │ │
│號10)│ │ │列地點,匯款15萬8,000 元至│ │ │
│ │ │ │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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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即│陳俐羽│106 年12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王永民之臺灣中小企│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8日14時13│24日,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陳│銀帳號000000000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許/ 台北│俐羽,假冒友人「張金珠」身│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1│ │富邦銀行西│分,向陳俐羽借款,使陳俐羽│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門分行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依該│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旨書附│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3萬元 │ │ │
│表八編│ │ │至右列帳戶。 │ │ │
│號11)│ │ │ │ │ │
├───┼───┼─────┼─────────────┼─────────┼─────────────┤
│11(即│陳逸璿│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1.王珊媚之合作金庫│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7日17時53│27日16時許,撥打電話與陳逸│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 │分、18時許│璿,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號000-000000000000│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2│ │/ 臺北市某│時,因作業疏失導致分期連續│0號帳戶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14、│ │處、臺北市│扣款,使陳逸璿信以為真而陷│2.王永民之台新銀行│折算壹日。 │
│移送併│ │中山區敬業│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帳號00000000000000│ │
│辦意旨│ │三路11號 │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號帳戶 │ │
│書附表│ │ │點,匯款2萬9,985元、2萬9,9│ │ │
│八編號│ │ │85元至右列帳戶。 │ │ │
│12、1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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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即│林秀玉│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王永明之台新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7日11時45│27日,撥打電話與林秀玉,假│號00000000000000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 │分、12時13│冒友人「洪碧珠」身分,向林│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3│ │分許/ 不詳│秀玉借款,使林秀玉信以為真│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成員指示,而委由其夫於左列│ │ │
│旨書附│ │ │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萬 │ │ │
│表八編│ │ │元、9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號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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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即│葉懿瑩│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王永民之三和三路郵│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5日16時31│25日15時26分許起至同日17時│局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16時50│8 分許止期間,撥打電話與葉│00000000000000號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3│ │分許/ 彰化│懿瑩,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縣埔心鄉忠│物時,因作業疏失導致大量訂│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義北路70號│貨,使葉懿瑩信以為真陷於錯│ │ │
│旨書附│ │埔心郵局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表八編│ │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號13)│ │ │匯款2萬9,985元、5,089元至 │ │ │
│ │ │ │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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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即│徐美華│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王永民之三和三路郵│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4日14時26│23日12時56分許、同年月24 │局帳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分/ 新北市│日10時41分許、11時4 分許,│00000000000000號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3│ │新店區民權│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徐美華,│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路98號彰化│假冒友人「王秀蓉」身分,向│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銀行吉成分│徐美華借款,使林秀華信以為│ │ │
│旨書附│ │行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 │
│表八編│ │ │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 │ │
│號13)│ │ │左列地點,匯款16萬元至右列│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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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即│王婕妮│於106 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 年11月│王永民之三和三路郵│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月25日15時│25日15時10分許,撥打電話與│局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54分/ 高雄│王婕妮,對其謊稱:之前網路│30號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3│ │市三民區覺│購物時,因作業疏失導致誤設│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民路38號全│分期約定轉帳,會重複扣款,│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家便利商店│使王婕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旨書附│ │覺禮店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表八編│ │ │匯款1萬元至入右列帳戶。 │ │ │
│號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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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即│陳詩文│1.106 年11│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1.張哲維之華南銀行│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月25日16時│25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 │帳號000000000000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50分/ 臺北│陳詩文,對其謊稱:之前網路│、永豐商業銀行帳號│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5│ │市文山區木│購物取貨時,因網站作業疏失│00000000000000號帳│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柵路一段11│,變成分期付款,使陳詩文信│戶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9 號文山溝│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騙│2.王珊媚之合作金庫│ │
