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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陣廷毅
劉敬群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巫承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78號、107年度偵字第52號、107年度偵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陣廷毅、劉敬群、巫承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本院認本件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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