│旨書附│ │子口郵局 │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左列時│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 │
│表八編│ │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9, │號000-000000000000│ │
│號15、│ │2.106年11 │989元、2萬8,985元、3985元 │0號帳戶 │ │
│追加起│ │月25日17時│、2萬9,989元、2萬9,985元、│3.王永民之三和三路│ │
│訴書附│ │11分、17時│2萬9,985元入右列帳戶。(起│郵局帳號0000000000│ │
│表二編│ │26分/ 臺北│訴書、併辦意旨書及追加起訴│1630號 │ │
│號8 )│ │市文山區木│書誤載或漏未記載,補充更正│ │ │
│ │ │柵路一段13│如上) │(起訴書、併辦意旨│ │
│ │ │9 號統一超│ │書及追加起訴書誤載│ │
│ │ │商 │ │或漏未記載,補充更│ │
│ │ │ │ │正如上) │ │
│ │ │3.106 年11│ │ │ │
│ │ │月25日17時│ │ │ │
│ │ │56分/ 臺北│ │ │ │
│ │ │市文山區木│ │ │ │
│ │ │柵路一段11│ │ │ │
│ │ │9 號文山溝│ │ │ │
│ │ │子口郵局 │ │ │ │
│ │ │ │ │ │ │
│ │ │4.106年11 │ │ │ │
│ │ │月25日18時│ │ │ │
│ │ │13分、18時│ │ │ │
│ │ │18分許/ 臺│ │ │ │
│ │ │北市文山區│ │ │ │
│ │ │木柵路一段│ │ │ │
│ │ │139 號統一│ │ │ │
│ │ │超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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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即│吳雪霞│106年12月2│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阮卓俊之玉山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4日11時22 │24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吳雪│號0000000000000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分/台北市 │霞,假冒胞妹「吳雪女」身分│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6│ │民生東路四│,向吳雪霞借款,使吳雪霞信│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段54之2號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之臺北臺塑│騙集團成員指示,於於左列時│ │ │
│旨書附│ │郵局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7萬元│ │ │
│表八編│ │ │至右列帳戶。 │ │ │
│號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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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即│林秀清│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阮卓俊之中國信託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4日13時33│24日13時許,撥打電話與林秀│業銀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八│ │分許/臺南 │清,假冒女兒身分,向林秀清│55541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7│ │市善化區中│借款,使林秀清信以為真而陷│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山路352號 │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之臺灣中小│指示,於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 │
│旨書附│ │企業銀行 │地點,匯款20萬元(起訴書誤│ │ │
│表八編│ │ │載17萬元,應予更正)至右列│ │ │
│號17)│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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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即│邱淑惠│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阮卓俊之兆豐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7日14時43│27日12時許,用LINE通訊軟體│號00000000000號帳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臺灣銀 │聯絡邱淑惠,假冒友人「魏秀│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8│ │行潮州分行│珍」身分,向邱淑惠借款,使│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 │邱淑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
│旨書附│ │ │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 │ │
│表八編│ │ │2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號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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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即│蔣玉金│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阮卓俊之兆豐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7日/中國 │27日13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號00000000000號帳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信託銀行羅│蔣玉金,蔣玉金並未接到,乃│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19│ │東分行 │回撥電話,該詐欺集團成員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 │假冒其姪女「莊冬梅」身分,│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向蔣玉金借款,使蔣玉金信以│ │ │
│旨書附│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 │
│表八編│ │ │集團成員指示,於106年11月 │ │ │
│號19)│ │ │27日,匯款3萬元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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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即│陳敏卿│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柯登凱之臺灣中小企│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7日11時35│27日10時25分許,撥打電話與│業銀行帳號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 │分/新北市 │陳敏卿,假冒友人「麗惠」身│0000000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0│ │中和區中和│分,向陳敏卿借款,使陳敏卿│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路356號之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台灣中小企│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旨書附│ │銀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8萬元 │ │ │
│表八編│ │ │至右列帳戶。 │ │ │
│號20)│ │ │ │ │ │
├───┼───┼─────┼─────────────┼─────────┼─────────────┤
│22(即│陳林雪│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柯登凱之彰化第一信│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琴 │27日14時22│21日18時52分許、106年11月 │用合作社帳號158-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 │分/桃園市 │27日10時56分許,撥打電話與│00000000000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1│ │中壢區幸福│陳林雪琴,假冒以前同事「呂│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新村1號之 │素芬」身分,向陳林雪琴借款│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華勛郵局 │,使陳林雪琴信以為真而陷於│ │ │
│旨書附│ │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
│表八編│ │ │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號21)│ │ │,匯款9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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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即│林淑昭│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柯登凱之臺灣中小企│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8日10時34│27日,撥打電話與林淑昭,假│業銀行帳號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許/臺中 │冒友人「李妙玲」身分,向林│0000000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2│ │市西區台灣│淑昭借款,使林淑昭信以為真│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大道二段6 │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號彰化銀行│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 │ │
│旨書附│ │北台中分行│列地點,匯款2萬元至右列帳 │ │ │
│表八編│ │ │戶。 │ │ │
│號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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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即│謝嘉慧│106年12月2│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日20時33分│日19時43分許,撥打電話與謝│業銀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台北市中 │嘉慧,對其謊稱:因網路購物│0084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3│ │山區天津街│時設定分期付款錯誤將連續扣│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47號之全家│款云云,使謝嘉慧信以為真而│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便利商店日│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 │ │
│旨書附│ │津店 │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 │ │
│表八編│ │ │地點,匯款1萬5,123元至右列│ │ │
│號23)│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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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即│楊嫌春│106年12月1│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日12時27分│日12時許,撥打電話與楊嫌春│業銀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中和興南 │,假冒友人「朱純惠」身分,│0084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4│ │郵局 │向楊嫌春借款,使楊嫌春信以│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 │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旨書附│ │ │在左列地點,匯款5萬元至右 │ │ │
│表八編│ │ │列帳戶。 │ │ │
│號24)│ │ │ │ │ │
├───┼───┼─────┼─────────────┼─────────┼─────────────┤
│26(即│徐浩洋│106年12月2│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2│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日18時37分│日17時41分許,撥打電話與徐│業銀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八│ │許/新北市 │浩洋,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購│0084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5│ │新莊區中正│物登記為批發商需要每月扣款│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路510號附 │,需要操作ATM取消云云,使 │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近之郵局 │徐浩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旨書附│ │ │於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表八編│ │ │匯款2萬9,985元至右列帳戶。│ │ │
│號25)│ │ │ │ │ │
├───┼───┼─────┼─────────────┼─────────┼─────────────┤
│27(即│梁新芳│106年12月1│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2月1│蘇富泰之臺北富邦商│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日12時34分│日12時許,撥打電話與梁新芳│業銀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許/臺中市 │,假冒友人「秀玲」身分,向│0084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6│ │烏日區信義│梁新芳借款,使梁新芳信以為│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街157號之 │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集│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全家便利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在│ │ │
│旨書附│ │店 │左列地點,匯款2萬元入右列 │ │ │
│表八編│ │ │帳戶。 │ │ │
│號26)│ │ │ │ │ │
├───┼───┼─────┼─────────────┼─────────┼─────────────┤
│28(即│彭秀英│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蔡吉成之臺灣中小企│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9日12時36│29日11時許,撥打電話與彭秀│銀南崁分行帳號0056│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分許/ 新竹│英,假冒胞妹「彭麗娟」身分│0000000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7│ │縣新埔鎮中│,向彭秀英借款,使彭秀英信│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正路198號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之上海銀行│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旨書附│ │北新竹分行│,在左列地點,匯款18萬元入│ │ │
│表八編│ │ │右列帳戶。 │ │ │
│號2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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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即│曹鳳梅│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3│蔡吉成之合作金庫南│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30日12時2 │0日10時11分許,撥打電話與 │崁分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八│ │分許/臺北 │曹鳳梅,假冒友人「唐素蓮」│90815 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8│ │市內湖區成│身分,向曹鳳梅借款,使曹鳳│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功路4段68 │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號兆豐銀行│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旨書附│ │ │匯款3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表八編│ │ │ │ │ │
│號28)│ │ │ │ │ │
├───┼───┼─────┼─────────────┼─────────┼─────────────┤
│30(即│張梅芳│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王珊媚之合作金庫埔│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2日10時15│22日9時許,撥打電話與張梅 │里分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附表八│ │分許/臺北 │芳,假冒友人「張靜芝」身分│98530 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29│ │市南港區園│,向張梅芳借款,使張梅芳信│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區街3號2樓│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之華南銀行│欺欺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旨書附│ │南港分行 │,在左列地點,匯款28萬5,00│ │ │
│表八編│ │ │0元至右列帳戶。 │ │ │
│號2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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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即│莊美娟│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羅煌呈之合作金庫龜│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23日10時56│23日10時12分許,撥打電話與│山分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八│ │分/新北市 │莊美娟,假冒友人「宇娟」身│98119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30│ │板橋區四川│分,向莊美娟借款,使莊美娟│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路一段107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號之第一商│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旨書附│ │業銀行板橋│間,在左列地點,匯款30萬元│ │ │
│表八編│ │分行 │至右列帳戶。 │ │ │
│號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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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即│姜素雲│1.106年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羅煌呈之玉山銀行桃│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起訴書│ │月24日20時│24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園分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八│ │51分/桃園 │姜素雲,對其謊稱:之前網路│25378號帳戶(第1筆│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編號31│ │市平鎮區廣│購物時錯誤,會重複扣款12次│款項)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移送│ │明路71號之│,使姜素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折算壹日。 │
│併辦意│ │郵局 │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張哲維之彰化銀行帳│ │
│旨書附│ │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號00000000000000號│ │
│表八編│ │2.106年11 │匯款2萬9,989元、2萬8,985 │帳戶(第2筆至第7筆│ │
│號31)│ │月24日21時│元、985元、2萬9,985元、2萬│款項,起訴書、併辦│ │
│ │ │34分/桃園 │9,985元、3萬元、2萬9,985元│意旨書漏未記載此帳│ │
│ │ │市平鎮區環│至右列帳戶。 │戶,補充更正如上)│ │
│ │ │南路1號之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漏未記│ │ │
│ │ │合作金庫 │載第2筆至第7筆,補充更正如│ │ │
│ │ │ │上) │ │ │
│ │ │3.106年11 │ │ │ │
│ │ │月24日21時│ │ │ │
│ │ │37分/桃園 │ │ │ │
│ │ │市平鎮區 │ │ │ │
│ │ │環南路1號 │ │ │ │
│ │ │合作金庫 │ │ │ │
│ │ │ │ │ │ │
│ │ │4.106年11 │ │ │ │
│ │ │月24日21時│ │ │ │
│ │ │54分/桃園 │ │ │ │
│ │ │市平鎮區環│ │ │ │
│ │ │南路68號之│ │ │ │
│ │ │中國信託銀│ │ │ │
│ │ │行 │ │ │ │
│ │ │ │ │ │ │
│ │ │5.106年11 │ │ │ │
│ │ │月24日22時│ │ │ │
│ │ │7分/桃園市│ │ │ │
│ │ │中壢區民族│ │ │ │
│ │ │路35號之華│ │ │ │
│ │ │南銀行 │ │ │ │
│ │ │ │ │ │ │
│ │ │6.106年11 │ │ │ │
│ │ │月24日22時│ │ │ │
│ │ │16分/桃園 │ │ │ │
│ │ │市忠孝路2 │ │ │ │
│ │ │號之彰化銀│ │ │ │
│ │ │行 │ │ │ │
│ │ │ │ │ │ │
│ │ │7.106年11 │ │ │ │
│ │ │月24日22時│ │ │ │
│ │ │時25分/桃 │ │ │ │
│ │ │園市平鎮區│ │ │ │
│ │ │廣明路59號│ │ │ │
│ │ │之全家便利│ │ │ │
│ │ │商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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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即│袁孟璇│1.106年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2│高大為之聯邦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月27日18時│7日17時46分許,撥打電話與 │號000000000000號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訴書附│ │19分許/新 │袁孟璇,對其謊稱:之前網路│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竹縣竹東鎮│購物時,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1 )│ │長春路2段 │期約定轉帳,會重複扣款,使│ │折算壹日。 │
│ │ │60 號 │袁孟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 │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 │ │
│ │ │2.106年11 │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 │ │ │
│ │ │月27日18時│萬9,989元、2萬9,989元至右 │ │ │
│ │ │32分許/新 │列帳戶。 │ │ │
│ │ │竹縣竹東鎮│ │ │ │
│ │ │長春路2段 │ │ │ │
│ │ │6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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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即│黃麗霞│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莊依婕之第一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1日15時許│21日14時30分許,用LINE通訊│號00000000000號帳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訴書附│ │/臺北市大 │軟體聯絡黃麗霞,假冒胞妹「│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同區重慶北│黃麗敏」身分,向黃麗霞借款│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2 )│ │路一段73號│,使黃麗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折算壹日。 │
│ │ │之新光銀行│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 │
│ │ │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 │ │ │匯款15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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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即│劉欣旻│106年11月 │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莊依婕之國泰世華銀│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3日20時4 │23日17時9分許、19時22分許 │行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訴書附│ │分、20時41│,撥打電話與劉欣旻,對其謊│號帳戶、華南銀行帳│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分許/新北 │稱:之前網路購物時,誤簽批│號000000000000號帳│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3 )│ │市新莊區民│發價,每個月都會扣款,使劉│戶(追加起訴書漏未│折算壹日。 │
│ │ │本街23巷2 │欣旻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記載華南銀行帳戶,│ │
│ │ │號之全家仗│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予以補充更正如上)│ │
│ │ │利商店(追│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 │ │ │
│ │ │加起訴書僅│9,985元、2萬9,985元至右列 │ │ │
│ │ │記載第2筆 │帳戶。 │ │ │
│ │ │,予以補充│ │ │ │
│ │ │更正如上)│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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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即│葉秀春│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莊依婕之台新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3日13時20│23日13時許,用LINE通訊軟體│號00000000000000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訴書附│ │分許/ 臺北│傳訊息與葉秀春,假冒友人「│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市萬華區西│謝杏榮」身分,使葉秀春信以│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4 )│ │寧南路173 │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折算壹日。 │
│ │ │號華南銀行│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 │ │西門分行 │在左列地點,匯款30萬元至右│ │ │
│ │ │ │列帳戶(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5│ │ │
│ │ │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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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即│黃沛晴│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莊依婕之國泰世華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3日21時6 │23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號帳號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訴書附│ │分許/新北 │黃沛晴,對其謊稱:之前網路│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市林口區仁│購物取貨時,多簽了一張訂購│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5 )│ │愛路2段51 │單,使黃沛晴信以為真而陷於│ │折算壹日。 │
│ │ │0號 │錯誤,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 │ │
│ │ │ │示,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 │ │ │,匯款2萬9,989元入右列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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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即│楊林黎│1.106年11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張哲維之玉山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華 │月23日11時│23日10時許,撥打電話與楊林│號000-0000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訴書附│ │52分許/永 │黎華,假冒友人「何宣宣」身│6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豐銀行永春│分,向楊林黎華借款,使楊林│張哲維之華南銀行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6 )│ │分行 │黎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帳號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84號帳戶 │ │
│ │ │2.106年11 │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5│ │ │
│ │ │月23日13時│萬元、10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 │ │29分許/華 │ │ │ │
│ │ │南銀行永吉│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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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即│邱淑保│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張哲維之彰化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3日12時許│23日11時7分許,撥打電話與 │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訴書附│ │/臺南市中 │邱淑保,假冒友人「蘭姐」身│000-00000000000000│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西區忠義路│分,向邱淑保借款,使邱淑保│號帳戶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7 )│ │2段69號之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 │折算壹日。 │
│ │ │京城銀行台│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 │ │
│ │ │南分行 │間,在左列地點,匯款16萬5,│ │ │
│ │ │ │000元入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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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即│潘秀雪│106年11月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陳昭延之兆豐銀行高│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3日12時46│23日9時許,撥打電話與潘秀 │加分行帳號00000000│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訴書附│ │分許/中壢 │雪,假冒友人「潘美壯」身分│920號帳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華勛郵局 │,向潘秀雪借款,使潘秀雪信│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9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便依該詐│ │折算壹日。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5,00 │ │ │
│ │ │ │0元入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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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即│邱素琴│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張哲維之聯邦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3日11時許│23日8時許、10時許,撥打電 │號000000000000號帳│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訴書附│ │/ 華南銀行│話與邱素琴,假冒友人「李雪│戶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 │霞」身分,向邱素琴借款,使│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10)│ │ │邱素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折算壹日。 │
│ │ │ │便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 │ │
│ │ │ │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匯款│ │ │
│ │ │ │10萬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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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即│吳梅芳│106 年11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11月 │張哲維之永豐銀行帳│張聖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追加起│ │26日/不詳 │26日,撥打電話與吳梅芳,對│號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訴書附│ │ │其謊稱:之前網路購物時,賣│000-00000000000000│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
│表二編│ │ │家誤植為批發商,使吳梅芳信│號帳戶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號11)│ │ │以為真陷於錯誤,便依該詐欺│ │折算壹日。 │
│ │ │ │集團成員指示,於左列時間,│ │ │
│ │ │ │在左列地點,匯款2萬9,989 │ │ │
│ │ │ │元至右列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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